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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的正常福利不该被砍

日前,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做好2017年元旦春节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全文共八条,内容涉及节日工作生活的诸多方面。其中,《通知》第六条规定:“要组织好正常的党、团、工会活动,充分保障干部职工按规定享有的正常福利待遇。做好党内关爱帮扶工作,走访慰问生活困难党员、老党员、老干部和军队离退休干部等,关心工作在生产一线、脱贫攻坚一线的干部职工,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

其实,早在2014年12月8日,中华全国总工会就下发了《关于<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的补充通知》,规定工会组织逢年过节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少量的节日慰问品。进一步明确规定:“逢年过节”的年节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即包括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一些生活用品等。

“少量”的标准怎么确定?总工会要求由省级工会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来确定。《人民日报》曾收集整理绝大多数省市的发放标准,各省市不尽相同,但差别不大,一般人均一年1000元左右或全年慰问支出总额一般不超过工会经费预算支出的30%。

但令人遗憾的是,在反腐、反“四风”尤其是在实施“八项规定”的大背景下,有的单位甚至是有的地方,矫枉过正,上纲上线,荒腔走板,连一般员工的正常福利也不敢发、不再发了。

正常的福利和少量节日慰问品不敢发,说明两个问题。一是误读了“八项规定”的精神实质和内涵。反腐也好,反“四风”也罢,治理的对象主要是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把普通职工也框进来显然是所指对象扩大化了。二是拿着中华总工会的“令箭”当“鸡毛”。中华总工会有明确要求和规定,各省市有具体的慰问品发放指标,但不少地方似乎是视而不见,更没有真正落实。

这反映出一些地方、单位的主管领导,有“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施政观念,因怕惹麻烦、担责任就干脆把正常的福利也一笔勾销了,殊不知这既是懒政和不作为,也是对职工正当权益的侵害。

其实,国家主要是控制发放标准和总额。一些行业可以根据自己职业特点,在属于自己的节日发放慰问品,比如护士节、教师节等,在这样的日子发放慰问品更具有纪念意义,也更暖心。

既要坚决杜绝各类节日腐败,也要充分保障干部职工按规定享有的正常福利待遇,这是两码事,二者并不矛盾。这次中央和政府的通知很明确,既要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又要充分保障干部职工按规定享有的正常福利待遇。也就是说,合规的正常福利待遇应该有,可以有,也必须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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