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旺季的尾声,批量结束实习返校的学生陆续遭遇“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对绝大多数学生而言,这是他们人生中第一个留下深刻印象的税制。该税制规定的800元的起征点,远低于工薪个税3500元的起征点。多位接受采访的实习生抱怨:“本来实习生就是廉价劳动力,2000元左右的报酬还要交20%的税。”(10月12日21世纪经济报道)
客观而言,区别于工资、薪金的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的确存在着起征点滞后的问题。报道指出,1980年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余额按照20%税率纳税。而根据统计局数据,1980年,全国平均工资为762元/年,一次收入800元的起征点对绝大多数人而言“高不可攀”。2015年,全国平均工资62029元/年,为1980年的81倍,折合5170元/月。由此看来,延用36年的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政策,的确也需与时俱进地加以调整。
但值得思考的是,备受批判的“大学实习生沦为廉价劳动力”现象,究竟和“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问题有多大关联?换个角度来看,究竟是什么造成了廉价劳动力?如果从劳动力市场的供求关系来看,当劳动力供应供大于求的时候,劳动报酬走低几乎是一种历史必然,古今中外,恐概莫能外。例如,在过去几十年间,中国正是因为有着相对充沛的劳动力资源,才赢得了“世界工厂”的地位。不过,这一情况正在随着中国“人口红利”拐点的出现而改变。美国《福布斯》曾报道,全球化令苹果、通用等大型企业选择在劳动力成本最低廉的国家建厂。过去,中国一直是它们的首选。但如今,中国正丢掉优势地位,原因是劳动力成本不再像以前那样低廉。自2010年以来,中国的制造业成本平均每年上涨约16%,超过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
因此,类比可知,大学实习生沦为廉价劳动力,可能也反映了大学生在劳动力市场的供求关系,当大学实习生供应超过需求时,平均到每个实习生人头上的报酬自然就被稀释和减少。当然,这之中也存在一些用人单位不规范用工甚至恶意克扣实习生报酬的不良行为,需要政府相关部门积极介入予以整顿和纠正。实际上,2016年4月,教育部联合人社部、财政部等五部委印发《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提出“实习报酬不得低于同岗位试用工资80%标准”等要求,开始加强保障实习生权益,只不过该规定还有待进一步贯彻落实。
此外,还需看到,实习生毕竟不同于正式职工,可能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劳动者,带有一定的学习性质,有点儿类似于以前的“学徒”,报酬低于同岗位正式职工应属正常。如果属于这种情况,就更不宜抱怨自己是“廉价劳动力”了,还是应端正心态,以提升能力为主。
总之,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在实习单位领取薪酬的实习生也不例外。劳动报酬个人所得税的调整是一种历史必然。不过,就报道中所指出的现象而言,可能还要考虑的问题是,用人单位给实习生支付的是工资、薪金还是劳动报酬?如果是前者,实习生当然应该提高收入水平;如果是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给实习生支付工资、薪金,而是故意采用劳动报酬的形式来恶意减少实习生的应得收入,自然也应该追究用人单位的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