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印发《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办法》。几年后,我所在地区各校挂出了“责任督学”的牌子,但在具体开展责任督学工作中存在很多问题,如部分乡镇责任督学和直接管理者合二为一,责任督学具体工作职责和内容也不清晰。
《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办法》第二条规定:“责任督学主要从在职和退休的校长、教师、教研人员和行政人员中遴选。”按这条规定,教育行政部门的负责人似乎是可以兼做责任督学的。那么责任督学的职责有哪些呢?《督导办法》的第三条规定了五个方面:“(一)对学校依法依规办学进行监督。(二)对学校管理和教育教学进行指导。(三)受理、核实相关举报和投诉。(四)发现问题并督促学校整改。(五)向教育督导部门报告情况,并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意见。”
简言之,其主要职责就是对学校进行监督和指导,给有关部门进行报告和建议。从监督和指导学校这个角度看,学校的上级管理者似乎可以胜任责任督学的职责,可以挑选教学行家里手指导学校的教育教学。但从向上级进行报告和建议这个角度来说,学校上级管理者如果做责任督学,意味着自己给自己报告和提建议,这显然是不合理的。在这样的机制下,他们又怎么能发现自身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呢?因此,“受理、核实相关举报和投诉”也就只能成为一句空文了。
《督导办法》第七条规定:“对有可能影响公正督导的情形要实行回避。”直接管理者督导自己的下属学校,这种情形恐怕就是“有可能影响公正督导的情形”。一方面,下属学校执行的是上级管理部门的管理措施;另一方面,管理部门和所管理的学校之间是一个利益共同体。从这个角度讲,管理部门的负责人给下属学校做责任督学是不可行的。
那为什么有的地方将责任督学和直接管理者合二为一呢?这源于一些地方部门的权力不愿意受到监督,因而设计这种“自己监督自己”的机制,消极应付国家的责任督学挂牌督导政策。
要通过责任督学实现对学校依法依规办学和地方教育管理的有效督导,就必须有效落实《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办法》,建立地方教育督导机制,同时加强对地方执行部门的管理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