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好知 kuaihz

打击儿童拐卖不必迷恋重刑主义

公安部打拐办主任陈士渠连日来呼吁对于罪行严重的人贩子应该判处死刑,这一观点也在网友中引起热议。在某网站进行的一项调查中,有近7成网友对此表示支持,认为人贩子造成丢失孩子的家庭家破人亡,如今对人贩子处理过轻,是造成人贩子犯罪行为仍旧猖獗的重要原因。有专家表示,死刑治不了人贩子,这也与全世界减少和废除死刑的大趋势不一致。(3月4日《广州日报》)

即便没有亲身体会过孩子被拐卖的痛苦,看过打拐题材电影《亲爱的》的中男女主角艰难曲折的寻子故事,对于拐卖儿童行为,相信每个人都会生发深恶痛绝的感受。在这个意义上,作为业内资深的打拐专家与公安官员,陈士渠提出对于罪行严重的人贩子应该判处死刑,并获得近7成网友的支持,在情感上无疑是能够理解的。

但现实地来看,这样的建议又是值得商榷的。在某种程度上,陈士渠的建议其实并不严谨,甚至有伪问题之嫌。毕竟,因拐卖儿童被判处死刑,无论是在现有法律条款,还是在司法判决中,其都已经是一种客观存在,无需再度被强调。譬如现行刑法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情节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而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人贩子的惩戒并不算轻,如从2008年及2009年1-10月的统计数据显示,人民法院判决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分子的重刑率均在60%以上,高出同期全部刑事案件重刑率45个百分点以上,其中就不乏死刑判决。

因此,既然法律条款中已经明确规定,拐卖儿童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那么,是否适应死刑,理当遵循罪刑法定和罪刑相适应原则,根据具体案情,来判断是否符合死刑判决和法律条款的适用问题。在这之外,额外加上罪行严重的人贩子应该判处死刑,既有画蛇添足之嫌,也有悖法律的公正精神。

在谈及对某个较为引发关注的犯罪的惩戒时,我们往往太容易陷入某种情绪性的复仇式思维中,而动辄呼吁在刑法中加强对罪行的惩戒规格。殊不知在法律惩戒作用的完善上,除了提升刑法的处置力度,还包括对犯罪追责体系的完善。就儿童拐卖案件而言,与陈士渠呼吁对于罪行严重的人贩子应该判处死刑相对,儿童拐卖案件中对买方的处罚偏轻,倒是成为主流认识。如中国政法大学反对人口贩运国际合作与保护中心主任张志伟就曾表示,司法事务中绝大部分收买人都不被追究刑事责任,即使被追究也是比较轻微的行政处罚,惩罚性荡然无存,犯罪成本很低,只有加大了对买方的处罚力度,拐卖儿童的主要渠道和动机就被卡死了,相信拐卖儿童的行为也会减少。因此,与其呼吁对人贩子采取极刑,不如尽快将买方的刑事责任认定纳入立法修订当中,弥补儿童拐卖犯罪中的责任链条缺失。

刑法学家贝卡利亚说过:刑罚的威慑力不在于刑罚的严酷性,而在于刑罚的不可避免性。在儿童拐卖上,真正需要提升的还是案件的侦破效率。如此前有媒体报道,按照不同的统计数字,中国每年的失踪儿童不完全统计有20万人左右,找回来的大概只占到0.1%。虽然失踪的儿童未必全部是被拐卖,但失踪的儿童被成功找回的几率越低,就将越发增大儿童拐卖犯罪的侥幸心理与逃脱惩戒的机会。这方面,美国在为寻找失踪儿童方面投入的巨大警力资源和社会力量,倒是值得学习。

此外,儿童拐卖犯罪在当下之所以仍旧呈现高发态势,有着较为复杂的成因。譬如生育政策的现状与收养制度的欠完善与高门槛,都在无形中壮大了儿童拐卖的买方市场。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斩断这背后所蕴藏的一条仍旧稳固的利益链条,才是降低儿童拐卖犯罪的根本之道。

一个文明的现代社会,理当不应该有儿童拐卖的风险与伤害,而动辄呼吁重刑乃至极刑来治理某种社会失范,也非现代社会的理性之为。对于儿童拐卖,无论是法律的完善,制度的补缺,还是社会力量的集结,都还有待很大的进步空间。对人贩子适用重刑乃至极刑,未必是解决问题的良药,若一味依赖此种路径,反倒会遮蔽更多的真正需要解决的不足。

本站资源来自互联网,仅供学习,如有侵权,请通知删除,敬请谅解!
搜索建议:打击儿童拐卖不必迷恋重刑主义  重刑  重刑词条  拐卖  拐卖词条  迷恋  迷恋词条  不必  不必词条  打击  打击词条  
教育评论教师素养

 给学生有尊严的教育

友人老诸,名校名师,品行纯正,术业精进,有口皆碑。接“实验班”一月,某晚有学生约谈,学生说:“我来南京一个月了,到现在为止,你们一个也没打过我。”诸老师惊讶莫名...(展开)

教育评论高校

 以“罚”代“法”要不得

据报道,中国科学院大学生命科学学院发起“写家书”活动。有学生称,收到的邮件注明不参与将取消评优、评奖学金,且信件要由学院检查后再统一封口邮寄。广州市东涌中学教师...(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