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是离婚时因财产分割来咨询律师的,除非没有房产,如果有的话,对房产争夺纵然不是财产争夺的重头戏,也一定是重头戏之一。
对此,本律师一般建议他们,把房产登记或过户在未成年子女名下。为什么?理由有二个,一是物质层面的考虑,给孩子一定的保障生存的物质条件;二是给孩子一个心灵上的家,父母虽然离婚了,但是家还在。
第二个理由比第一个理由更加重要。但是,在本律师接触过的案例中,没有几对离婚夫妻这样考虑过。也是,如果他们会这样考虑的话,离婚几率就几乎为零了。这句话,读者可以好好琢磨琢磨。
回过头来说法律问题,把房产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利弊有哪些,先来普法一下。
1、如果是初始登记,可以节约将来要过户给子女名下的大笔税费。尤其是近几年来,有过二手房买卖经验的都知道,过户的税和费,还是挺吓人的。所以,很多父母在购房时直接把房产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在本律师看来,如果是仅从节约税费角度考虑,将来很可能会因此得不偿失。这个观点,接下来再慢慢解释。
2、避免因父母债务危机而影响到子女的居住保障。根据《未成年保护法》第五条“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之规定,就算是父母也不能损害未成年人的财产权利,也就是说,如何父母非因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原因,不得有出租、出借、抵押、处置等损害未成年子女名下财产的行为。
3、可以作为子女一方的婚前财产。很多父母给未成年子女买卖的理由是,将来他们离婚了,房产不会被分割。本律师看来,如果是出于这方面考虑的父母,他们子女的婚姻多半不幸福,心理太阴暗了。这句话,也可以好好琢磨琢磨。
本律师不反对光明正大地进行财产婚前公正,甚至倡导婚前财产公正。但是,绝对反对在子女教育方面,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教育孩子以小人之心。
4、夫妻离婚时,避免因房产发生争端,更有利于好合好散。本律师常说,在所有的亲情关系中,夫妻是最假的亲情。离婚后,父母还是你的父母,子女还是你的子女,唯独曾经海誓山盟、同床共枕的配偶——不再是你的老公,或不再是你的老婆,跟你再也没有半毛钱关系。
结婚证好似一个带人身关系的契约,是两个成年人愿意厮守一生所订立的合同,至于是否能够充分而完整地履行完毕,虽然对未来充满信心,但结局却谁也估不到。所以,既然合的时候是好合,那么也要好散。
好散的最好结果就是给予孩子最少的伤害,包括财产上的伤害,也包括心灵上的伤害。这就是为什么本律师在建议离婚夫妻时,一定会建议他们把房产登记或过户到未成年子女名下的原因了。
说完好处,再来说把房产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弊端。本律师认为,除非为了将来离婚减少对未成年子女的伤害和财务危机考虑,
1、房产的流转不方便。前文说了,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按正常程序,登记在子女名下的房产,要等到子女年满18岁并经其本人同意之后,父母才可以转让或处置其名下的房产。如果在子女未成年之前要想处置,手续和程序就复杂了,这里就不多说了。
2、可能增加子女将来的负担。房产税开征是迟早的事,父母将房产登记在子女名下,表面上看起来是节约了税费,但这是假设房产需要转让为前提的。而按目前多数城市的购房政策,购买第二套房起是要增加首付和税费等负担的。
再说,房子是用来居住的,当然也可以用来出租等方面的投资,总之,房子是要使用才有价值。如果买来只是放着,一是要折旧,二是要维护成本,房子是消耗品,不是保值品。这点,我不知道有多少人明白了这个理道,千万不要迷失了投资方向,把买房作为投资,特别是把贷款买房作为投资。对于这种投资行为,本律师只能说在多年以前是对的,而且还真被一小部分人行狗屎运蒙对了,唉,以后还对不对,天知道。
3、可能被子女的配偶所继承。本律师前文为什么苦口婆心地说,父母千万不要明示或暗示地培养子女的小人之心呢?人生的风险无处不在,人算真的不如天算,如果心态不好,再有钱的人生也过得不好。
很多父母把房产登记在子女名下目的,是为了防止子女离婚时,避免给配偶分割财产,实际目的是要占据将来离婚时的主动权。这种婚姻组合,从暗战开始,而且父母是暗战中的主导力量。
但是,有这种想法的父母,你们有没作过最坏的打算,假如子女早于他/她的配偶离世,就算是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产,还是有可能被继承的。
嗯,想想都很恐怖是吧。所以啊,做父母的要这样教育子女才对——但行好事,莫问前程。不管是婚姻生活中,还是在社会人际关系中,心态阳光多一些,你的幸福就会多一点。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除非父母因为离婚或因财务危机考虑,
最后,再说一个房产过户合法节约税费的法律小技巧,那就是房产登记时以按份共有的方式进行产权登记,将来在房产证在去名就可以了。这种方法很专业,如果有需要,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二0一八年五月二十二日于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