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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晖:关于公正的首要问题

  

  商业时代的社会公正,首先就是商业的公正问题。商业公正其实非常简单,第一,不能抢,在市场经济中不能用权利谋利益;第二,不能骗,不能搞信息欺诈。商业社会是一个强调竞争的社会,但竞争也要有一个限度,不能“赢家通吃”。我们承认竞争必然有输赢,在这个问题上要反对平均主义,但不能输家就输掉一切。

  所以,所谓公正就是:竞争过程是公正的;对竞争过程的后果有一个最低限度的控制。简单来说,商业时代的不公正实际上就是:一,全家通赢;二,赢家通吃。其中,全家通赢可能是不公正最重要的一点。

  怎么解决“赢家通吃”的情况呢?这当然需要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来加以解决。现在,有很多人写文章说福利国家有很多坏处,福利国家普遍处于危机之中。实际上,中国的福利不必达到瑞典的水平,达到美国的水平就不错了。美国的福利水平在其左派看来很糟糕,在他们眼里,美国被认为是自由放任的社会,是强调自由而不顾平等的社会。但与我们相比,美国的保障水平已经高出很多,这是事实。

  

  底线的迷失

  

  社会公正其实是一个很简单的底线问题,但即使这样简单的底线问题,往往被人为地用理论游戏把它给复杂化。而一经复杂化后,底线就容易迷失。底线的失守当然是权利不受制约而造成的,但在语言形态上,它的迷失的确跟有些人不恰当地把简单问题复杂化有很大关系。

  有一个典型的例子,我们的经济学界存在对交易成本理论的误用。实际上在亚当·斯密时代,西方经济学和整个西方经济社会主要面临的问题交易权利的正当性问题,只有在这个问题得到解决时,才有可能提出交易成本最小化的问题。新制度经济学代表人物科斯在讲到农人和牧人的交易费用时说,只要产权是确定的或者说产权是明晰的,交易费用最小就可以达到效率最优化。科斯讲这句话显然有一个无需说明的前提,不管权利是属于农人还是牧人的,至少权利是合法的。他没有假设农人把牧人杀了,或者牧人把农人抢了之类的情况。

  但是,交易费用在引进中国时有了很大的变形。

  第一,交易权利的合理设立,变成一个用人为剥夺交易权利或者人为膨胀交易权利,来为某些人降低代价的命题。有一些学者说,这种做法最大的优点就是可以降低交易费用。交易费用当然可以降低了,因为只准我交易不准你交易交易费用就极大地降低了。

  可这里有一个很大的问题,以交易成本最低化为由来剥夺一些人的权利,这是不是交易成本本来的意义呢?或者,把不是属于一些人的东西,不经所有者的认可拿去任意交易问题的本质是不是交易费用的问题呢?交易费用理论到底应该处理什么问题呢?

  打一个比方,假如某甲和某乙在市场上讨价还价,吵了半天,交易费用很大而达不成交易,结果某甲把某乙抢了,交易费用当然就下降了,因为不用交易了。

  第二,科斯所说的交易费用,实际上是讲整个社会维持一个交易系统所要付出的组织成本,决不是指交易某一方所出的价格是不是最低。但我们现在很多人在谈交易费用时,实际上讲的都是交易的某一方,尤其是强势一方怎么样降低费用。

  比如,有一位学者曾经用交易费用最小化来证明过合作化的必要性,他说国家和一家一户的小农打交道,交易费用太大,因此合作化、人民公社是势在必行的。但他到印度考察以后得出一个相反结论,说印度经济之所以搞不过中国,是因为印度的农会、工会太厉害,印度的工人、农民都组织起来以后,统治者和他们打交道的交易费用就大大增加,尤其印度的企业没有中国有效率,因为印度的工会很强大,资本家和工人打交道的交易费用大幅度增加。

  如果说,一家一户与农民交易,费用很大,而农民组织起来后的交易费用就更大,是不是可以推理出,最好的办法是把他们都抓起来,放到强制性农庄里去,这样交易费用就最小了呢?这个推理肯定是不对的。因为现在很多情况下我们讨论交易费用,实际上只考虑了一方面出价最低。把农民抓到集体农庄的思路,并没有考虑到农民为此付出了很大费用,比如,几千万人的自由算不算交易费用。

  交易费用被解释到这种地步,问题确实太大了。这把很多交易权利的不正当设定乃至不正当剥夺,都在所谓交易费用最小化这样一个似乎学术化的话题之下给合法化了。

  

  首要问题

  

  在现实经济生活中,的确存在这样的现象,利益各方的权利被剥夺,由一个权利中心或者说由一些不受制约的权利来配制利益。的确,在一定情况下,这给社会提供了一个稳定的表象,甚至在一定程度上也有利于一个时期的经济发展。恰恰这一点,可以解释中国在前一时期很大一部分的经济增长,不仅在中国与东欧的经济改革比较中可以看出这种差异,在中国和印度的经济比较中也可以看出。

  用这种办法来节约交易费用,交易费用是真正降低了,而这是否变成一笔将来需要用高利偿还的高利贷,还很难说。在中国这样一种经济转轨的过程中,经济转轨过程的本质就是交易权利的设定过程。只有在这个过程设定以后,在交易权利设定以后,我们才能谈得上所谓交易成本的最小化。在交易权利的设定过程中,我们现在需要解决的一个核心问题交易权利设定的合法性问题,实际上就是交易权利的公平设定问题。只有在这个问题解决完以后,我们才能进入到科斯他们所讨论的那一个层次。

  由于中国现阶段的社会公正问题是太过程式化的或太过底线化的,因此它还和我们现在所讲的很多理论,甚至可以说和所谓公有化和私有化的争论也没有多大关系。

  实际上,在现代公民社会中,产权问题只有一个原则,就是尊重所有者,不管是在私有化还有公有化的过程里。在美国这样的私有制国家,很多私有财产通过捐助变成公益基金,从来没有人说这种行为侵犯了私有化;同时,在很多搞私有化的国家里,私有化都要遵循一定的规定。一位网民说,“私有资产变成公有不是不可以,但要经得私人同意。公有资产变成私有不是不可以,但要经得公众同意。”

  如果私有财产变公有不征得私人同意,公有财产变私有也不征得公众同意,不管是自由主义还是社会主义者,都会觉得这个社会出了问题,社会主义者会觉得公共财产受到侵犯,自由主义者会觉得私有权利受到侵犯。

  其实,在中国争论公有好还是私有好,私有快点好还是慢点好,往往不得要领。中国现实中存在的最主要的不公正,其实并不是公有还是私有的不公正,而是不管是公有还是私有过程中,不管搞计划还是市场,总是一部分人吃亏,一部分人的利益得不到保障。

  我们不必过多强调“左”或者“右”,因为在一个现代社会中,这两种取向都是存在的,而且这两种取向在一个现代社会中是可以达成互补的。实际上,现代社会中应该有一种天平效应。在自由竞争过分发展时,就有服务于社会保障的力量——会站出来,在社会保障、福利上拿出较多的举措。但如果这样的政策施行到一定程度,人们认为它妨碍了经济活力、阻碍了投资,那么比较倾向自由放任的人出来——政策就会朝更多的自由去倾斜。这样一种政策调整,在任何一个现代社会中都是不断进行的。

  一个好的现代社会,都需要一种利益的正常调整,而且通常来讲都是有利于整个社会的。而一个缺少公正的社会,利益总集中于某一个群体,而且这些利益群体通常都和权利有太多联系。

  如果我们不解决这样的社会公正的问题,所谓的自由放任还是福利国家这样的争论,在中国将成为很奢侈的话题。效率与公平的问题在西方中世纪就是效率与平等的问题,这个问题应该说并不是我们现在面临的主要问题。我们现在面临的问题,实际上是竞争本身的公正与否的问题,而不是竞争结果到什么程度的问题。在这个问题上,首先要做制度性的改进,在这个过程中知识界也应该有一个自省,不能使得一些常识问题经过理论包装后,不公正被掩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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