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各大媒体均以“教师可弹劾校长”为题,密集报道北京十一学校出台的《学校章程》,引来了叫好声一片。但笔者认为,叫好的人只是看到了如何才能“扳倒”校长,却没有看到如果盲目效仿可能带来的负面效应。
“教师可弹劾校长”出现舆论一边倒现象,充分说明了大家对当前校长任命方式以及校长权力状况有意见。现实中,有些校长在岗位上没有太大作为,而且权力过大,俨然是学校里的“山大王”,甚至存在上级教育部门都指挥不动的情况。然而,在教职工看来,却没有适合的办法让这样的校长“下台”,只能眼睁睁地看着他一直做到退休或调离。因此,如何建立科学、有效、灵活的校长任免机制是亟待解决重要问题,也是一件人心所向的事情。然而,民意虽然有此诉求,但就当前学校现状而言,“教师可弹劾校长”绝非灵丹妙药。
该章程第六条规定:“教代会每年8月底对校长进行信任投票,采取无记名投票,并当场公布投票结果。达不到60%的信任票,校长必须自行辞职;达到60%但连续3年未达80%时,校长也必须自行辞职。”笔者认为,这对于“老校长”来说,尚且可以理解,但对新任校长并不合适。特别是当前很多地方在实施校长轮岗制,“空降校长”初来乍到,对学校还不熟悉,根基尚不稳固,工作局面还没打开,一些改革和措施还没来得及提上日程,难免会被认为工作“不给力”,第一年就可能因为达不到60%信任票而面临自行辞职的压力。这对新任校长不公平,也有违教育发展规律。
章程第七条赋予了教师弹劾校长的权力:“教代会代表20人及以上提议,可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提请对校长的弹劾或对有关政策方案修改的建议议程,经全体代表60%以上同意后,方可启动弹劾校长或修订政策方案的程序。”只要改革,就会有阵痛。学校实施某项重大决策,必然牵一发而动全身,有时会触动部分教职工利益。况且,无论哪项改革,在大部分人还没有没看到结果的时候,不可避免会遇到各种阻力,倘若校长因此遭到弹劾,“倒下”的不仅是校长,还可能耽误学校的发展。
理想很丰满,但现实往往很骨感。当前,中小学教师职称晋升公平性问题一直争议不断,教师绩效工资改革正在蹒跚前行,教师轮岗制度也刚刚实施……在这些事关学校发展的制度尚未完善的情况下,校长有时候不得不“得罪”教师,尤其是学校实施的改革甚至会改变教师原有的工作和思维方式,也可能引起教师对校长的质疑和不满。倘若校长戴着“引咎辞职”和“教师弹劾校长”的紧箍咒,动不动就会被“革命”,岂不是让校长只想做好好先生,鼓不起推动改革创新的勇气?
总得来说,“校长引咎辞职”和“教师可弹劾校长”并非不可,笔者甚至希望“校长能上能下”能够成为常态。毕竟,“将权力放进制度的笼子里”也是大势所趋、人心所向。但无论如何,我们必须遵循教育发展规律,充分考虑到校长工作的性质,否则就会适得其反。“教育是慢的艺术”,应当给校长一个相对平稳的任职期限,并辅之以科学合理的考核制度。只有这样,校长对“引咎辞职”和“教师弹劾”才会心服口服,也才不会影响学校的发展和学生的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