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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度”不明确,惩戒仍是空谈

近日,青岛市发布《青岛市中小学校管理办法》正式实施,这是全国第一部以学校为主体的地方性政府规章。《办法》共七章44条,最引人关注的是:学生扰乱教学秩序,教师可对其进行适当惩戒。“惩戒”第一次正式写入规章办法,让教师在工作中有了“抓手”。(2月21日大河网)

无规矩不成方圆,特别是未成年儿童,他们心智尚未成熟,在纷繁复杂的社会环境下,难免受到不良习气的影响,产生这样那样的问题,教育的职责是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与世界观,规范其行为,帮助其健康成长。教育过程充满着无限未知,任何单一的教育方式方法,都不可能适应个性迥异的学生个体。因而,教育也应当丰富多彩,单纯的正面激励,而不对学生实施批评和惩戒,就不能面对复杂的教育问题,更不能让每一位学生都获得健康发展。

没有惩戒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批评与惩戒作为教育的重要手段,对于学生的教育意义深远,通过一定的惩戒可以加深学生对自我错误行为的认知,使其更加明晰地认识自己的错误,改正自己的行为。然而,惩戒与体罚仅一步之遥、一墙之隔,稍有不慎,就有可能滑入雷池,触碰体罚红线,受到媒体炒作,家长的谴责,社会的责难,以至于诸多教师对于学生的错误不敢管,不敢问,不敢教育,惩戒渐渐远离校园,成为教师的一种奢望。

惩戒作为教育手段,不同于体罚,无论是行为动机,还是处罚方式,施予程度,都不能与体罚同日而语,是与体罚截然相反的两种行为方式。误将惩戒手段等同于体罚是对教育的误读,是对教师的误解,也是对学生的极度不负责。

青岛市出台的地方性政府规章明确将惩戒权列入其中,具有现实意义。这对于廓清教育的界线,明确教师的权利,正视惩戒的功能,具有积极意义。不仅给予了教师教育的底气与专业自信,而且也有利于在家校产生矛盾与冲突时,用法律的思维界定教师的教育行为,正确处理引发矛盾与冲突的教育事件。

惩戒作为一种特殊的教育方式,教育是前提,适度是关键,作为法律条文,如若不明确“适度”的标准,只能等同于白纸一张,非但教师执行起来有畏惧,惩戒与体罚的边界上也仍然处于一种模糊状态。如此,教师依旧会避而远之,不敢越雷池半步。

用法治思维来处理教育问题,用法律条文来管理学生,在依法治国、依法治教的大背景下,应当是学校治理与教育的中心原则。作为指导学校管理的地方性法律条文,仅仅承认惩戒权还不够,还应当深层次延伸,予以科学细致的界定,给予教师操作以抓手,执行以可能。

诸如,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可以使用惩戒手段?可以使用哪些惩戒手段?对于不同的学生错误行为,使用惩戒手段应达到何种程度?谁应当是惩戒的主体?如何保证操作与实施的合法性与有效性?当教师因惩戒问题面临家校冲突时,如何通过正当渠道合理解决?这些问题不厘清,就不足以解除教师心中的疑虑,而惩戒也只能是纸上谈兵。

其实,惩戒权在一些发达国家有明确规定,而且规定极为详细,诸如美国的高中均有学生管理手册,这些规定全都有法律效力,而且都能通过法律方式来实施。学校一般会有“训导主任”专门负责学生管理。明确的管理手册,专职的执行人员,警察的联合行动,让惩戒成为一种系统的教育方式,在学校扎根,为管理服务,这些值得我们借鉴与学习,从而给予“适度”以更加细致与清晰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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