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宿迁青华学校的部分教职工向媒体反映,该校强制要求教职工子女在升学时必须报考本校,不然就停职处理。他们觉得校方的规定不合理。宿迁青华学校校长对此表示,学校自2014年起就有这样的规定,是学校董事会的决议。(7月28日现代快报)
教职工必须让其子女在本校就读,否则“后果自负”。这一规定虽然没有写在学校规章制度的条文里,但因为是学校董事会的决议,所以成为学校不成文的规定。近日,该校有两位老师不是躺着中枪,而是主动中枪,违反了此规定,尝到了“后果”。校长还曾表示,自己已经多次在教职工大会上强调,教职工即使离异了,子女也必须在青华中学读书,如果想到其他学校,除非能够证明这个孩子和自己没有血缘关系。
两位老师主动中枪,违反学校规定,似乎是咎由自取。但是,学校的规定是否合理、合法,值得探究。但正如有人所说,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做好事,甚至走向反面。那么,该校这条不成文的硬性规定是好还是不好呢?
学校言之凿凿,“教职工子女留在本校读书,也有助于提高社会各界对该校的信心。”该决议本质上“对老师其实是福利,对学生也是一种激励”,是一种双赢。
教育主管部门的意见含糊其辞,“教职工子女在本校读书这个要求,从情理上讲或许可以理解,支持学校发展嘛,但是作为硬性规定肯定是不妥当的。”
该校部分老师的态度旗帜鲜明,学校董事会的这项决议并无不妥,况且,作为本校老师,更应该对学校有信心,把子女送到其他学校就读有些“吃里扒外”。
可以想到的是,学校如是说,是捍卫权威,即使明知决定不合理、不合法,也要坚持;教育主管部门如是说,是习惯性推卸责任。没想到的是,教师同行竟然认为,把子女送到其他学校就读有些“吃里扒外”。那么照此推论,老师在哪所学校任教,就应该把子女带到哪所学校就读,否则便是“吃里扒外”;按照此推论,“吃里扒外”的老师不计其数,也许说此话的老师曾经也“吃里扒外”。
此前,有些地方的公办学校规定:教师子女必须在本校就读,否则调离本校。不少老师也尝过违反这一规定的“苦果”,被调离本校。后来,可能在舆论的压力下,这一奇葩的规定被入另册。
如今,奇葩的规定在民办学校“复活”,多少有些意外。一所学校赢得社会声誉,依靠的是先进的办学理念、规范的办学行为、较高的教学质量。学校的社会声誉十分糟糕,即使老师的子女在本校就读也无事于补。
显然,这一做法不仅有违反招生规定之嫌,缺乏政策或法律依据,而且给教师在岗位上设置了额外的限制,不符合《劳动法》的规定,侵害了教师的合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