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有一些不懂法的家长上学校闹事,给学校教学和社会法治建设带来许多危害。下面就以一个具体案例入手,谈谈法盲家长到底会带来哪些危害。
初一学生赵某13岁,在学校做课间操时,突然摔倒在操场上,当时在场的人很多,班主任老师立即找来校医进行救助,并与其家长联系。因情况紧急,在家长没有到来之前,校医即与120急救中心取得联系,将学生送往医院治疗。到医院后不久,学生赵某因抢救无效死亡。医生诊断为心脏猝死。赵某的突然死亡,老师和同学都感到十分悲痛。学校一直以积极的态度参加善后有关事务的处理,并支付各种费用近6000余元。但家长因为情绪激动加上不明真相的群众的起哄纠集了一大帮人先后两次将孩子的尸体抬到学校堵住学校大门,后经劝说撤离了学校,火化了赵某,可在赵某火化两个月后,赵某的家长找到学校,提出赵某死亡发生在学校,学校应当给予相关赔偿。在与学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赵某家长将学校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其主张。
但法院经过审理发现,赵某在学校参加课间操时突发疾病死亡确为事实。但该生患有先天性心脏病,损害发生缘于其心脏病发作。其监护人未将该生病症向学校告知,学校在短时间内亦难以知道,因此不可能有针对性地对其采取特殊预防措施。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正常的课间操活动没有过错,不构成侵权。且赵某突发疾病后,学校采取了积极的救助措施,并垫付了相关费用,尽到了学校应尽的责任。法院判决,原告要求被告学校承当赔偿责任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同时法院告知赵某家长,依据中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他们将尸体抬到学校堵塞学校大门,不让师生进出,犯了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中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但考虑到他们及时停止了闹尸,并有悔过行为,决定不以追究。
其实,这样的案例,在实际的社会生活中时有发生,当孩子遭受意外伤害或者意外死亡,家长首先想到的就是向学校讨要说法,讨要不到,就会拿起法律的武器给自己声张“正义”。而实际的情况又是,他们对法律条文一无所知。如果学校和有关部门出于情感因素或者出于维护社会稳定的思维而迁就家长的无理要求的话,带来的后患将是不可估量的。
首先,如果这类事件一再发生,它带给未成年学生的影响是相当恶劣的,所谓言传不如身教,学生看到这种情况,不仅会对学校所做的法律教育产生怀疑,甚至会导致他们的错误认识——原来法律只是说在嘴上,写在纸上,遇到具体事件时法律并没用,有用的还是“情”,甚至是“闹”,只要敢闹,什么问题都可以得到解决,什么目的也都可以达到。甚至还有人会认为学校教育所说的秩序和契约都只是骗人的,不需要遵守。如果青少年学生都觉得法律、秩序、契约都是无用的,那么他们将来还会遵纪守法吗?
其次,依法治校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学校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学校和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如果因为家长的胡搅蛮缠,有关方面迁就了家长的无理要求和违法行为,放弃了自身应有的权益和尊严,那么依法治校也就无从说起。要知道,如果学校管理者和老师,在一件件类似这样的事件中遭遇无辜损伤之后,自然会对依法治校失去信心,国家的法律都不能保护学校和师生的合法权益,他们还会对依法治校抱有信心吗?更为令人担心的是,一但他们对依法保障权益失去信心,但为了维护学校和自身的权益,也效仿不懂法的家长那一套,那影响的就不仅仅是一个家庭,一个班、一届学生,而可能是一代甚至几代的学生。
第三,从社会层面来看,学校作为影响社会秩序和文化的重要单位,一但失去了对法律、秩序和契约的敬畏的示范效应,极有可能对围观群众和社会产生巨大的负面效应。如果学校在家长的违法行为面前步步退让,势必会让人们觉得“闹”而有理,“闹”者得利。规则无非就是摆设,不必遵守,长此以往,必将造成社会失序,进而动摇依法治国的理念,影响国家的法制化进程。
可见,依法治校、依法治国的一个重要任务是要扎扎实实地在家长中普及相关的法律教育,让家长们懂法守法。如果家长们能够知法守法了,学校的法律教育活动才有可能收到我们所期待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