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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童星代言”禁的是成人的功利心

新《广告法》今年9月1日起将开始施行,而这也是广告法实施20年来首次修订。明星代言各类生活用品、男星代言女性用品、童星代言药品……在新广告法中这些情形将受到限制。其中特别规定,“未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得代言”。(《华西都市报》8月31日)

童年,一个如诗如画的年龄,一个充满梦想和自由的季节。遗憾的是,在商业化大潮的夹裹下,在“出名”、“造星”、“获利”等目标的刺激下,童年这片净土也在不断失守。一些孩子或者过早参加“儿童选秀”、“儿童模特”,或者参加影视拍摄,游走于“儿童名利场”,比如新闻中提到的“天天、森碟、王诗龄等小童星人气火爆,代言广告电视上一天能见好几回。”这些孩子看似得到了所谓的“历练”、“风光”,却也容易滋生潜在的“危机”和“隐患”。

在市侩和庸俗化的环境中浸泡日久,孩子们的天真面孔变成了“老人精”、“小大人”,让原本纯净的人格多有“灰色”和“雾霾化”,形成不良污染。一些孩子还过早呈现“焦虑”“高压”状态,没了无忧无虑的“心”,失去了天真活波的本性,是一种不必要的催熟,而早熟本身对孩子就是一种无形的伤害。瑞士籍著名儿童心理学家爱丽丝·米勒认为,童年有伤痛记忆的人,靠着麻木自己,适应了甚至是最难以描述的残酷经历,而这种童年的残酷经历对于成人人格心理有着极大的负面影响。美国心理协会的调查报告《“小大人”现状》更让人心惊,“他们的抗挫折能力、个性并不成熟,这经常会造成他们更注重表面的东西,更容易产生拜金、追求物质享受等行为”。

最为重要的是,“什么年纪就该去干这个年纪的事”,本该无忧无虑地成长,快乐地认识世界的他们,少了读书的机会,这个季节一旦错过,长大以后,童年不在了,将会造成终身的“缺课”,形成文化断层,文化素养不高,怎么去涵养未来呢?某知名童星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在我不懂得演戏,不懂得名利为何物时,就拥有了童星的头衔。……等我长大了,找我的导演越来越少了,我才真正意识到什么叫‘可怕’!如果能重新选择,我情愿从小不当童星,去好好学习。”过早涉足娱乐行业,对孩子而言绝对是弊大于利。有人说,“过早成名是一架巨大的梦想发动机,也是一架巨大的梦想破坏机。”此言绝非虚妄。

新《广告法》的“禁止童星代言”,可谓用心良苦。孩子的成长环境,本就应该属于纯真和浪漫,不应属于霓虹闪烁的演艺空间。孩子的发展,本来就有其自然规律,成人不应拔苗助长,代替孩子选择。全社会有责任为孩子提供这种没有污染、没有干扰、没有杂音和功利诱惑的本真环境。对于《广告法》而言,这种做法彰显了法治精神,增加了人文色彩;对孩子而言,是将本属于他们的成长权益,还给了他们。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规定:“每个儿童有固有的生命权,各国应最大限度地确保儿童的生存与发展。”“法庭、福利机构或行政当局在处理儿童问题时,应将儿童的最大利益作为首要考虑事项”,任何人都不能剥夺,也无权剥夺。

当然,为了把刚性的法治精神,转化为具体而微、发自内心的行为,家长们尤其要多一些平常心,少一些急功近利。要留住纯真的底线,为孩子的健康成长注入持久的、有益的能量。

孩子的成长环境,本就应该属于纯真和浪漫,不应属于霓虹闪烁的演艺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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