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终奖
年终奖就是老板给予员工不封顶的奖金,有的还包括了旅游奖励、物质奖励等,是一年来对工作业绩的肯定与奖励,也是可给可不给的一种形式。年终奖的发放额度和形式一般由企业自己根据情况调整。公平的年终奖办法要有较好的考评指标、评价方法、发放规则、税筹技巧等相应的体系,才能有效激励员工,增加企业凝聚力,避免风险隐患。
●不是不给(给了出事)
●不知怎给(给之技巧)
●就是得给(薪之根本)
●就想不给(法律风险)
●低调着给(未来之路)
二、案例
IBM东京事件
曾经,IBM东京公司发年终奖时因为有些人有,有些人没有,因此导致员工全体提出辞职,最后以年终奖平分了事。
2011年南京LG事件
12月27日网络出现大量关于LG南京工厂罢工现场的视频,随即有媒体报道称,LG公司位于南京的工厂,在圣诞过后爆发罢工。原因是8000名中国工人不满厂方偏袒韩籍员工,不获发年终奖。(韩籍员工年终奖有6.5个月工资,LG(化学)员工是3.5倍,班长的年终奖也有3倍,但我们LGD中国普通员工则从去年的3个月工资减为1个月。”今年的年终奖相比往年大幅缩水,而且中韩员工待遇有差别,这样的做法并不公平。
三、奖励模式
年底双薪制:
员工在职,无论公司的业绩以及其个人的表现如何,都能享受到这种年终福利。发放规则是全员一致的,是公开透明的,每个人的基本工资水平决定了其最终能拿到的具体数额。一般为多发1-2个月的薪水,即每年拿到13个月或14个月的薪水。但也有些效益较好的企业会发放15个月甚至16个月的薪水。
绩效考核:
指根据个人年度绩效评估结果以及公司的业绩结果,来发放的绩效奖金。大部分公司的绩效考核规则都是公开的,许多都会通过绩效合同,与员工进行事先的明确约定,根据年终业绩的完成情况进行打分,不同的分值对应不同的绩效奖金系数。企业常用的绩效考核方式有目标管理法、计分法(KPI)等。
隐性红包:
有些企业可能在双薪之外,再对一些关键岗位的员工给出红包;还有一些企业则没有固定年终奖发放模式,由老板决定给出数量不一的红包。一般红包的数额都是隐秘的,能否拿到红包、红包数额的多少可能取决于老板对员工的印象、工作成绩、资历等多种因素,具有不确定性。
“盲区” 是因年终奖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导致的特别结果。根据年终奖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会出现一个规律:如果年终奖数额增加到或超过某个临界点时,使得对应的纳税税率提高一档,如从3%提高到10%,随之纳税额也相应地大幅增加。不过,这种情况在奖金增加幅度大到一定数额(或称“平衡点”)时又会消失,重新回到奖金增加的幅度大于纳税额提高的幅度的状态,即多发奖金税后也能多得。
五、奖金税筹如何计发
适用政策:国税发[200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在未考虑五险一金的情况下具体算法实例:
A、月入5000元,并发放当年年终奖1万元,12月工资5000元,减除3500元费用扣除标准,按适用税率3%计算,即:(5000-3500)×3%=45元;年终奖10000元,首先除以12个月约为833元,对应的适用税率3%,则年终奖应缴个税10000×3%=300元。总计某甲应缴个税345元。
B、月入1万元,并发放当年年终奖3万元,12月工资10000元,减除3500元费用扣除标准,按适用税率20%和速算扣除数555计算(10000-3500)×20%-555=745元;年终奖30000元,除以12个月为2500元,对应适用税率10%和速算扣除数105计算,即:30000×10%-105=2895元。总计应缴个税3640元。
C、月入4万元,并发放当年年终奖12万元,12月工资40000元,减除3500元费用扣除标准,按适用税率30%和速算扣除数2755计算,(40000-3500)×30%-2755=8195元;年终奖120000元,除以12个月为10000元,对应的适用税率25%,速算扣除数1005,120000×25%-1005=28995元。总计应缴个税37190元。
D、月收入3400元,并发放当年年终奖24100元,当月工资不足3500元,可用其取得的年终奖收入24100元补足其差额部分3500-3400=100元,剩余24000元除以12个月,得出月均奖金2000元,其对应的适用税率10%和速算扣除数105计算,即:(24100-100)×10%-105=2295元。
六、奖金税筹如何优化
第一种是年终奖分开发可少交税。
因为年终奖在确定税率时,要先除以12个月。而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这种计税优惠办法只允许使用一次。作为发放年终奖的单位,完全可以通过化整为零进行合理避税。
比如:史先生和杨女士所在单位不同,年底两家单位预计都将拿出人均2万元的资金进行年终奖励,两人当月工资收入都是5000元。李先生的单位化整为零:将2万元分成1.8万元“业绩年终奖”和2000元“先进奖”两笔发放。那么先进奖2000元加工资5000元将达到7000元,减去3500元免征额,适用税率10%,速算扣除数105,按工资个税的计算公式可以得出,这部分收入应纳个税为245元;1.8万元作为年终奖,除以12个月后正好在“临界点”之下,适用3%的最低一档税率,这部分个税额应为540元。这样,王先生当月个税总数为245元+540元=785元。而王女士单位将2万元全部作为年终奖发放。这样,王女士当月5000元工资应纳个税为45元;2万元年终奖正好越过了“临界点”,适用第二级10%的税率,应纳个税为1895元。这样,王女士当月个税总数为1940元。也就是说,由于奖项设置不同,王女士须比李先生多缴1155元税款。
第二种方法就是员工进行公益捐款。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个人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未超过纳税人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给予税前扣除。计算公式为:税款=应纳税所得×税率-速算扣除数,应纳税所得=工薪收入-法定扣除额-捐款(不超出捐款限额)。
业绩挂钩型
依据双方约定或单位规章制度规定,严格按照绩效考核成绩发放。当然有的公司发放年终奖还将综合考量公司的整体经营业绩和员工所在的岗位级别,但是员工个人的绩效考核结果在发放评估中至关重要。
额外普惠型
劳动关系双方在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集体合同、单位规章制度中也没有规定,企业在年终临时起意给员工发放一定数额的奖金,以鼓励员工一年来的贡献,带有全员普惠的性质。
工资组合型
在合同制度中约定:员工工资包括一定数额的年终奖或按标准计发的,尽管并非法律所强制发放,但是其一经约定就产生法律效力,如果没有其他任何限制条件,则可以认为企业承诺一年发放年终奖或十三个月的工资,不得随意撤销发放的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