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6日上午,教育部部长陈宝生就“努力让每个孩子都能享有公平而有质量的教育”答记者问。陈部长称,教育部正在制定教师教育振兴行动计划,在过去经验基础上对师范教育进一步做顶层设计,确定培养目标、培养重点和政策措施,把现有的师范院校办好,让他们充分发挥作用。在资源配置方面,向师范教育提供一定程度的倾斜。
对师范教育的资源倾斜体现了国家对师范教育领域的重视,对未来教师群体的关注。目前,我国正处于教育体制改革的深水期,在此阶段重拾重视师范教育的举措十分必要,也必将对教育领域产生重要影响。但是,对于这种来自政策层面的“特殊关心”,如果不加以制度监督,即便是一本“好经”恐怕也会被“念歪”了。
一来,这是依法治教的应有之义。现代法理学认为,法律和政策可以对于不同主体进行合理分类,但是这种分类的目的应当是正当的,而且分类措施也是实现这一目的所必须的。而对于目的的正当性,陈部长已经通过未来教师教育的重要性做出解答并赢得普遍理解,但是对于分类措施必须性方面的问题,就不仅仅意味着国家对师范教育进行政策倾斜,同时还要求对这一倾斜进行准确性的保证。因此,对这种倾斜进行制度层面的监督是法律的客观要求。
二来,制度监督对高等院校办学自主权滥用情况能起到一定的作用。院校办学自主权是简政放权的一项措施,也是释放高校活力的一种方式。但这并不意味着,院校对于特定目的、政策所倾斜的资源拥有绝对自由处分的权力。师范类院校的资源被错用、滥用,从而背离发展目的,是有历史教训的。有的院校由于一些政策性的照顾相较于同类院校有更优越的资源,但是这些院校没有将这些多出来的部分投入到师范教育当中,而是纷纷建起了其他学科、院系,向综合性大学一路挺进。而师范类教育由于这些资源被挪用、占用,其自身发展并不如意。因此,引入制度性监督能有效对资源的准确利用加以保证,对高校“任性”用权说“不”。
但制度监督也要掌握好一个“度”。因为院校的发展方式、发展规划等不可能由国家宏观层面做出,这势必要求院校发展要结合自身的办学特色、办学实际情况来进行,不能以资源监督的名义,把院校办学的模式定义死了,这同院校办学自主权是相矛盾的。
无论如何,当前阶段对于师范类教育的政策倾斜是有必要的,对于这种倾斜所造成的差异性,需要用制度来规制的,对倾斜资源具体利用上的监督是让政策贯彻落实的效果性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