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温州市民办教育协会与当地46所民办中小学校长签署《教师流动自律公约》,承诺若招聘其他学校尚在合同期内的教师,需赔偿对方学校损失费30万元每人,此举很快在网上引起热议。
当地签署《教师流动自律公约》,目的是想借助行业自律约定,解决一些教师合同未满就走人、少数恶意竞争学校挖人,进而扰乱民办学校的秩序以及导致学生权益受损的问题。对于一个民办学校而言,在职教师尤其是优秀教师的半途退出,或者其他学校的恶意挖墙脚,从教育教学连续性和授课管理角度而言,确实会给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尤其是学生的受教育权益造成潜在的伤害。因此,《自律公约》的推出,有一定的价值和现实意义。
但如果完全落实《自律公约》,难免会出现不良的后果。
首先,《自律公约》的牵头签署发起人是民办教育协会,按照当地的管理体制,该民办教育协会是教育局分管单位。也就是说,民办教育协会实际上是代表教育局在对民办学校行使管理权,既然如此,民办教育协会只能依法对民办学校进行管理,而不能用签署《自律公约》的方式,来履行监管责任。
其次,即便民办教育协会发起签署《自律公约》是出于规范管理民办学校、避免民办学校之间挖墙脚等导致师生和学校发展权益受损的恶性竞争。但让人遗憾的是,《自律公约》本身就是无法摆脱违法违规嫌疑的“畸形儿”。《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而,民办学校教师只要按照规定履行解除劳动合同程序,并不需要获得任教学校的同意,也无需承担违约金等责任,只是不能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而已。很明显,《自律公约》关于民办学校教师不得随意中途退出、退出候用人单位要赔偿对方学校损失费30万元每人等的规定,显然是违法违规的。
更关键的一点是,虽然教师不同于其他工种,随意退出会对学校和学生等构成潜在的伤害,但如果因此而限制教师正常流动,或者干脆以《自律公约》方式禁止用人单位之间的正常用人选择,这恐怕会阻碍人才的流动,是对民办学校教师劳动合同关系的简单化处理。中途退出的民办学校教师往往是被其他民办学校盯上的业务骨干,或因与学校存在矛盾等而退出,如果一个民办学校教师去意已决,但碍于《自律公约》不能成行,那就会“身在曹营心在汉”,而这才是对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管理和学生受教育权益最大的伤害。
对于民办学校教师流动而言,正常的流动必须给以支持,但对于非正常流动,比如随意撂挑子、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等而言,需要的是疏导和监管的到位,而不是以公约相要挟。首先,民办学校要建立科学完善的人才使用管理制度,达到让优秀者脱颖而出,让优秀者有发挥舞台、劳有所得,不仅用科学的管理激励教师从教积极性,更要用科学的薪酬管理制度,留得住人,管得住人,从源头上杜绝教师随意撂挑子和中途退出等情形。其次,要加强民办学校教师的师德师风建设,用职业道德引导广大民办教育从教人员。第三,要依法管理,依据《劳动合同法》等法规,从稳定从教队伍、提升专业素养、规范从教行为的等角度出发,实施严格而科学的用人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