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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定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基数时应注意什么?

一、公司为按实际工资总额基数缴纳社会保险,是否属于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形?   

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情形主要分为两种情形:   

1、用人单位在用工期间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情形   

该情形主要分为三种情况:   

(1)用人单位在用工期间一直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2)用人单位在用工期间前期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但后期已缴纳社会保险;   

(3)用人单位在用工期间前期已缴纳社会保险,但后期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2、用人单位在用工期间未按员工实际工资总额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情形   

该情形主要同样分为三种情况:   

(1)用人单位在用工期间一直未按其实际工资总额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2)用人单位在用工期间前期未按其实际工资总额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但后期已按其实际工资总额缴纳社会保险;   

(3)用人单位在用工期间前期已按其实际工资总额缴纳社会保险,但后期未按其实际工资总额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严格意义上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以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按上述情形主要是指第一种情形第(1)、(3)情况、第二种情形第(1)、(3)情况。   

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主要指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关系)、终止事实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而导致劳动者者有权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并获得经济补偿的情形。   

对用人单位前期违法未缴纳社会保险行为(主要指第一种情形第(2)情况、第二种情形第(2)情况),员工虽不能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但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   

二、为分公司员工缴纳集团所在地社会保险是否合法?  

社会保险在缴纳上实行属地原则。即在劳动者实际发生劳动关系所在地缴纳社会保险,属地管辖一方面有利于员工就地获得社会保险待遇,另一方面有利于当地劳动部门的监管。   

实践中也存在“平安一路行”所说的情况,在分公司筹建阶段员工的社会保险只能由总公司缴纳。在分公司成立后根据《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并依法为分公司员工缴纳社会保险。  

三、HR在日常确定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基数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在回复这一问题前先说一下社会保险缴纳基数问题。日常如何确定缴纳基数的范围,事实上《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第一条已明确:凡是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没有明确规定不作为工资收入统计的项目,均应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到目前为止这一规定第四条所规定的不列于缴纳社会保险基数的十七个项目(见附件)没有大的变化。   

HR在日常确定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基数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放两头,关键抓中间  

所谓两头是指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工资低于上年度岗平(社平)月工资标准的60%以及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工资高于上年度岗平(社平)月工资标准的300%人员。抓中间是指缴纳社会保险工资为上年度岗平(社平)月工资标准的60%-300%人员。   

确定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基数事实上对于缴纳社会保险工资低于上年度岗平(社平)月工资标准的60%人员而言不存在协商的问题,法定的标准不可能违反。反而是缴纳社会保险工资高于上年度岗平(社平)月工资标准的300%人员,双方可就缴纳社会保险基数进行一定的协商。  

2、建议采用协商方式确定缴纳社会保险基数  

事实上不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员工都不愿意按员工实际工资缴纳社会保险,在这种情况下可采取协商的方式确定具体的缴纳社会保险基数,由员工予以确认。  

3、确定缴纳社会保险基数流程  

第一、人力资源部按规定核算职工下一年度社会保险基数;   第二、非书面方式征求缴纳社会保险工资高于上年度岗平(社平)月工资标准的60%以上人员缴纳社会保险基数的意见;   第三、出具缴纳社会保险基数确认书让员工签字确认。  

4、缴纳社会保险基数确认单(样本)  

某公司2015年度缴纳社会保险基数确认单   

本人确认在2015年度缴纳社会保险按        元标准执行,请公司按规定在每月工资中扣缴本人缴纳部分。   

确认人:     2015年7月21日   

附:   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  

四、关于不列入缴费基数的项目  

根据国家统计局的规定,下列项目不计入工资总额,在计算缴费基数时应予剔除:   

(1)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在重大体育比赛中的重奖。   

(2)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费用。职工保险福利费用包括医疗卫生费、职工死亡丧葬费及抚恤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文体宣传费、集体福利事业设施费和集体福利事业补贴、探亲路费、计划生育补贴、冬季取暖补贴、防暑降温费、婴幼儿补贴(即托儿补助)、独生子女牛奶补贴、独生子女费、“六一”儿童节给职工的独生子女补贴、工作服洗补费、献血员营养补助及其他保险福利费。   

(3)劳动保护的各种支出。包括:工作服、手套等劳动保护用品,解毒剂、清凉饮料,以及按照国务院1963年7月19日劳动部等七单位规定的范围对接触有毒物质、矽尘作业、放射线作业和潜水、沉箱作业,高温作业等五类工种所享受的由劳动保护费开支的保健食品待遇。   

(4)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   

(5)支付给外单位人员的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6)出差补助、误餐补助。指职工出差应购卧铺票实际改乘座席的减价提成归己部分;因实行住宿费包干,实际支出费用低于标准的差价归己部分。   

(7)对自带工具、牲畜来企业工作的从业人员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补偿费用。   

(8)实行租赁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   

(9)职工集资入股或购买企业债券后发给职工的股息分红、债券利息以及职工个人技术投入后的税前收益分配。  

(10)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以及一次性支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   

(11)劳务派遣单位收取用工单位支付的人员工资以外的手续费和管理费。   

(12)支付给家庭工人的加工费和按加工订货办法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发包费用。   

(13)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   

(14)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中净结余的现金。   

(15)由单位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   

(16)支付给从保安公司招用的人员的补贴。   

(17)按照国家政策为职工建立的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其中单位按政策规定比例缴纳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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