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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管理学之父谈企业社会责任之限度

德鲁克在他的著作中一贯强调企业及机构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性。他早期的著作(1939年发表的《经济人的末日》(The End of Economic Man)以及1942年的《工业人的未来》(The Future of Industrial Man))通过审视企业在社会中的地位和功用率先提出了企业管理必须履行社会责任的观点。他于1974年撰写的关于管理任务、责任和实践的800页著作《管理学》(Management)中有整整五个章节详细论述企业管理对社会的影响和对社会责任。他后期的著作对于企业社会责任的信念仍然一如既往,有些著作对社会责任作出直接的阐述,而有些著作则透过描述人性化的管理理念以及他对企业社会角色和责任的关注来间接地倡议社会责任,好比他在1999年出版的最后一本着作《21世纪的管理挑战》(Management Challenges for the 21st Century)。

德鲁克社会责任分为两类:一类是对社会的影响,即企业的经营对社会产生了什么影响;另一类涉及到社会问题,即企业能够为社会做些什么。对社会的影响超出了企业为社会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这并不是企业存在的目的,而是在营运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产生的副产品。对此,德鲁克的忠告是:一旦发现对社会造成了负面影响,最好予以消除。他的原则是明确的:企业必须时时反省并消除其对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如果企业无法把负面的社会影响转化为可盈利的商机,就必须要寻求监管层面的解决方案(行业自律或政府监管)以创建一个有利于各方的均衡方案。德鲁克认为,社会问题乃是企业的机遇。他指出,把社会问题转化为机会是企业管理的精粹所在。不过,他也认为,在解决社会问题上,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是有限度的。

对于“什么时候该说不?”,即企业的社会责任是否有限度这个问题,德鲁克说,如果某种社会问题牵涉到的社会责任超乎企业的能力范围,抑或某种社会责任涉及到法律权责,企业就可以拒绝承担。

例如,对于儿童肥胖问题,快餐公司显然应该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以减轻其经营对社会带来的负面影响。相比较,制药公司被要求无限量免费提供救生药物时,面对的是德鲁克所称的“社会问题”而非“社会影响”。药厂无需为发展中国家因医疗保健预算小而负担不起发达国家水平的药物价格而背负上社会责任,但它们还是可以选择向发展中国家提供基本必需的药物。

德鲁克一生的著作无论对商业、机构还是管理都有着卓越的贡献和巨大的影响。几十年后的今天,这些理论仍然引领时代。他对社会责任的阐释备受是世人推崇。从某些方面看,他对于社会责任的见解可能深奥难懂。然而,德鲁克社会责任领域之社会影响和社会问题的界定仍然意义重大,而他对企业回应社会问题的三个限度(企业的具体业务、能力和权责)虽然未能准确地回答“企业社会责任多少才算够?”这个问题,但却为企业社会责任提供了一个根本的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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