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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代十国:刑罚空前酷烈

大唐帝国天佑四年(公元907年),朱温废掉李唐王朝末代皇帝昭宣帝,自己登上皇帝宝座,国号梁,史称后梁。从朱温代唐开始,中国社会陷入分裂割据的局面,北方中原地区相继出现后梁、后唐、后晋、后汉、后周五个短暂的朝代;南方也陆续出现前蜀、后蜀、荆南、楚、吴、南唐、吴越、闽、南汉九个政权,加上北方的北汉,共十个政权。历史进入五代十国时期。

五代十国的建国者多是唐代末年割据一方的节度使,他们能建立政权是因为手中拥有强大兵力。因此在建国以后,为了巩固统治,他们都设法削弱地方实力,强化禁军力量。禁军除了用以捍卫京师和皇宫外,还被派驻各地,藉以牵制和削弱藩镇的实力。朝廷还频繁调动节度使,更换其驻地,以防止他们长期占据一方,形成割据势力。

无奈社会动荡,土地兼并不断加剧,广大民众流离失所,生活日趋贫困,阶级矛盾和社会问题异常尖锐。五代十国时期各个政权都一改唐朝法律的宽平传统,转而采取重典治乱世政策,科刑普遍加重,既繁杂又残忍。例如:对贼盗行为往往集众决杀,并常常使用决重杖一顿处死等酷刑,甚至以刺字和断足的方式复活了上古时期的肉刑。藩镇割据,军阀当政,司法审判权落入军人之手,司法状况极为黑暗。

各有各的法,各有各的罚

五代十国究竟乱到什么程度?就连《新五代史》每发论必以“呜呼”开端,称“五代之乱极矣”!单就北方后梁、后唐、后晋、后汉、后周而言,五十四年中换了十四个皇帝,分姓八姓,坊间甚至流传“皇帝轮流做,明年到我家”,只要有机会,都可以穿龙袍过皇帝瘾。

中原地区的五代政权比较注重立法。

后梁开平四年(公元910年),编定《大梁新定格式律令》103卷。后唐同光二年(公元924年),仿唐朝后期《大中刑律统类》,编定《同光刑律统类》13卷;后又制编《天成格》3卷、《清泰编敕》30卷。后晋天福四年公元(939年),编定《天福杂敕》31卷。后周广顺元年(公元951年),编定《大周续编敕》2卷;显德五年(958年),又编定《大周刑统》21卷。

十国中的吴国有《格令》,南唐有《升元格》。

五代十国时期立法有个特点,最高统治者针对具体人或事直接发布命令决断,这种命令称为敕,具有至高无上的法律效力。敕虽然法律效力很高,但不具有普遍适用性,起初并不是具有相对稳定性和普遍性的法律。后来皇帝的“敕”越来越多,朝臣将零星发布的散敕加以整理汇编,形成“编敕”,使敕上升为一般法律形式的立法程序。这样皇权就植入立法活动中。

再就是确定“刑统”的法典体例,更便于司法官审案引用。据《旧唐书·宣宗纪》,唐宣宗大中七年(公元853年)五月,左卫率府仓曹张集律、令、格、式,条件相类1250条,分121门,编成《大中刑法统类》。开创了一种新的法典编纂体例,即把律文按性质分门别类,然后再把性质相同的令、格、式附于相应的律文之后。后唐《同光刑律统类》、后周《大周刑统》及北宋《建隆刑统》均以“大中”为所本。

五代十国时期刑罚空前酷烈,大致讲有几个方面,杖刑演变为“合欢杖”、“随年杖”,流放刑罚演变为刺配,废弃已久的凌迟极刑又出现了。有司刑讯随意增设罪名,加重量刑。

南汉高祖刘䶮用刑最为惨酷,有灌鼻、割舌、肢解、刳剔、炮炙、烹蒸等,听着就够瘆人的。他还发明新的酷刑,把毒蛇放进水里,再将犯人投进去。总之无所不用其极。

后汉建国初年,苏逢吉为宰相,制定了严格的法律,一人犯盗窃罪,全家及四邻连坐,诛灭全族。群臣纷纷反对,一人为盗也不至于诛灭九族,你还要把四邻全族都诛灭了,那还了得?最终苏逢吉删掉“全族”二字。后汉的官吏以能杀人、多杀人为政绩,众多无辜者冤死。

后汉的法律非常严苛,贩卖私盐、酒曲者一律处死。私自贩卖牛皮一寸即判死刑。后周初年规定,贩卖私盐、酒曲按斤两多少分别定罪,五斤以上者处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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