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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驱动型作文“适当惩戒有法可依”导写及...

任务驱动型作文“适当惩戒有法可依”导写及时评例文9篇

◇河北南宫中学 张贵申

【原题回放】

阅读下面的材料,根据要求写一篇不少于800字的文章。(60分)

2017年2月15日,青岛市政府出台《青岛市中小学校管理办法》,其中规定中小学校对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学生,可进行适当惩戒,且应将惩戒规定向学生公开。

此消息一出,迅速引起广泛讨论。赞成方认为,中小学和教师应该拥有“惩戒权”,小惩大戒对孩子成长有积极意义。反对方则认为,中小学和教师不应该拥有“惩戒权”,惩戒容易主张体罚学生现象,不利于学生身心健康。态度中立方认为,学生犯错应该惩戒,但须明确惩戒的范围和方式,把握好惩戒尺度。

对于这一问题,你是怎么看的?请结合材料和现实阐述你的看法和理由。

要求:选好角度,确定立意,明确文体,自拟标题;不要套作,不得抄袭。

 

【立意指导】

角度一:适当惩戒有章可依,应支持。

青岛出台的规章中明确了中小学可以适当惩戒学生,从文本字面含义而言包括以下内容,其一,学校拥有对影响教育教学秩序学生的批评教育权、惩戒权、处分权;其二,学校对学生惩戒规定应该公开。实际上,关于学生惩戒的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话题,教育部出台的《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中也明确规定班主任在日常教育教学管理中,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可立意为:没有惩戒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需要适当的惩戒,学校和教师应该拥有“惩戒权”。

角度二:学校和教师不应该拥有“惩戒权”

现在老师主要是采取批评教育为主,手段也就是写个检查。没有老师会体罚学生,老师也要学会自我保护。因为现在学生都知道老师不能体罚学生,所以经常以此‘威胁’老师,不服管教。对于“惩戒”出现在当地法规中,会在学生的心理上产生影响。本办法对于“惩戒”没有明确的规定,不便于执行。可立意为:学校、教师不应该拥有“惩戒权”,因为拥有“惩戒权”可能导致暴力被合理合法地“植入”教育中,伤害孩子们的身心健康。

角度三:应明确惩戒范围和方式

《教师法》中明确规定教师不能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因此,在实际教学中,如果没有一个制度化的规定,惩戒与体罚将处于一种模糊状态,既不利于教师履行教育管理职责,也不利于维护学生的身心健康。

惩戒权是教师职业所固有的一种权利,也是由青少年身心发展特点所决定的一种教育方式。学生正处于世界观形成时期,可塑性较强,教师正面的教育引导和相应惩戒,有助于增强教育效果。但同时,教师又不能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否则将违反相关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所以亟需明确惩戒范围和方式。

可立意为:学校和教师应该拥有“惩戒权”,但必须对其权力的范围和行使权力的方式进行规范和监督,避免滥用惩戒权。

角度四:从教育角度来看,惩戒本身不是目的,对学生合法的惩戒是有必要的。

惩戒对集体管理来说有必要,在班集体中适当运用惩戒方式教育,对多数孩子也是一种保护,它可以起到威慑作用。青岛用政府规章的形式,明确学校对学生有适当惩戒的权利在全国开了先河,它可以帮助学校和老师更好地履行教师的职责、责任和使命,是一件好事。

可立意为:学校、教师有没有惩戒权,或要不要将惩戒权以法律法规的形式确立下来都不是最要紧的,如何采取最有效的措施降低孩子犯错的可能性,帮助孩子规避或改正错误才是最重要的。

【时评佳作】

“适当惩戒”需有实施细则

 胡  艺

    教育部出台的《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规定,班主任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按照青岛市的地方法规,学校不仅有对学生批评教育的权利,对于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学生,还有“适当惩戒”的权利。这对于规范学生行为,增强教育效果无疑具有破冰意义。不过,学生的哪些行为需要惩戒惩戒和体罚的界限如何划分,惩戒由谁执行,还缺乏可操作的实施细则。

    虽然教育部此前出台的《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明确班主任对学生有批评教育的权利。但是,在现实教育实践中,班主任不敢管学生,任课教师更是不敢批评教育学生

    《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法》《教师职业道德规范》都对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与规范教师的教育行为作出了严格的界定。体罚、变相体罚、歧视、挖苦、讽刺学生都是教师不能触碰的“高压线”。

    从教育理论上讲,只有不会教的老师,没有教不好的学生。但是,教育不是万能的。面对社会一些不良风气的影响,面对顽劣学生,老师不敢批评,学校不能处分,更不能开除。难怪有教师感叹:现在的学生越来越难教。

    青岛市在教育部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中小学有适当惩戒违纪学生的权利,这是对教育理念的澄清,对师道尊严的捍卫。但是,什么是“适当惩戒”是一个难题,如果没有配套措施跟进,教师依然不敢教育、惩戒顽劣学生

    面对调皮学生,一方面教育者要反思如何提高师德素质与教育水平,掌握娴熟的教育艺术,对学生悉心关爱和正确引导;另一方面,家长、社会也应对此予以反思。全社会要共同探讨,寻求建立健康、融洽的师生关系,创设和谐的校园氛围。在保护学生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捍卫师道尊严。

“教育惩戒”,大可不必

然玉

  青岛在地方教育立法中首提“惩戒”的概念,俨然是开全国之先。而有必要说明的是,一直以来在各地的教育实践中,虽无“惩戒”之名,但一直存在着“惩戒”之实。比如说,罚站、罚抄作业等等惯用手法,其实质也可算是一种“惩戒”。事实上,学校教育中所谓“惩戒”,一直是做得多说得少,或者干脆是只做不说。为了避免麻烦,教育者素来并不将此类行为视作“惩戒”,而更多只是将之表述为是行使批评教育的权利”。这技术化的处理,长久以来搁置了争议。

  时至今日,青岛规定中小学可惩戒学生,这无异于是将“搁置的争议”公开化、台面化,也注定会招致涉事各方的一番唇枪舌剑。值得注意的是,这一新规一经公布,似乎已经陷入了“大家都不满意”的尴尬局面:一方面,学校、教师一方表示这一规定过于笼统,毫无可操作性可言;另一方面,家长、学生则担忧所谓“惩戒”与“体罚”界限模糊,现实中很容易被滥用……如此两头不讨好的局面,也又一次印证了“教育惩戒”只可意会不可言传的敏感属性。

  毋庸讳言,青岛相关“办法”中所提及的“惩戒”,以及公众所热衷讨论和无比警惕的“惩戒”,都理所当然指的是有别于柔性惩戒的“硬惩戒”。那么,这必然就涉及了一系列更为复杂和基本的法律议题,例如对学校管理权、教育教学权的重新界定,对未成年人“身体权”的重新释义——凡此种种,显然不是一个地方性的教育规章所能涉及的。可以说,在不与上位法相冲突的前提下,青岛关于“教育惩戒”的立法突破,可发挥的空间无疑少之又少。

  青岛首提“中小学可以适当惩戒学生”,可是到头来,我们会发现这座城市也许根本就没有这样的立法权限。为什么这么多年来,关于“教育惩戒”全国或地方法规中都默契地避而不谈?这实则颇耐人寻味。从理想状态看,全社会的确有必要对“教育惩戒”给出明确说法,但是考虑到意见分歧之大以及立法成本之高,继续维持对这一议题的搁置局面,或许才是最明智的选择。

惩戒学生谁来监督

赵钱孙

  近日,青岛市政府发布地方性规章《青岛市中小学校管理办法》,这是全国或地方教育性法规中,首次提出“惩戒”的概念。《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中小学校对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学生,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或者适当惩戒;情节严重的,视情节给予处分。学校的惩戒规定应当向学生公开。”

  按照辞书的解释,惩戒就是通过惩罚来进行警戒。之于中小学生,当然是违反了校纪校规、《中小学生守则》的行为才能进行惩戒的。作为全国首次提出“对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学生”进行惩戒,不在于是“第一个勇于吃螃蟹”,而在于这个《办法》的操作性、可行性,以及带来的法律风险。

  上述规定虽然提到,“学校的惩戒规定应当向学生公开”,但一个学校一个惩戒规定,有严有松,不统一,操作性、可行性就不会好。其实,对于中小学生的管理,教育部早就有一些制度性规定,如《中小学生守则》。在对学生的管理上,也有《教育法》、《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教师法》中明确规定教师不能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教育部出台的《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第十六条中规定,班主任在日常教育教学管理中,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青岛出台的《办法》,至少在字面上理解,是扩大了学校在管理学生上的权利。而这,会不会导致一些学校乱制定自己的惩戒规定,老师滥使用自己的惩戒权。

  学校惩戒权的扩大或加强,会不会以放松思想教育的方法来管理学生而偏向于采取惩戒?这是值得关注的。

  近些年来,学生的管理难度加大,学校和老师在学生管理上似乎没有跟上学生的变化,或者说还没有找到好的、适应当下孩子成长阶段的管理手段和办法——其实很多家长也是如此。而在这样的背景下,学校采用惩戒方式管理“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学生”,或许不是最好的办法。在家庭教育中,已经有很多父母或监护人都不再采取惩戒的方法教育孩子了。

  再说了,对学生惩戒就主体而言针对的是学生,但就法律上来讲,作为未成年的中小学生,他们/她们的背后还有监护人。学校在制度惩戒规定,或是对学生进行惩戒时,也是得走相关程序才有效的。

  青岛的上述《办法》看起来在用词上有了“突破”,但可以预言的是,在实际操作中面临的问题和困难不会少,难免不会成为“纸老虎”。更为让公众担忧的是,学校对学生惩戒谁来监督?!

惩戒学生”具有破冰意义

徐大发

惩戒教育应该成为合法行为,不过,规定应该再细一些,教师惩戒权限应该再大一些,只要不滑入体罚与变相体罚的深渊就行。因此,当务之急,应该是迅速制定更多的标准,让教师明白适当惩戒究竟允许如何惩戒,从而保证教师能够更有效的展开教育工作。

学生实行惩罚的呼唤日盛,但纠结也日久矣。教师法以及诸多的教育法规都明确规定不允许体罚与变相体罚学生,一旦有老师责罚学生就更能误入“禁区”的罪名而受到查处或家长的质问和投诉。作为老师而言,高处不胜寒,都宁可不触犯“红线”以求自保。

结果是显而易见的。一是学生抓住了老师的“软肋”,越发接受不了老师的“教育”,被教育宠着的孩子显得日益“放荡不羁”而难以成才。二是教师成了“弱势群体”,谁都可以指责,难以独立施教,甚至出现一些倒行逆施学生或家长向老师行凶的案例。老师的教学压力越来越大,“问题孩子”越来越多,长此以往教育将不教育,花朵也不是“花朵”了。

其实教育惩罚不等同于教育体罚,奖励与惩罚都是必不可少的教育手段,甚至惩罚教育更能让学生快速成才也符合教育规律。说白了,惩戒学生就是对学生施行挫折教育、纠错教育、适应教育,让学生“长记性”,受磨练,有鉴别。光只捧着呵着,犹如温室里的花朵,难以经受现实的风雨。古时私塾里的教鞭,父母的棍棒教育,其实也是很起作用的。凭心而问,没有哪个老师或父母会把孩子往死里惩罚,只会怀着善意与教育之心去责罚孩子望子成龙罢了。

在孩子被宠着的教育语境里,将惩罚教育以立法的形式首次提出来具有破冰意义。虽说目前只是青岛实行,相信很快会在全国通行。眼下要做的是:明确惩教育戒的操作细则,界定惩罚体罚的模糊区间。并且能很快出台一部全国通行的教育惩戒法。

其实国外早就施行教育惩戒法了。比如韩国通过了《教育处罚法》,准许使用长度不超过100厘米,厚度不超过1厘米的戒尺,如对女生打小腿5下,打男生小腿10下等,规定十分详细而明确。美国如果学生不努力读书,要判刑入狱,曾有7名学生因学业成绩差,被判刑坐牢两个月。美国教师的惩戒权包括:言语责备、剥夺某种特权、留校、惩戒性转学、短期停学、开除等。还有日本、瑞士、新加坡等国都有相应的教育惩戒法,效果很好,都值得我们借鉴。

要让“惩戒”易操作

朱连斋

在当前中小学校焦点问题凸显、社会关注度较高的情况下,青岛市政府率先在管辖区域的中小学校,提出对学生进行“惩戒”管理尤为必要,有其针对性。纵观近年来媒体披露的各种校园事件,在教育管理、学生管理等方面上的综合发力不足是主导因素之一。笔者认为,校园事件既有个别教师师德方面的“短板”问题,也有个别学生拿着批评教育不当回事,更有涉事家长从中包容袒护孩子的责任。

青岛市政府这次出台的《中小学学校管理办法》,大胆引入对学生进行“惩戒”管理的提法,表明他们敢于正视问题,不回避问题,用心管理,制定条规,纳入《办法》之中,是一种敢于担当的进取精神,是一种企盼学生健康发展的执教态度。

在笔者看来,这次出台的这个中小学校管理办法,若实施以后,有两个方面的正向辐射作用我们不能忽视。

一方面是,广大教师的责任意识会进一步增强,严格管理、大胆管理会成为自觉的行动。特别是对哪些屡教不改的学生,今后管理起来,教师们不会再有“瞻前顾后、畏手畏脚”的心态,在以批评为主、刚柔相济方面,不断探索实践。

另一方面是,对哪些不听话、常违纪的学生,能够让他们逐步破除其侥幸心理,让其认识到,今后违纪不单是写个检查、表个决心,同时学校要给其惩戒管理,再屡教不改的,会被除名。

此举经媒体报道后,在教育界专家、部分教师和公众面前触动很大,引起广泛热议,担心这种对学生惩戒”管理的办法,用词过于模糊,提出的“适当惩戒”,尺度上不好把握。怕使用的不妥当,会让师生之间的矛盾更加复杂化。

在笔者看来,这点无须担心,青岛市政府已明确表示,从3月20日起开始执行。目前离实施阶段还有一个月的时间,深信青岛市政府会认真综合各方的意见和建议,通过召开恳谈会等形式,修改完善,量化细化,强化督查督导,使这个办法更具一定的可操作性。

教师惩戒权限应扩大

曲征

教育需要赏识,也需要惩戒,没有惩戒的教育是不完美的教育。一方面学生犯错就要为自己的行为买单,一方面作为教育者的老师,有权力对犯错学生进行惩戒,这是社会以及教育部门赋予教育者的一项神圣权利。

我国之所以缺少惩戒规定,原因主要是许多人混淆了“惩戒”与“体罚、变相体罚”的概念,将“惩戒”简单当做了“体罚与变相体罚”。不管是未成年人保护法、教育法还是教师法,都明确规定禁止教师对学生进行体罚与变相体罚,所以作为教育者的老师们都不敢体罚学生,久而久之,连惩戒学生也不敢进行了。又加上近年来提倡赏识教育、激励教育,老师们更不敢惩戒学生了。

实际上惩戒与体罚、变相体罚是有区别的。体罚是指施予学生精神挫伤、肉体痛苦的行为,会给其身心造成不同程度的伤害,比如威胁、恐吓学生,羞辱、讽刺、挖苦和嘲笑学生,殴打学生(打耳光、揪耳朵、脚踢),等等。而惩戒的力度明显要温和,是用适当的强制手法,达到一定的教育目的。退学(公立义务教育学校中的学龄学生除外)、休学(义务教育学校中学龄学生除外)、警告、放学后留校、抄写作业、打扫卫生、在教室里短时间站立听课、写反省等,都属于惩戒手段。惩戒学生身心一般不构成伤害,并且学生能够通过惩戒教育改正错误,纠正偏差。

当然,如果不注意边界,也会将惩戒过渡到“体罚与变相体罚”,这也是相关部门闭口不谈惩戒合法化的主要原因。所以,要想促使惩戒行为进一步“合法化”,让老师们敢于实施惩戒措施,相关部门就应该细化惩戒的方式、范围以及分寸。越具体越好,操作性越强越好。

惩戒教育并非可有可无。正是因为长期以来缺少对于教师惩戒权力的授权,才造成一些学生有恃无恐,围殴老师、校园欺凌现象以及弑师案的不断发生。教师有教育学生的责任,却没有进行惩戒教育的权利,这种责权的不统一,造成教师在教育学生时进退两难,既不敢不管,又不敢放手来管。

惩戒教育应该成为合法行为,不过,规定应该再细一些,教师惩戒权限应该再大一些,只要不滑入体罚与变相体罚的深渊就行。

别让惩戒教育成为空话

刘颂寒

青岛市政府发布地方性规章《青岛市中小学校管理办法》,首次提出教师可以适当惩戒学生。在全国的地方性教育法规中,“惩戒”这个概念还是第一次被提出来。青岛市政府此次发布的规章,可以算是中小学教育管理办法上的一次尝试。但是,如果没有精准的定义,适当惩戒难免沦为空话,又或者成为某些教师体罚学生的借口。

众所周知,中小学生教育对于学生后天人格的培养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但是,某些孩子生性顽劣,倘若只依靠一般的言语说教,往往很难起到实质性的改变。并且,在中国传统的教育里,也有严师出高徒这一说法。因此,要求更加严格的老师,往往能够带出素质更加优秀的学生。但是,碍于现存体制下的种种原因,很多老师在管理学生的方式上,依旧存在许多的局限性。面对屡教不改的学生,老师的教育方式难免只有寻常罚站和说教等手段。正因为手段的过于单一,也没有对学生起到很好的警示效果。

此次山东市政府首次提出的适当惩戒,其实也是为给教师提高管理手段,加大处罚力度开了一条先河。但是,不能忽视的问题是,适当惩戒并没有给出精准的定义。惩戒究竟允许最高上限到达何种程度,除了以往一般的常规处罚手段以外,还允许教师进行何种处罚,该办法都没有明确的提出来。因此,这也导致了教师落到教育实处上,依旧会存在不少的问题。

首先,允许教师适当惩戒,却没有给出允许的最大值,往往容易造成老师依旧不太敢放开手。同时,也有些教师可能把适当惩戒当成“免死金牌”,把适当惩戒延伸成为允许体罚上。倘若真的发生这种情况,难免会造成适得其反的效果。因此,当务之急,应该是迅速制定更多的标准,让教师明白适当惩戒究竟允许如何惩戒,从而保证教师能够更有效的展开教育工作。

虽然,这次办法并没有明确定义适当惩戒的边界。但是,却对于整个中小学教育秩序提出了一种很好的尝试。给老师更多的教育权力,让老师能够更好的放手教育,对熊孩子有更多的惩罚办法,其实也有利于孩子后天的成长成才。

“适当惩戒”离不开爱和尊重

王营

近年来,有关教师惩罚学生失度的报道层出不穷,有幼儿园教师将孩子打成重伤的,还有中学教师惩罚学生,导致学生跳楼自杀的。之所以导致这些严重后果,是因为缺少必要的法律规定,且教师难以掌握其中的尺度。青岛市第一次将“惩戒”正式写入政府规章,既是对教育惩戒积极作用的肯定,也让教师在工作中有了“抓手”,并且将“惩罚”改为“惩戒”,虽一字之差,含义却大不相同。

毋庸置疑,惩罚是教师对学生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前苏联著名教育家马卡连柯曾说过:“凡是需要惩罚的地方,教师就没有权利不惩罚;在必须惩罚的情况下,惩罚不仅是一种权利,而且是一种义务。”当学生的言行举止影响和危害到同学、班集体乃至社会利益时,教师对学生给予一定的惩戒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负责任的表现。

不过,对学生进行“适当惩戒”,应着眼于“戒”,而不是“惩”,要把握好其中的“度”。惩戒不等于惩罚,更不等于损害学生身心健康的变相体罚和心罚,是通过“惩”,达到让学生戒除不良行为的目的。

因此,在对学生进行惩戒时,一是要了解学生的心理和性格特征,把握好惩戒的时机。当学生不良行为发生后,教师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了解其不良行为背后的动机和产生的后果,针对要解决的具体问题,依据学生的个性和心理特点,有的放矢、切中要害地给予适当的惩戒,从而让学生主动认识到自身的错误,产生痛改前非的强烈愿望。惩戒要及时,要就事论事,不可事过境迁,秋后算账,更不可揪住学生的“小辫子”不放,总是揭学生的“伤疤”。

二是惩戒要公平合理,对学生一视同仁,给学生营造一个既紧张又宽松的环境。只要惩戒公平合理,犯错误的学生是乐意接受教师惩戒的。如果教师对好学生所犯错误坐视不管,或轻描淡写,隔靴瘙痒,而对学习差的学生吹毛求疵,逢错必惩,就会让这些学生产生敌对心理,进而放纵自己的错误行为,失去明辨是非的能力。这样以来,不仅达不到惩戒的目的,同时还可能影响教师在学生心目中的形象。

三是惩戒要以爱和尊重为前提。惩戒学生的方式方法很多,面对学生的不良行为,教师不一定非打即骂,关键是找准学生犯错误的根源,对症下药,以尊重学生的人格和心理为前提,有的放矢地实施惩戒教育。鞭挞儿童,是最不适用的一种教育方法,因为这样的惩戒会使孩子从良心的责备中解脱出来,把孩子推向教育的另一端。

教育惩戒,“赋权”更需“确权”

刘义富

惩戒是教师的“天然”权利。教育是一项社会化活动,在此过程中,既需要教师的激励与赏识以唤起学生心中的真善美,又需要教师的批评与惩戒以规避学生思想与行为中的偏差,逐渐由他律走向自律。因而,如同硬币的两面,教育也有正负,激励赏识是教育的正强化,而批评惩戒则是教育的负强化,两者交替使用,不能完全替代对方。此外,惩戒教育可以清晰地向学生传递行为对与错的信息,从而有效地维系纪律和秩序的权威。

惩戒“赋权”是直面困境之举。在过于强调尊重学生人格、维护学生权利的今天,出现了教师特别是班主任教师不敢管学生、不敢批评教育学生,更不敢惩戒学生而放任学生的现象。这些现象的存在,让教师面对问题学生时产生严重的“无力感”,让教师成为或战战兢兢、如履薄冰,或暗自叹息,放任不管的教育“跛足者”。面对教育生态与学生成长环境日益恶化态势,重新赋予教师批评惩戒权,唤起大众对教育惩戒的正确认识,为教师行使教育惩戒营造良好环境,实在是无奈之中的“积极作为”。

惩戒“确权”是突破困境之本。然而,“赋权”只是改变目前学生教育生态的第一步,要打消学校与教师行使批评与惩戒权的“后顾之忧”,还需要进一步“确权”,即出台科学、合理,操作性强,体系完备的教育惩戒规定或法规。对教育惩戒的标准和形式加以明确、科学的界定,详细规定学生违反校规、校纪将要受到的惩罚,使惩戒措施逐渐规范化、可操作化,尽量减少惩戒所带来的负面影响,使学校和教师清楚什么是教育惩戒权,在何种情况下、什么范围内,才能以何种形式行使惩戒权。

在“确权”过程中,还需要不断更新教师的教育观念,因为负强化的行使是有界限的,如果负强化的行使过度或者不当就会与教育的初衷背道而驰。教育惩戒不当,甚至把体罚视为正当的惩戒,会造成师生关系、家校关系的紧张。然而禁止体罚和变相体罚不等于禁止批评和惩罚的教育方法。教育惩戒不仅要有“规”、有“法”可依,而且更要基于爱与尊重,只有融于爱与尊重的惩戒,才会抵达教育的理想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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