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对券商声誉风险能力的看重,必将有力推动全行业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不过现阶段,个别指标的实操性还有待进一步明确。
券商中国记者了解到,证券业协会日前向各券商下发了《证券公司声誉风险管理指引》征求意见稿(简称《指引》),明确加强行业声誉风险管理,要求各券商首席风险官牵头负责风险管理工作,并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协会将通过检查等方式对券商实施情况进行自律管理。
值得一提的是,券商员工若因不当行为及道德缺失引发声誉风险,将被采取绩效薪酬追索、扣回以及其他内部问责,且券商须及时将员工的失信信息报送至协会诚信信息系统,还将影响员工今后的升职、跳槽等行为。这对于33万证券从业人员来说,影响颇大。
有券商合规总监对记者表示,监管加强对券商声誉风险管理能力的考核,有助于行业实现良性发展,同时提高券商行业的整体核心竞争力。不过在实操层面,有券商表示当下面临一些难题,比如“重大声誉事件”在实操中该如何认定,后台管理部门难以对各业务风险进行“事前评估”,需要券商成立一个专门的协调部门,难度较大。
券商中国记者还了解到,去年六月份,证券业协会就向券商下发的《证券公司声誉风险管理能力专项评价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仍处于讨论阶段,该项指标纳入2020年分类评级的可能性很小。
声誉风险管理体系的七大看点
早在2016年12月份,《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规范中,就对证券公司开展声誉风险管理提出了基本要求;去年,协会向各券商下发了将声誉风险管理能力计入分类评级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而今再下发管理指引征求意见稿,可见监管对券商建立声誉风险管理机制的重视。
具体来看,该指引共分四章三十条,主要对声誉风险及声誉事件的定义、声誉风险管理的总体原则、管理架构及职责、覆盖领域和管控流程、自律管理等进行明确,记者梳理出七大看点:
看点一:何为声誉风险事件?
既然要在全行业建立全面、可执行、前瞻性的声誉风险管理制度,那么正本清源十分重要。据指引,声誉风险是指由证券公司经营管理及其他行为或外部事件导致证券公司股东、员工、客户、第三方合作机构、监管机构、媒体及公众等对证券公司负面评价的风险。
当公司出现对行业形象产生重大负面影响的事件,就是声誉事件;当行业形象产生重大负面影响,造成证券行业重大损失、市场大幅波动,引发系统性风险的事件,就是重大声誉事件。
看点二:券商指定首席风险官牵头负责
指引明确,证券公司应指定首席风险官牵头负责声誉风险管理工作,并且设立或指定专门部门或团队牵头履行声誉风险管理职责。
看点三:券商应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可设多名),至少一名为高管
指引要求券商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明确有其代表公司统一对外进行信息发布和沟通,确保证券公司观点和立场的统一发布。
新闻发言人应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媒介素质、专业素质,善于沟通、熟悉公司业务和经营管理全局、具备突发事件处置经验的人员担任。证券公司可设置多名新闻发言人,至少一名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证券公司应保障新闻发言人能够充分履职所必需的知情权及资源配置。
看点四:声誉风险应覆盖组织架构各层级、管控流程各环节
声誉风险管理应覆盖证券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子公司及每一名员工等组织架构各层级;考虑战略规划、公司治理、业务运营、信息披露、员工行为管理等经营管理各领域;涵盖识别、评估、控制、监测、应对和报告等管控流程各环节。明确证券公司声誉风险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即全程全员、预防第一、审慎管理、快速响应。
看点五:明确事前评估、分类分级要求
鉴于现阶段声誉风险难以合理、科学地量化,《指引》侧重于从定性管理的角度,要求从建立健全组织架构、制度和机制、风险文化等多维度管理声誉风险,明确事前评估、分级分类、舆情监测等重要管理要求。
其中,分级分类指的是,要求证券公司采取满足管理需要的信息系统或相应手段进行舆情监测与分析工作,依据事件性质和传播情况对声誉事件进行分级分类管理,确保声誉事件及时上报并进入应对程序。
看点六:员工不当行为与绩效薪酬挂钩,并将报送协会诚信信息系统
《指引》要求券商每一名员工重视职业声誉,证券公司应建立从业人员声誉约束及评价机制,防范和管理人员不当行为及道德缺失引发的声誉风险。
员工因个人不当言行引发公司或行业声誉风险的,或因违反外部监管规定或公司内部政策引发风险事件或客户投诉且造成公司或行业声誉影响的,证券公司应依据政策采取与其行为影响相挂钩的绩效薪酬追索、扣回措施,并视情况采取其他内部问责手段。
证券公司还应建立从业人员声誉管理信息系统,记录人员不当执业行为及影响公司声誉的其他信息,并及时将员工的失信信息报送至协会诚信信息系统。记录信息将作为薪酬发放和职位晋升的重要依据。
看点七:明确自律管理要求
《指引》明确了协会可通过检查等方式对券商相关实施情况进行自律管理,并对证券行业声誉风险管理进行指导,重点关注行业整体性声誉风险,引导和协调证券公司应对和处置行业性声誉事件,通过多种方式维护和提升证券行业声誉。
证券公司在重大声誉事件或可能引发重大声誉事件的行为发生后;或者从业人员出现不当执业行为及影响公司声誉、致其内部问责的,必须在十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告。
行业反馈:个别指标实操性有待进一步明确
这次《指引》征求意见稿从制度体系层面明确和细化了各项要求。有券商合规总监对记者表示,监管加强对券商声誉风险管理能力的考核,能有效减少证券行业一些声誉风险事件,有助于行业的良性发展,同时提高券商行业的整体核心竞争力。
不过在实操层面,也有券商提出了一些当下面临的难题。
上海一家中大型券商办公室人士对记者表示,本次《证券公司声誉风险管理指引(征求意见稿)》增加了一些追责的部分,券商内部可能需要进行相应的分工调整。比如,指引中提到,“证券公司应指定首席风险官牵头负责声誉风险管理工作,并应当保障首席风险官能够充分履职所必须的知情权。”以及“证券公司应建立新闻发言人机制,由新闻发言人代表公司统一对外进行信息发布和沟通”。
该人士还提及,《指引》中对“重大声誉事件”的认定实操性还有待加强。“指引中要求,重大声誉事件要及时报送监管部门。尽管指引中已经说明重大声誉事件的定义,但是,证券公司在实际判断事件是否会对行业造成重大负面影响时还是不好操作,未来可能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具体沟通。
此外,《指引》要求证券公司建立事前评估机制,对经营管理各领域的声誉风险进行事前评估,并强调证券公司应将声誉风险纳入新业务、新产品和新机构的评估分析。但实际操作中,作为后台管理部门,很难对这些业务做预判。如果要达到此项要求,需要将工作前置到各业务中去,或者成立一个专门可以协调各业务部门的一个新部门。这在实际中也存在难点。
证券业协会在《证券公司声誉风险管理指引》的起草说明中表示,声誉不仅是券商核心竞争力的构成要素,也是确保可持续发展能力的重要战略资源,加强证券公司声誉风险管理,培育和维护证券公司及行业的良好声誉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声誉风险管理指标或不计入今年分类评级
正如上文所说,早在去年六月份,证券业协会就向券商下发了《证券公司声誉风险管理能力专项评价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简称“实施方案”),当时券商中国就在第一时间跟进报道,详见《券商分类评价或有新增项!考量"声誉风险管理能力"的指标来了,最高可加3分扣0.5分,券商如何看》。
实施方案显示,对于券商声誉风险管理能力评价,证券业协会拟设置两大指标,分别为“实发舆情和处置效果”和“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前者主要评价证券公司在评价期内发生的负面舆情情况以及公司采取措施的处置效果;后者主要对证券公司参与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工作的情况进行评价,以提升证券公司参与相关工作的积极性。
具体的评价方式而言,前者从实际发生的负面舆情情况和处置效果两个维度入手,设置了“传播影响力”等四个一级指标,以量化打分的方式进行评价;后者鼓励券商通过发布文章、接受采访等形式进行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
按上述两大指标的总得分分别进行全行业排序,排名靠前的公司予以加分鼓励。其中,“实发舆论和处置效果”评价指标排名靠后的公司,反映出其全面风险管理能力存在缺陷,将采取扣分处理。按照《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第16条相关规定,该项最高可加3分;根据第12条相关规定,扣分应扣0.5分。
记者最新从券商处了解到,目前该实施方案仍然处于讨论阶段,相关考核计分指标尚未出炉。有券商人士猜测,“监管应该是一步一步建立全行业声誉风险管理体系,先让各家券商做好声誉风险管理制度,然后再逐步与分类评级挂钩。”
“去年征求意见稿发布时,行业就进行了激烈讨论,有券商建议指标确定后先进行一年试用,通过检测分析后,再在分类评级中正式实施。”不过,由于目前相关计分指标尚未出炉,券商人士认为2020年分类评级中不会考核声誉风险管理能力。
“声誉风险管理非常重要,将声誉风险管理指标纳入分类评价,可以督促券商进行声誉风险管理,提升风控能力。”有券商合规总监对券商中国记者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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