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梅州梅江区西郊的刘先生在为孩子申请入学时,被要求提供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对刘先生的诉求,民警开出证明并在证明中质问:“请问教育部门,小孩读书与其父母有无犯罪有关吗?难道小孩的父母有违法犯罪记录,就可以剥夺小孩读书权利吗?”
2015年8月,公安部在官方微博晒出了18项不该由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其中就包括“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对此新规定,公安部有具体说明,即违法犯罪记录由公安机关内部掌握情况,国家行政、司法机关政审、调查或企事业单位重要岗位人员任用需要调查了解的,应由单位派人持有效证件及单位介绍信,申请派出所出具证明,对个人一律不予以出具。
作为政府教育管理部门,梅江区教育局应该了解公安部门的相关规定,及时修改《梅江区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申请入读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起始年级积分申请表》(试行)中的最后一条规则“由本人提供派出所的无犯罪记录”,使之合乎新规定的要求。不然,怎么能提高管理水平。
可是,公安部的新规定发布后,梅江区教育局却仍然按照旧的《申请表》要求家长跑派出所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也就是说,这个《申请表》是2012年制定的,实施了五年还未根据公安部的新规定修改。这种做法并不合理。
梅江区教育局工作人员称,教育部门也曾经进行讨论,如果有更改,会及时向社会公告。这种说法也欠妥。公安部门早就发布了新规,教育部门只需要按照新规执行即可,有什么可讨论的?
民警质疑的不无道理。小孩子上学读书,跟其父母是否有犯罪记录毫无关系,要求家长开具无犯罪记录原本就是多此一举。
教育法明文规定,我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作为专门管理教育的部门,难道连教育法都不熟悉?
管理教育,既要遵守教育法,也要随时了解与教育相关的政策变化,主动作为,积极作为,决不能懒政。比如,教育管理部门有必要知道家长无犯罪记录,应该派出专门的工作人员去相关派出所开证明,而不是由申请人家长去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