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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马光砸缸罚二十”?岂能这样教育孩子!

近日网友爆料,厦门一小区围墙上出现“司马光砸缸罚款二十”的“普法”宣传画,有孩子问家长“为什么救人要罚钱?”“人命重要还是钱重要?”20日,宣传画制作单位思明区司法局称,该画并无不妥,不要吹毛求疵。

思明区司法局宣传科的回应是,“这是一种文艺手法”,从法律的角度没什么误导,目的是通过生动的故事让大家更好地理解这条法规。”可是成年人都表示理解不了,怎么让未成年人去理解呢?按照司法局工作人员的意思,司马光砸缸在古代行得通,现在似乎行不通了。事实上,据《论语•乡党》记载:厩焚,子退朝,曰:“伤人乎?”,孔子得知马厩被烧,不问马,只问“是否伤人”。要知道,在孔子生活的时代,一匹好马的价格胜过不知几多奴仆的命,古人的“贵人贱畜”或“贵人贱物”,不也是现代社会的文明吗?在今天,难道孩子夏天困在车里,路人砸玻璃救人还要赔玻璃钱么?

何况就算司马光的行为不是见义勇为,至少也属于紧急避险吧?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的侵害,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个较小的合法利益的行为。民法通则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中也有紧急避险未超必要限度,紧急避险人不担责的条款;民通意见则称,若险情系自然原因引发,紧急避险人行为又无不当,造成的损失可由受益者适当补偿。在司法实践中,对紧急避免是否超过必要限度的一般标准中,最重要的一项就是,生命权利大于财产权利。依据这样的法律可以判断,在现今社会,就算司马光的行为造成了财产损失,缸的主人要求一定补偿,也应由被司马光所救的孩子承担——是他自己爬上大瓮进而落水,砸缸的受益者也是他。

退一步说,司法局本意是为了普法,但是普法可选择的例子有很多,就算从孩子们熟悉的典故里找,“凿壁偷光”不是更合适吗?结果司法局的宣传画却闹出这么大一个争议,这也再次告诉我们,普法的担子很重,但也要注意挑担子的姿势。

另外,舆情发酵后,司法局宣传科回应称,这一宣传画系委托广告公司制作,应该是公司从网上下载的。好像是即使不得不承认错误,那也不是司法局的造成的。这与爱A城市的宣传标语搞成了爱B城市,是一样的套路。出事都推给第三方,试问是谁委托给第三方的,第三方做什么是不是根据甲方要求?最后的成品难道不需要司法局审核吗?这到底是思想问题还是责任问题?

21日,厦门思明区司法局称,鉴于该宣传画引发不好的社会反响,已将其撤下,但尚未补缺。将来安放什么样的法制宣传画,还需慎重考虑。但是司法局更应该考虑的,是让这样的事不再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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