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的判断是对存续企业的判断,包括新成立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存续企业等应每年上报的情况。已迁出、注销或撤销的企业不纳入小微企业库;但企业在小微企业库中被迁出、注销或撤销的,将被标记为非小微企业,记录仍保留。
新设立的企业应在批准注册后及时进行判断。每年7月对参与年报的存续企业进行重新评审,符合小微企业评审标准的企业,标注为小微企业,纳入小微企业库。不符合小微企业判定标准的企业,标注为非小微企业。并纳入小微企业库;对于小微企业数据库中已经存在的企业,重新判断后不符合小微企业判定标准的,应当标注非小微企业状态,注明原因,并做好记录。
新设立企业的注册资本(投资额)发生变化或者企业年度报告信息发生变化时,需要及时重新确定企业。如果符合小微企业判定标准,企业状态将被标记为小微企业,并纳入小微企业库;对于小微企业数据库中已经存在的企业,重新判断后不符合小微企业判定标准的,应当标注非小微企业状态,注明原因,并做好记录。小微企业的类型范围为GS14-2013中CA16市场主体类型代码的子集,CA16中的事业单位、社团法人、集团、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类型不纳入小微企业的类型范围。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小微企业的类型范围、判定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小微企业名录库的建设和管理。
本标准规定的小微型企业需对社会公众提供查询服务,非小微企业不对社会公众提供查询服务。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4754-2017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S14-2013 工商行政管理基础代码集
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