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于2020年12月4日发布《优化个人所得税预扣办法》:2021年1月1日起,对于每月在同一单位预扣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且全年工资、薪金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当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时,从1月1日起按当年应扣未扣的工资、薪金所得直接计算出当年应扣未扣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
税务局现在要求个人每年手动确认自己的专项扣除信息,就像之前要求个人在2020年12月31日前确认2021年的专项扣除信息一样,如果你没有手动确认,系统就会自动输入2020年的专项扣除信息。
在新个人所得税法中,明确了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采用累积预扣法,预扣率为: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采用平移法,并对预扣率作了规定。年终四项所得合并为汇算清缴,具体情况见附件。该通知主要优化了纳税人预扣预缴的两种类型:
第一,上一个完整的纳税年度,每个月都在同一单位扣缴申报缴纳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全年工资薪金收入6万元以上的居民个人。具体地说,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1)上一个纳税年度1-12月在同一单位工作,并预扣预缴了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2)上一个纳税年度1-12月累计工资薪金收入(包括全年一次性奖金等各类工资薪金所得,但不扣除任何费用和免税收入)不超过6万元;3)从今年1月起,继续在该单位工作,并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第二,居民个人,例如保险营销员和证券经纪人,根据累积预扣法预扣劳务报酬所得预缴个人所得税。此外,还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1)上一个纳税年度1-12月期间均在同一单位领取薪酬,并按累计预扣法预扣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2)上一个纳税年度1-12月期间累计领取薪酬(不扣除任何费用及免税收入)不超过6万元;(3)上一个纳税年度1-12月期间仍在该单位领取薪酬,并按累计预扣法预扣个人所得税;
[例]2020年至2021年小李均为A单位员工。单位2020年1-12月每月为小李进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假设小李2020年工资总额为54000元,则小李可适用2021年扣缴。
(例)2020年3月至12月期间,小赵在B公司工作,年工资为54000元。假定小赵2021年仍在B单位工作,但由于前一年并非都在B单位,因此不适用本公告。
优化后的预扣税预缴方法有哪些?
对于符合《通知》规定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本纳税年度个人所得税时,从一月起,直接按照全年6万元计算扣除。也就是说,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累计收入未超过6万元,无需预扣个人所得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累计收入未超过6万元,以及在下一个纳税年度内预扣个人所得税。与此同时,根据税法的规定,扣缴义务人仍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进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例]小张是A单位职工,2020年1-12月在A单位领取工资薪金50000元,单位为其办理了2020年1-12月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全员明细申报。2023年,A单位一月份发放工资10000元,2-12月发放工资4000元。如果未计“三险一金”等各种扣除,小张则按原来的预扣方法,在一月需预缴的税款(10000-5000)×3%=150元,其他月份无需预缴税款;全年算账,由于年收入不到6万元,所以通过汇算清缴,可以退税150元。按照本公告规定的新的预扣法,小张从1月起就可以直接扣除全年累计支出费用6万元,而不需要预扣税款,也不需要每年都进行汇算清缴。
[例]小周是A单位职工,2020年1-12月在A单位领取工资薪金50000元,单位为其办理了2020年1-12月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全员明细申报。2023年,A单位每月发放其工资8000元,个人按照国家标准缴纳“三险一金”2000元。如果没有其他扣除,按照原来的预扣方法,小周每月需要预缴个税30元。按照该公告规定的新预扣法,1-7月,小周因累计收入不到6万元而不缴纳税款(8000×7=56000元);8月份以来,小张累计收入超过6万元,每月需要预扣税款计算如下:
八月份的预扣税=(8000×8-2000×8-60000)×3%-0=0。
9月份的预扣税=(8000×9-2000×9-60000)×3%-0=0。
10月份的预扣税=(8000×10-2000×10-60000)×3%-0=0。
11月份的预扣税=(8000×11-2000×11-60000)×3%-0=180元。
12月份的预扣税=(8000×12-2000×12-60000)×3%-180=180元。
应指出,对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纳税人,如果由于需要纳税记录或本人有多处合并全年预计收入超过6万元等原因,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可在当年一月扣缴申报前经双方确认后,按原预扣方法计算并预缴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