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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套幼儿园治理,实操谨防一刀切

3月27日,贵州省政府办公厅印发《贵州省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明确城镇小区严格依标配建幼儿园,小区配套幼儿园移交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后,应当由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区域学前教育布局规划,优先办成公办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园,不得办成营利性幼儿园。(3月29日《贵阳日报》)

聚焦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移交、办园等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是着力构建以普惠性资源为主体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的有效举措。今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的通知》,明确小区配套幼儿园应当由教育行政部门办成公办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园,不得办成营利性幼儿园。贵州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这个方案,是落实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精神的具体行动。

在《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等文件中,对幼儿园,以及文化活动站、卫生服务站、物业管理用房等配套设施,均有国家标准。而实际上,由于各种原因,一些地方在“土地出让协议”“项目建设方案”中,并没有就“配建幼儿园”作出明确约定,这给以后的补建、追建造成很大麻烦。一些小区虽然有幼儿园,但未必是“配套幼儿园”(只有小区规划设计文件中明确规定作为配套建设的才算是小区配套园),因此,城镇“入公办园难”“入普惠性民办园难”“就近入园难”的问题一直存在。

这次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就是要求开发商要建好幼儿园,并及时移交给当地教育部门,办成公办园和普惠园。在集中治理时,免不了遇上很多硬骨头,比如,小区已经建好、验收,但小区没有建幼儿园,而且也无空地,开发商已经撤离,谁来补建幼儿园?在哪里建?抑或虽然有配套幼儿园,但不是公共财政投入,要转为公办园或普惠园,就牵涉产权转移、政府购买——无论那种情况,都少不了财政投入真金白银。

从2017年下半年开始,各地就加大力度推进涉及小区配套幼儿园的产权移交。房地产开发商,或者小区幼儿园承租人与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就幼儿园移交、权属、经营等问题产生的争议屡见不鲜。国务院2010年印发的《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要求“建设用地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障”。如果建设用地是由政府划拨提供,同时在出让小区建设用地时,免除配套幼儿园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校舍由政府出资建设,这样的小区配套幼儿园理应无偿移交政府统筹安排。但如果属于企业出资,就受物权法保护,恐怕不好强行移交。

分情况讨论,因历史原因或其他原因,开发商已全额支付全部的土地出让金,并且没有享受任何政府土地优惠政策,小区配套幼儿园完全由开发商投资建设的情况下,政府部门只能鼓励房地产开发商移交或举办普惠性幼儿园,或政府出资购置。有一些省市出台文件,要求小区配套幼儿园无论是否为开发商投资建设,或者是否办理了不动产登记,其产权均需移交政府,但相应的补偿政策未出台,实际上无法落实。

以出让用地建设的小区幼儿园,应尊重企业产权,考量历史成因,结合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产权是否归个人所有等各种因素妥善处理。而对于业主认为小区配套幼儿园属于业主共有这种情况,应以产权登记、购房合同约定以及业主在房价当中是否分摊了建设成本为依据,本着“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进行后续处理。总之,惠民之事要办好,也不能搞“一刀切”,必须“一事一议”“一园一案”来解决,以免与物权法相悖,损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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