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菏泽开发区一小学发放印有“万达”广告的红领巾,此种公然亵渎红领巾的事件引起网友的愤怒。目前涉事学校校长已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早日戴上红领巾,是无数少年梦寐以求、日思夜盼的事情。在他们心里,那鲜艳的红领巾代表着进步和荣誉,代表着勇敢和坚强,代表着忠诚和爱国。万达广场将广告打到红领巾上,是用赤裸裸的商业营销亵渎无数少年的梦想,对他们而言是巨大的情感伤害。对此,我们绝对不能答应。红领巾是红旗和少先队旗的一角,具有象征意义,凝聚着对革命先辈的敬仰和怀念,代表着对优良革命传统和伟大革命精神的继承和发扬。从某种意义上讲,亵渎红领巾就是亵渎少先队旗。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但公益广告除外。”然而,在有法可依和全面推进法治社会建设的背景下,一些企业和商家肆意亵渎和侮辱红领巾、少先队旗和国旗,商业广告大胆地植入这些象征政治信仰的物品,这样的违法行为严重伤害了人民的感情和法律的威严,是可忍孰不可忍。
红领巾上打广告,不仅因为涉事企业和商家法制意识和爱国意识淡薄,更因为违法成本低得不值一提,以致某些商家和企业有恃无恐。绝大部分亵渎行为都没有受到处罚,司法判例更是奇缺。执法的疲软,无疑是助长违法行为的最主要因素。近日,恶搞方志敏烈士案件已经宣判,那么,红领巾广告事件是否也能为我们提供一个司法判例?
亵渎和侮辱国旗、少先队旗、红领巾的事件时有发生,还有一个重要原因:文具店、杂货铺和电商平台到处都有出售。国旗、少先队旗、红领巾的商品化,严重弱化了人民对这些物品的敬畏心,也为不良企业和商家滥用国旗、少先队旗、红领巾提供了便利。
《中国少年先锋队队旗、队徽和红领巾、队干部标志制作和使用的若干规定》中明确要求“队旗、队徽和红领巾、队干部标志不得作为商品在市场上销售,各级少先队组织和少先队员不得在市场上购买。”少先队旗、红领巾象征着一种政治信仰和理想,少先队组织在工作中应当严格执行红领巾的制作和使用规范。相关部门也要通过严格执法、规范红领巾的制作使用流程,来守护少年的信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