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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校长摘“官帽”,要实现管办评分离

近期,山东高密继续推进校长职级制改革,当地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采取笔试、面试、路演等形式,公开选录了27名教育后备干部,作为当地校长人选的重点培养对象。高密市规定,校长职级一年一评,突出业绩、实践和能力导向。(7月19日中国教育报)

从认识上和教育改革实践双重角度说,给中小学校长摘“官帽”是学校去行政化改革的必然选择。去行政化,不是不要学校内部的行政,也不是简单地取消学校的行政级别和学校管理层的级别待遇,实质是通过管办评的分离,理顺教育管理和办学两者之间的责权关系,让这种关系建立在法律的基础上,确保依法治教和依法办学。

学校是事业单位,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理当按照事业单位的性质来监管。校长的第一职业身份是教师,其职业性质原本就是管理具体学校事务,用行政级别管理校长显然不合理。

唯有坚持推进中小学去行政化,才能促使教育这一社会公益事业真正回归事业属性,消除官本位对办学的负面影响,保障中小学按照教育法律法规以及章程办学。促进管办评的分离,让中小学走向现代学校制度,才能结束办学行政化的历史。

199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明确要求“试行校长职级制,逐步完善校长选拔和任用制度”。此后,《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 2020年)》提出要取消学校等事业单位实际存在的行政级别和行政化管理模式,教育部颁布的《义务教育学校校长专业标准》提出要“推行校长职级制”。

取消学校的行政级别,摘掉中小学校长的“官帽”是一种必然选择。实行校长职级制,只是制度改革的设想之一,而且只是其中非常小的一个环节。

现实问题在于,实施好校长职级制改革,并非简单地摘掉校长的“官帽”就可以,而是要建立在依法治教和依法办学的法律基础之上。而要真正实现依法治教和依法办学,就得明确教育行政权力的运用范围和界限,依法担当起监管教育的法定职责,彻底扭转用行政命令管理学校的习惯性做法。

比如,不再用有悖于办学规律的行政级别把学校管理层划分为正处级、副处级、科级和副科级等,而是让中小学校长的岗位职责符合其现代专业标准的要求,用一套统一的标准去选拔校长。消除校长任命过程中实际存在的潜规则和利益寻租,确保德才兼备的教师和教学管理者有公平竞争的发展机会。让校长从追求职务既得利益走向追求职业成就,从而实现教育制度改革的目的。

要完成这个复杂的过程,必须要有管办评分离作制度保障。如果没有这样的制度保障,教育行政管理和办学之间就会出现责权利不清等问题。缺乏综合性教育改革的推动,简单地把校长的行政级别变为校长职级制,也难以从根子上扭转办学行政化的局面。

归根结底,只有实现管办评分离,确保从体制上理顺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学校的责权关系,取消学校的行政级别和办学者的行政级别才能落到实处。否则,在管办评尚未分离的环境中,即便是实施了校长职级制,校长负责制、依法办学和自主办学的改革可能依旧难以推行,所谓摘校长的“官帽”行动,也很可能徒具形式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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