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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让那些“私自行为”败坏了教育形象

近日,辽宁盘锦某中学收取学生100元“感恩母校钱”引发轩然大波。校方解释说,“感恩母校钱”系学生的“私自行为”,现已全部退回。

这则新闻的最大看点是校方负责人的解释,即收取“感恩母校钱”是学生的“私自行为”。据报道,该校高三年组32个班2000余名学生,被要求收取包括“100元感恩母校钱”在内的580元费用,次日上午必须交清。同时还称,“所有费用都不开收据等手续,并要求学生在所缴纳的钱上写上学号”。令人百思不得其解的是,统一组织,公开行动,涉及学生众多、数额巨大,如此明显的乱收费,也算学生“私自行为”?学校事前居然不知?如果此事没有被媒体曝光,“感恩母校钱”会不会退给学生?

事实上,这几年类似的学生或家长的“私自行为”真不少。比如,不准收取借读费,那就改为家长捐资助学的“私自行为”;不准向学生和家长摊派资料,那就改为家长或学生到指定书店购买的“私自行为”;不准乱发奖金物品,那就改为企业赞助的“私自行为”……在“私自行为”的旗号下,一切如同孙悟空的七十二变,来无踪去无影,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而其实质是扭曲了育人事业,玷污了教育形象,触犯了道德和法律底线。

教育本是公益事业,是最大的民生。传承人类文明,弘扬民族正义,是教育者的天职。然而,有些教育管理者如同商人,论经营是行家里手,比挣钱是各有神通,唯独缺乏教育情怀和育人追求。如此看来,所谓的家长和学生的“私自行为”不过是某些学校乱收费的遮羞布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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