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8月10日,北京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发布了新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6年9月1日起,北京市的最低工资标准将由目前的每月1720元调整为1890元,增加了170元。
针对最低工资标准,HR们在日常执行和落实时,常有几个易出错误的误区:
关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法规,主要是国家发布的《最低工资规定》和当地政府定期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国家《最低工资规定》中有三项是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中的,即“延长法定工作时间的工资(即加班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和“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其中,加班工资和特殊津贴比较明确,但第三条就存在比较多的疑义,社保、公积金、饭补、交通补、宿舍、班车等等福利,哪个算“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呢?
针对这个疑义,最好的方法是仔细阅读当地政府公布的关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文件,各地的确在这一点的规定上有不同;另外就是咨询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北京为例,本次最低工资标准调整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中”的,即扣除社保和公积金个人部分后,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如果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企业需要补齐差额。
最低工资标准强调“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 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注意这是一个前提,没有这个前提,最低工资标准就是不成立的。其中一个关键点是对“法定工作时间”的正确理解。“法定工作时间”的基础解释来源于《劳动法》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归纳起来,“法定工作时间”指的就是工作日八小时,同时,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年休假是法定休息时间。除“法定工作时间”外的,就计入加班时间,这与第一点中的“延长法定工作时间的工资”相匹配。
最低工资标准强调的另外一个前提就是“正常劳动”,而且是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反过来说,如果劳动者没有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就可以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国家《最低工资规定》中,对此也有明确约定:“劳动者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不适用于本条规定。”在日常工作中,最常见的这种情况包括:员工新入职当月未出满勤、员工离职当月未出满勤、员工个人原因请事假、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且在医疗期内请病假、员工旷工等。除员工病假外,其他的情况是可以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需要强调的是,员工在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和年休假内休息是不影响“正常劳动”的。
对于试用期是否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很多人存在误解,认为在试用期内可以不需要提前30天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自然,工资方面的约定也不用规范。其实,在《劳动合同法》第20条明确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所以,只要员工在试用期内的法定工作时间正常提供了劳动,就必须要执行最低工资标准。
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请病假,而且是在医疗期内的,《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有些企业的规章制度中有关于病假工资的规定,规定的金额高于这个标准的,应按规定金额支付,只有低于这个标准时,才按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
关于绩效考核后是否执行最低工资标准也是日常管理工作中常见的误区,有些企业明确在劳动合同或绩效协议中约定:完不成任务的扣罚工资,甚至约定可以全额扣罚。从逻辑上讲,有些企业管理者认为,虽然员工工作了,但未达到约定的工作结果,自然不能拿工资。其实,这是违法的,在北京市最新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规定中,明确有一条:“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者在未完成劳动定额或承包任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所以,绩效考核后,仍需要执行最低工资标准。
以北京为例,在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中有两个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一个是由月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出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另外一个是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第一个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劳动者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890÷21.75÷8=10.86元计算得出;第二个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劳动者,即21元/小时,节假日49.9元/小时。两个标准有比较大的差距,原因是第二个标准包括了用人单位及劳动者本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第一个标准是不含的。
8、员工劳动合同主体和工资发放地不同,执行哪个最低工资标准?
在日常工作中,我们常遇到“集团签署劳动合同,在员工工作当地发放工资和缴纳社保”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最低工资应执行劳动合同签署地的标准,还是工资发放地的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所以,原则上应按照员工工资发放地的标准执行,除非是劳动合同签署地的标准高且与员工约定好的。
综上,涉及到最低工资标准,我们在日常管理工作中,有些理解不一定准确、合法,希望通过以上八点的梳理,让我们能规避最低工资标准管理中的常见误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