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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不清这几种工资的区别,你会吃大亏!

  税前工资实际是什么?工资单上的应发工资和实发工资到底有什么区别?社保缴费工资为何和自己的实际工资不一样?

  要想得到上面的问题的答案,你必须要厘清几个重要的工资概念,还要记住几个重要的公式。

  应发工资

  应发工资,顾名思义,即根据劳动者付出的劳动,应当得到的工资待遇。

  工资单上一般会有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奖金、加班费、各种补贴津贴等等项目。这些全部加起来就是应发工资

  1990年1月1日实施《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以下部分总成,1、计时工资;2、计件工资;3、奖金;4、津贴和补贴;5、加班加点工资;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应发工资=基本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劳动者因个人原因缺勤或旷工造成的工资或者奖金减少的部分。

  实发工资

  实发工资,也称应得工资,即劳动者应当实际得到或者用人单位应当实际支付给劳动者工资报酬。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的规定,单位可以代扣、代缴法律规定中规定的应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以及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实发工资不等同于应发工资。实发工资=应发工资-五险一金个人缴纳部分—应缴个人所得税。

  以月薪5000元为例(各地比例会有不同):5000-400(养老)-100(医保)-10(失业)-600(住房公积金)-11.25(个人所得税)=3878.75元。

  应发工资5000,实发工资是3878.75元。

  缴费工资

  缴费工资是单位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它根据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确定。单位缴费工资总额应等于本单位全部职工的缴费工资之和。缴费工资经社会保险部门核定后全年不变。

  缴费工资=应发工资

  应税工

  应税工资是在《个人所得税法》上的说法,即劳动报酬在扣除免税项目后的应当按国家规定缴纳所得税的部分。

  而此处提到的“劳动报酬”,即应当是应发工资。应发工资中所有的组成项目,都在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范围之内。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劳动者个人应当承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以及住房公积金是在免税范围内的。

  我国对劳动者缴纳个人所得税是有起征点的,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免征额为3500元。因此,月工资收入在3500元以下的,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综上,可得目前的应税工资应为:

  应税工资=应发工资-各项社会保险费中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住房公积金-个税起征点(3500元)。

  税前工资

  税前工资指交纳个人所得税前的应发工资。因为社会保险费不计入计税所得额,所以税前工资是没有扣除社保费用的。

  税前工资=应发工资

  税后工资

  税后工资指的是税前工资扣除个人所得税、四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公积金)中的个人交纳部分后,实际到手的工资收入。

  税后工资=实发工资

  关于加班与加班工资,你要弄清这9个问题

  1、什么是加班?

  所谓加班,依据《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的有关规定,是指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工作。

  对于标准工时制的劳动者来说,凡是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外的工作都应当算为加班。

  2、加班有时间限制吗?

  我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3、加班工资如何计算?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列举了几种用人单位应当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的情形:

  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4、加班费基数包括哪些?

  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是计算加班费的基数,它是指在法定正常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所应获得的劳动报酬。

  包括:

  ①基本工资(底薪);②技术津贴;③岗位津贴;④物价补贴;⑤全勤奖。

  5、调休可以代替加班费吗?

  针对通常情况而言,只有休息日的加班才是可以安排调休的,延长时间的加班与法定休假日的加班,依然应当支付加班费。

  6、弹性工作制节假日有加班费吗?

  目前我国实行的特殊工时制度为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就是俗称的弹性工作制。

  并非所有岗位都能实行不定时工作制,而且实行不定时工作制需要得到劳动行政部门的审批。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第四条规定:“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因此,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由于上下班时间不固定,用人单位对其也不作考勤要求,所以不能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作日超时工作的加班费以及双休日工作的加班费。但是如果法定节假日工作,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法定节假日的加班费。

  7、哪些情况下不能拒绝加班?

  我国劳动法对延长职工劳动时间作出了具体限制。但为了公众利益的需要,劳动法也明确规定,单位在某些特殊情况延长工作时间可不受相关限制。

  不可抗力因素: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财产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的;

  公众利益需要: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设备检修保养: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

  国防紧急任务: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或者完成上级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的。

  8、员工不愿加班,用人单位能否扣奖金?

  《劳动合同法》第31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

  用人单位不能单方面决定是否要求员工加班。劳动者有权拒绝超过法定时间加班,聘用方无权以劳动者不加班为由扣发奖金。

  9、哪些情况属违法安排加班加点?

  用人单位违法安排职工加班加点,必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其警告、责令改正、罚款等行政处罚。

  强迫加班加点:用人单位未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应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按每名劳动者每延长工作时间1小时罚款100元以下的标准处罚。

  超时加班加点:用人单位每日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超过3小时或每月延长工作时间超过36小时的,应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按每名劳动者每超过工作时间1小时罚款100元以下的标准处罚。

  违法要求女职工加班加点:用人单位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安排女职工延长工作时间,应责令改正,并按每侵害一名女职工罚款3000元以下的标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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