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31日深夜,在日本国埼玉县和光市的国立保健医疗科学院内,发生了一起公务员跳楼自杀的突发事件。由于死者恰好承担着安置从武汉撤回的日本侨民的工作,因而使得这一事件受到了中国国内网友的关注。
菊与刀:西方立场下日本文化的标签
对于这起自杀事件,国内的评论有一多半是以一种惋惜,甚至于赞赏的眼光来看待这位死者的行为。在诸多的评语和留言当中,诸如像“日本人因其根深蒂固的耻文化而尊崇自杀”,“勇于承担责任而自杀”之类的话语一再地进入到了大众视线中。这不由得令笔者感到十分的讶异:以本尼迪克特(Ruth Benedict)的《菊与刀》和奥斯特林格(Henk Oosterling)的《日本的死的伦理与意识》为代表的20世纪欧美文化人类学者和哲学家对日本人的自杀行为的刻板诠释,至今在我国依然存在着如此巨大的影响力。
然而,《菊与刀》等上世纪中期的研究从学术上说已经时过境迁,其局限性在国际学术界已经众所周知。且不说以笔者旅居日本的经验谈而言,当代的日本人丝毫没有对本案的自杀行为有所谓认同和推崇的可能。即便我们从本尼迪克特等文化人类学者籍以构筑“耻文化”,并直到今天仍不时为国人引以为据,视为“负责任”的历史上日本武士的自杀行为来看。所谓日本自古存在一种推崇为承担责任而自杀的文化的论断,是并不那么站得住脚的。用它来解释这次武汉撤侨行动中日本公务员的自杀,也是难以成立的。
在当下的日本,媒体舆论和普通的日本民众在责难发生丑闻的企业家和失职的官僚时,常常会以江户时代的武士作为“行为的模范”来比较和批评责任人的行为。在这样一种甚至显得“鸡蛋里挑骨头”的严苛语境当中,我们确实常常可以看到诸如“江户时代的武士一定以切腹来承担责任,今天的政客理应效法”这种说法。
由于在日本江户时代,确实有许多犯了错的武士以切腹自杀来承担责任的事例,因此“切腹”自杀在近代以后被当成了日本人特有的承担责任的方式,尤其是喜好日本文化的欧美人对此耳熟能详。
不过,日本历史和文化上的“切腹”自杀并不总能与“承担责任的方式”划等号。
日本史册中可见的第一例“切腹”发生在一条天皇一朝的永元二年(988年),大盗藤原保辅在将被捕获之际,以刀剖腹,企图自杀。在这个时期,“切腹”不仅不常见,更非武士所独有的行为。
在进入镰仓时代(1185年—1333年)之后,随着武士之间的战斗频仍,“切腹”的历史记载也随之多了起来。不过,早期的武士往往在穷途末路之时,为了免于死于对手刀下,才会选择自杀。
因为“切腹”自杀的死法既不干脆,又很痛苦,所以镰仓时代紧随其后和南北朝时代(1336年—1392年)的武士们一般采取的是刺心和自刎的自杀方法。而以“切腹”的方式来了结自己生命的做法,往往带有强烈表达个人意志的含义。
比如在嘉吉之乱(1441年)当中,谋杀了将军足利义教的赤松满祐的部将中村单证,在城池即将被幕府的讨伐大军攻陷之时,用最为痛苦的“十文字法”切腹,其主要目的就是为了让自己成为后世武士所效法的典范。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在镰仓时代到室町时代(1336年-1573年)这段经典的武士时代,“切腹”乃是失败者显示光荣与志气的方法,而绝无承责引咎之意。
进入战国时代(1467年—1600年)之后,“切腹”的含义发生了本质性的变化:从自发的武士个人行为演变成为了主君对臣下的强制性惩罚手段。
文禄四年(1594年),统一日本的枭雄丰臣秀吉勒令自己的外甥丰臣秀次切腹一事,尽管在形式上表现为秀次因为过错而引咎自杀,实际上完全是秀吉为了清洗外甥而采取的强迫手段。
到了大家最为熟悉的江户时代(1603年—1868年),随着武士阶层的礼法制度的日益成熟与完备,切腹的流程也变得越来越具有仪式感,例如,事主在切腹之前需要向幕府提交申请书,切腹前的几天必须斋戒净身,切腹的当天需要准备合乎礼仪的装束和短刀,切腹所使用的方法,为了减轻事主痛苦而安排的“介错者”(负责斩首)以及验尸的做法等等,每个环节都有十分具体的要求。这样的一种特点,令本尼迪克特和奥斯特林格等欧美学者将切腹自杀与日本传统文化中的审美以及禅宗的修行方法联系在了一起,并进行了深度的阐发。
不过,从江户时代切腹的本质而言,尽管不乏有若干忠臣谏争的事例,但绝大而多数事例是幕府政权对武士阶层所特设的死刑。在江户时代因为办事不力或事故而被幕府判决切腹的例子为数甚多。
德川幕府对办事不力的臣下法不容情的严峻态度,确实强化了普通日本人对于“切腹”是武士在被问罪之前引咎担责的行为的映像。但把本是被强制执行的刑罚“切腹”描述成主动承担责任“引咎自杀”的自发行为,无疑是江户时代居于统治地位的朱子学的道德伦理包装的结果。
江户时代的官学——朱子学,重视士农工商的身份等级的体统。由此,作为统治阶级的武士阶级注重的忠孝节义的伦理观念超过了佛教,被日本的朱子学说发展为普通庶民也应当遵守的封建伦理道德。而武士在被问罪之前引咎担责“切腹”自杀,正是作为武士阶级“忠孝节义”伦理的具象化观念被向日本的普通民众灌输,从而形成了日本民间和早期外来观察者眼中关于日本武士引咎切腹自杀的固定映像。
但,这个江户时代才形成的观念,到了明治维新(1868年开始)四民平等政策施行之后,就逐渐被日本从欧洲学习推广的的近代国民观念所取代。二战之后,日本社会从观念到教育又经历了一次大推进,时至今日,现代国家和国民观念已经成为日本社会的思想基础,江户时代朱子学统治的封建伦理早已没有土壤。
只是,在对官僚的期待和社会评价标准上,廉洁有能的江户时代的“好代官”的形象,深植于日本民众对昭和时代官僚的集体想象和期许当中,因此才有日本民间对于失职官僚和丑闻企业家“江户时代的武士一定以切腹来承担责任,今天的政客理应效法”的责难。
这就正如时至今日,“包青天”的形象依旧是海内外华人社会对于官员的期许和愿望,但恐怕没有哪个国人会真正用包拯生活的宋代的思维观念去过今天的生活。
正是如此,在刚刚过去的平成时代中,公职人员仅仅是替国民服务的工作人员而不是什么大人物的概念己是牢不可破。对于这次的自杀事件,多数日本国民的感受是一个和自己一样努力工作的人去世了。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引咎自杀的伦理是在一个远离当代日本社会的特定古代社会环境中产生和存在的,但为何直到如今仍然有很多日本之外的观察者仍然愿意使用它作为解释工具呢?
原因出在20世纪80年代,当时日本企业在全世界高歌猛进,欧美的学者们急需理论范式对这一现象进行阐释。
于是,他们“走捷径”又一次找出自己的老前辈们所创作的诸如“武士的克己奉公与日本人的耻文化”等图腾化的符号来解释日本经济的惊人崛起,然而这样的范式在很大的程度上只是一种时空的误会和对日本历史与社会的误读。
尾声:过劳引发心理崩溃 撤侨公务员自杀真相
最后,让我们再一次回到引出本文的撤侨公务员自杀事件。
根据埼玉县警察部门最新的调查结果,这位自杀的年轻警官刚刚被借调到工作繁忙的内阁官房室不久。而其自杀的原因是借调到新部门后陡然增加的工作导致的过分烦劳,从而引发死者心理崩溃。尤其需要注意的是:死者在工作内容上并没有任何过失,自然不存在需要“承担责任”一说。而无论日本媒体的报道还是普通民众的评论,也并未将其自杀视为对“失职”的 “承担责任”、“谢罪”行为。相反,埼玉县警方发言人表示,这次自杀对本县警察的士气造成了打击。
而且,与我们从《菊与刀》等上世纪的研究中得到的刻板映像相反,当下的日本社会对于公务员或公司职员因为工作失职而自杀的行为普遍抱有批评的看法。以去年静冈市府职员因为上司的训斥而死杀一事来看,法庭的裁决明确判定此事属于“职务灾害”行为。
综上所述,“自杀谢罪”的观念在日本也只是在某个历史时期内形成的特定时段的观念,既不是日本一直以来的文化传统,更不是当今日本社会的统治性观念。以“耻文化”和“推崇死亡”这样的观念来看待当今日本的自杀问题的方法应该到了退出历史的时候了。而本次事件中国内对日本公务员之死的“引咎自杀”、“自杀谢罪”的认识以及随之产生惋惜、赞赏、感叹等,更多是国人借他人之酒杯,浇自己胸中之块垒的表现罢了。
1月31日深夜,在日本国埼玉县和光市的国立保健医疗科学院内,发生了一起公务员跳楼自杀的突发事件。由于死者恰好承担着安置从武汉撤回的日本侨民的工作,因而使得这一事件受到了中国国内网友的关注。
菊与刀:西方立场下日本文化的标签
对于这起自杀事件,国内的评论有一多半是以一种惋惜,甚至于赞赏的眼光来看待这位死者的行为。在诸多的评语和留言当中,诸如像“日本人因其根深蒂固的耻文化而尊崇自杀”,“勇于承担责任而自杀”之类的话语一再地进入到了大众视线中。这不由得令笔者感到十分的讶异:以本尼迪克特(Ruth Benedict)的《菊与刀》和奥斯特林格(Henk Oosterling)的《日本的死的伦理与意识》为代表的20世纪欧美文化人类学者和哲学家对日本人的自杀行为的刻板诠释,至今在我国依然存在着如此巨大的影响力。
然而,《菊与刀》等上世纪中期的研究从学术上说已经时过境迁,其局限性在国际学术界已经众所周知。且不说以笔者旅居日本的经验谈而言,当代的日本人丝毫没有对本案的自杀行为有所谓认同和推崇的可能。即便我们从本尼迪克特等文化人类学者籍以构筑“耻文化”,并直到今天仍不时为国人引以为据,视为“负责任”的历史上日本武士的自杀行为来看。所谓日本自古存在一种推崇为承担责任而自杀的文化的论断,是并不那么站得住脚的。用它来解释这次武汉撤侨行动中日本公务员的自杀,也是难以成立的。
在当下的日本,媒体舆论和普通的日本民众在责难发生丑闻的企业家和失职的官僚时,常常会以江户时代的武士作为“行为的模范”来比较和批评责任人的行为。在这样一种甚至显得“鸡蛋里挑骨头”的严苛语境当中,我们确实常常可以看到诸如“江户时代的武士一定以切腹来承担责任,今天的政客理应效法”这种说法。
由于在日本江户时代,确实有许多犯了错的武士以切腹自杀来承担责任的事例,因此“切腹”自杀在近代以后被当成了日本人特有的承担责任的方式,尤其是喜好日本文化的欧美人对此耳熟能详。
不过,日本历史和文化上的“切腹”自杀并不总能与“承担责任的方式”划等号。
日本史册中可见的第一例“切腹”发生在一条天皇一朝的永元二年(988年),大盗藤原保辅在将被捕获之际,以刀剖腹,企图自杀。在这个时期,“切腹”不仅不常见,更非武士所独有的行为。
在进入镰仓时代(1185年—1333年)之后,随着武士之间的战斗频仍,“切腹”的历史记载也随之多了起来。不过,早期的武士往往在穷途末路之时,为了免于死于对手刀下,才会选择自杀。
因为“切腹”自杀的死法既不干脆,又很痛苦,所以镰仓时代紧随其后和南北朝时代(1336年—1392年)的武士们一般采取的是刺心和自刎的自杀方法。而以“切腹”的方式来了结自己生命的做法,往往带有强烈表达个人意志的含义。
比如在嘉吉之乱(1441年)当中,谋杀了将军足利义教的赤松满祐的部将中村单证,在城池即将被幕府的讨伐大军攻陷之时,用最为痛苦的“十文字法”切腹,其主要目的就是为了让自己成为后世武士所效法的典范。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在镰仓时代到室町时代(1336年-1573年)这段经典的武士时代,“切腹”乃是失败者显示光荣与志气的方法,而绝无承责引咎之意。
进入战国时代(1467年—1600年)之后,“切腹”的含义发生了本质性的变化:从自发的武士个人行为演变成为了主君对臣下的强制性惩罚手段。
文禄四年(1594年),统一日本的枭雄丰臣秀吉勒令自己的外甥丰臣秀次切腹一事,尽管在形式上表现为秀次因为过错而引咎自杀,实际上完全是秀吉为了清洗外甥而采取的强迫手段。
到了大家最为熟悉的江户时代(1603年—1868年),随着武士阶层的礼法制度的日益成熟与完备,切腹的流程也变得越来越具有仪式感,例如,事主在切腹之前需要向幕府提交申请书,切腹前的几天必须斋戒净身,切腹的当天需要准备合乎礼仪的装束和短刀,切腹所使用的方法,为了减轻事主痛苦而安排的“介错者”(负责斩首)以及验尸的做法等等,每个环节都有十分具体的要求。这样的一种特点,令本尼迪克特和奥斯特林格等欧美学者将切腹自杀与日本传统文化中的审美以及禅宗的修行方法联系在了一起,并进行了深度的阐发。
不过,从江户时代切腹的本质而言,尽管不乏有若干忠臣谏争的事例,但绝大而多数事例是幕府政权对武士阶层所特设的死刑。在江户时代因为办事不力或事故而被幕府判决切腹的例子为数甚多。
德川幕府对办事不力的臣下法不容情的严峻态度,确实强化了普通日本人对于“切腹”是武士在被问罪之前引咎担责的行为的映像。但把本是被强制执行的刑罚“切腹”描述成主动承担责任“引咎自杀”的自发行为,无疑是江户时代居于统治地位的朱子学的道德伦理包装的结果。
江户时代的官学——朱子学,重视士农工商的身份等级的体统。由此,作为统治阶级的武士阶级注重的忠孝节义的伦理观念超过了佛教,被日本的朱子学说发展为普通庶民也应当遵守的封建伦理道德。而武士在被问罪之前引咎担责“切腹”自杀,正是作为武士阶级“忠孝节义”伦理的具象化观念被向日本的普通民众灌输,从而形成了日本民间和早期外来观察者眼中关于日本武士引咎切腹自杀的固定映像。
但,这个江户时代才形成的观念,到了明治维新(1868年开始)四民平等政策施行之后,就逐渐被日本从欧洲学习推广的的近代国民观念所取代。二战之后,日本社会从观念到教育又经历了一次大推进,时至今日,现代国家和国民观念已经成为日本社会的思想基础,江户时代朱子学统治的封建伦理早已没有土壤。
只是,在对官僚的期待和社会评价标准上,廉洁有能的江户时代的“好代官”的形象,深植于日本民众对昭和时代官僚的集体想象和期许当中,因此才有日本民间对于失职官僚和丑闻企业家“江户时代的武士一定以切腹来承担责任,今天的政客理应效法”的责难。
这就正如时至今日,“包青天”的形象依旧是海内外华人社会对于官员的期许和愿望,但恐怕没有哪个国人会真正用包拯生活的宋代的思维观念去过今天的生活。
正是如此,在刚刚过去的平成时代中,公职人员仅仅是替国民服务的工作人员而不是什么大人物的概念己是牢不可破。对于这次的自杀事件,多数日本国民的感受是一个和自己一样努力工作的人去世了。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引咎自杀的伦理是在一个远离当代日本社会的特定古代社会环境中产生和存在的,但为何直到如今仍然有很多日本之外的观察者仍然愿意使用它作为解释工具呢?
原因出在20世纪80年代,当时日本企业在全世界高歌猛进,欧美的学者们急需理论范式对这一现象进行阐释。
于是,他们“走捷径”又一次找出自己的老前辈们所创作的诸如“武士的克己奉公与日本人的耻文化”等图腾化的符号来解释日本经济的惊人崛起,然而这样的范式在很大的程度上只是一种时空的误会和对日本历史与社会的误读。
尾声:过劳引发心理崩溃 撤侨公务员自杀真相
最后,让我们再一次回到引出本文的撤侨公务员自杀事件。
根据埼玉县警察部门最新的调查结果,这位自杀的年轻警官刚刚被借调到工作繁忙的内阁官房室不久。而其自杀的原因是借调到新部门后陡然增加的工作导致的过分烦劳,从而引发死者心理崩溃。尤其需要注意的是:死者在工作内容上并没有任何过失,自然不存在需要“承担责任”一说。而无论日本媒体的报道还是普通民众的评论,也并未将其自杀视为对“失职”的 “承担责任”、“谢罪”行为。相反,埼玉县警方发言人表示,这次自杀对本县警察的士气造成了打击。而且,与我们从《菊与刀》等上世纪的研究中得到的刻板映像相反,当下的日本社会对于公务员或公司职员因为工作失职而自杀的行为普遍抱有批评的看法。以去年静冈市府职员因为上司的训斥而死杀一事来看,法庭的裁决明确判定此事属于“职务灾害”行为。
综上所述,“自杀谢罪”的观念在日本也只是在某个历史时期内形成的特定时段的观念,既不是日本一直以来的文化传统,更不是当今日本社会的统治性观念。以“耻文化”和“推崇死亡”这样的观念来看待当今日本的自杀问题的方法应该到了退出历史的时候了。而本次事件中国内对日本公务员之死的“引咎自杀”、“自杀谢罪”的认识以及随之产生惋惜、赞赏、感叹等,更多是国人借他人之酒杯,浇自己胸中之块垒的表现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