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一中院最近发布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创新发展白皮书(2009-2019)》显示,刑事案件中,未成年遭受性侵类犯罪的人数占全部未成年被害人总人数的52.3%。其中,年龄最小的受害人仅为4岁;民事案件中60%以上的伤害事故发生于在校学生之间。同时,教育从业人员等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人员犯罪增加、非常态家庭未成年犯罪占比长期居高,这些也成为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重要问题。
近年来,奸淫幼女、猥亵儿童等性侵害儿童犯罪处于多发态势。不久前,江西、上海、内蒙古等地先后曝出教师和上市公司老板猥亵儿童案。此类恶性事件严重损害儿童身心健康,严重违背社会伦理道德,所以,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始终是社会关注的焦点。
面对这一严峻形势,2013年,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等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惩治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预防和处理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的力度。法院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历来坚持零容忍立场,对犯罪性质、情节极其恶劣,后果极其严重的,依法判处死刑。
但实际上,由于性侵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特殊性”——往往具有熟人作案、持续时间长、方式隐蔽、受害人年幼等特点,导致相当一部分强奸和猥亵未成年人案件并没有进入司法程序。也就是说,有可能犯罪分子作案多年、多次后依然逍遥法外,未成年受害人受到的身心伤害不断加剧。
客观而言,当前,不仅司法保护的前置有限,家庭、学校、社会保护等领域,也还存在监管失格、教育缺位、防范松弛、预警机制不健全、综合效应不显等弊端。事实证明,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最好的保护,不是事发后的严厉处罚与亡羊补牢,而是筑牢未成年人性侵害的防火墙。而让这堵防火墙牢不可破的基础,就在于集中各方力量,建立健全有效的预警机制。
首先,要强化家庭教育与保护功能。父母是孩子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家长应经常教育孩子注意防范性侵害,及时发现孩子的不正常思想与行为,及时沟通了解相关信息,树立父母“保护神”的形象,让孩子打消顾虑,早日发现并斩断伸向孩子的罪恶之手。
其次,要强化学校教育与监管责任。学校应当有计划地经常开展防范性侵害的知识教育,开展防范性侵害问卷调查,加强校园视频监控体系建设,设立校园性侵害投诉电话,加强师德师风教育,切实把好新教师的师德准入关和在职教师的思想关,建立有效、完善的校园安全教育与风险防控机制,尽最大可能为孩子提供安全宁静的校园环境。
再次,要强化社会机构的保护职责。推行强制报告义务,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教育、救助等特殊职责的单位和人员,在发现未成年人受侵害时,应当及时向未成年人保护部门或公安机关报案并备案记录,逐步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社会警示系统。
最后,要强化司法部门的联合预警机制。从预防为主的思路出发,公检法等司法部门可以建立涉嫌性侵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共享信息库,并将这一信息提供给与未成年人有关的行业主管部门,加强相关从业人员的违法犯罪信息披露,防止有“前科”人员进入相关行业。
可喜的是,今年,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信息库和入职查询制度已被最高检列入五年改革规划。希望这项旨在健全完善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行业从业人员的招录和管理机制,能够对预防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发挥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