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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筱才:政治运动的基层逻辑及日常化——一个“汉奸”的发现与审查

  

中国二十世纪下半叶的历史,几乎都是与政治运动密不可分的[1]。尤其是1949年后的三十年,政治运动几乎席卷了中国每一个单位、家庭及个人,“搞运动”也成为民众口头极为流行的词汇。那么,究竟什么是“政治运动”?它们又是如何“搞”起来的?其逻辑是什么?对于基层干部与民众来说,又是按何种理解去参与这种运动?学术界此前许多研究都侧重于研究政治运动的高层逻辑,如党内权力斗争与政治运动兴衰间的关系[2],但政治运动的主体仍是人──无论是运动对象,还是运动过程。如果我们回顾历史,1949年后的历次政治运动皆以特定人群为对象,但同时又将绝大多数民众席卷其中,“运动靶子”与“参与群众”均是同样重要的。政治运动既然是以人为主体,那么,其具体实施过程又是如何?每次政治运动之间有联系吗?还是它们都是服务于特定时期的政治任务?

   1949年中共建立新政权后,单位体制也随之确立;到1950年代中期,当工商业公私合营与农村集体化完成后,中国民众基本上被“单位化”。必要的时候,每个人都可以找到其隶属的组织,政治权力也可以随时通过这个庞大的科层单位体系触及到每一个民众。政治历史审查不但涉及到全社会,而且是持续累积性的,它与历次政治运动紧密结合,形成数量惊人的个人档案[3]。

   在此篇文章中,笔者想通过从一个工厂的档案中发现的案例,来讨论政治运动的基层实践。M厂1930年代创建于上海,1960年改为地方国营企业;1965年全厂职工约600人。从该厂的档案,我们发现五个王文尧个人案卷,详细记载了对其进行政治历史审查的经过及结论,涉及的时段从1953至1975年,几乎涵盖中共建政后三十年内的政治运动史[4]。因此,笔者认为可以用这些档案资料来审视基层单位政治运动对普通工人的冲击,进而研究政治运动在基层的实际运作与程序。有所谓“政治历史问题”的人,他们遭遇到什么?针对他们的检举是如何发生的?如何调查他们的“罪行”?如何定罪?最终他们又面临怎样的处置?通过此个案的分析,我们或可对1949年后政治运动在基层开展时的秩序与逻辑有一些初步的了解。

    

   一 检举:运动的发生与对象的确立

   1949年中共建政后的历次政治运动,多以不同类型的人群为对象。但是有一些人,比如曾在1949年前的“敌伪”机构任职,或加入过“反动社团”,或为其服务过,即所谓有“政治历史问题”者,则在每次运动中都有可能成为目标。那么,当局是如何掌握他们的这种政治经历呢?通常来讲,所谓首要人物,或者在地方上曾公开担任过职务的人员,其政治身份比较容易了解。但对于为数众多的一般从众,公安局及其他机构则主要通过档案过滤、群众检举加上个人坦白等几种方式来了解其政治历史。至于那些在旧政权或社团中身份过于低微或服务时间过短的人员,档案中无记载,个人也未交代,其经历则主要依靠外界检举的办法来获得。本文讨论的王文尧即属此类型。

   王文尧,1914年生于河南信阳,曾在私塾读过五年书。1935年前后,他曾顶替父亲在当地任职甲长一年有余,其后至1939年5月前在信阳靠卖苦力为生,1939年6月至10月到游河维持会自卫队当兵,后替日军修马路和在飞机场拔草。1940年2月至7月,他外出汉口,在江汉路华阳化学工业社学做肥皂,之后到了广水清水肥皂厂做工。1941年3月至1943年2月,他随日本部队到应山、黄陂为日军佐藤部队伙房当苦力,还与人合伙在日军驻地内摆摊做点心。1943年11月至1945年7月,他在汉口、孝感、洋河等地贩卖烟土、杂货。1945年7、8月间,经日军警备司令部特务班翻译闵盛林介绍,他帮忙检查走私货物,但没有得到什么报酬。1946年9月王文尧从信阳到上海,由同乡介绍进入M厂,任大炉间工人。

   对于新生的中共政权来说,王文尧以上经历至少有三个“历史污点”:1年的甲长、4个月的维持会自卫队队员、1个月的日本警备队便衣。但是,就全国范围来说,有这些问题的民众人数极多,加之王在担任这些职务期间并没有被记载犯上严重“罪行”,因此,新政权建立后的首两年,王并没有遇到太多的麻烦。他在填写履历表时,隐瞒了曾为日军服务的经历(无论是参加自卫队或便衣队,还是为日军伙房打杂),看来他已感到这些经历会对自己不利。此时的M厂尚属于外资企业,但厂务管理权力已多为厂里中共党支部、工会及治保科这些部门控制。王在此时表现积极,与厂党支部书记吴庸翔多有接触,因此,当M厂在支部领导下成立学委会并举办政治学习班之时,王被安排进班学习了两个月,还被党组织列为考察对象,继而被发展成为中共候补党员。约在1952年底,王成为M厂政治宣传员,然而,他未及转正,就因他人检举揭发而面临重重危险。

   最早的检举人是华东军区工程部人员张琰,他从在M厂工作的叔父处得知王文尧在工厂被列为候补党员,且担任党的宣传员。1953年3月16日,他写信给《解放日报》,指王“曾在敌伪时期在家乡作过日寇宪兵便衣特务,杀害过革命同志和无辜老百姓”,要求该报将情况转达M厂党组织[5]。我们不清楚张琰叔父是否与王有利益冲突,但也不能排除张真的是出于“阶级觉悟”而检举王文尧。

   《解放日报》社在接获此检举函后,即转至P区公安分局。该局即派人至王文尧户籍所在地进行调查。4月20日,派出所户警报告称,王“在乡是土匪出身”,“该人在乡下有血债,乡下曾有人来了解过”,是故王看到派出所的人就很害怕。这一报告引起上海市公安局高度重视,一方面致函华东军区政治部欲找张琰进一步了解情况,另一方面随即派人至M厂调查,党支部书记吴庸翔表示王“表现一般,已为厂内党宣传员,对他历史不够了解”。随后,上海市公安局致函信阳县公安局,请其对王文尧历史问题进行协助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10月30日,信阳方面回函肯定王文尧在1938年日军占领信阳时期曾当过宪兵队便衣,但表示对其“具体罪恶”难以了解清楚,只建议结合现在的表现斟酌处理。对这一回复,上海公安方面似不满意,要求信阳当地继续提供更具体的资料。或在这种压力下,次年11月,信阳方面提供一条“血债”:1942年6月,王曾把三个老百姓当作是新四军或国民党,用汽车载到信阳教场河活埋了。“血债”的唯一证据是王文尧原籍居住地治安委员苏长银的检举材料。这种积极份子的检举,可能与公安人员反复上门询问有关,却构成王的重要定罪依据。

   1954年12月,P区公安分局经办人即依据信阳县公安局的查覆意见,向上级请示以“日特”的罪名逮捕王文尧,但没有获得支持。次年5月28日,在P区公安分局最后给出的处理意见中,认为上述王的“血债”要查清楚,核实后再行逮捕。根据当时已有证据,结合其家庭情形,暂时判处管制二年[6]。当时宣布王的罪状是:日寇宪兵便衣特务、强抢人民财物,以及准备去捉新四军危害人民等。这一处理虽然是临时措施,但也反映出当时中共对此类基层普通的“历史反革命”份子多倾向于宽待的政策。

   然而,基层单位的干部对政治运动的理解可能与高层有差异。在M厂的干部眼里,公安机关从他们信任的积极份子中抓出了一个汉奸特务,这对他们的政治工作显然有负面影响,我们可以从档案中看到他们在王被处分之后,在不同的政治运动中,都会不断请示逮捕王文尧。因此,在王文尧一案的处理上,始终有两种不同的声音。

    

   二 拘捕:运动中不同机构的意见分歧

   1955年7月,受胡风案与潘汉年案的影响,一场规模浩大的肃清暗藏反革命份子运动在上海开始了。王文尧被宣布管制正是上海肃反运动启动之时,如何有效控制管制对象并且不出问题,负责的干部也会觉得极为麻烦。因此,在宣布王文尧被管制后两个月,M厂治保主任余钟达便提出申请将王报捕,此举得到了厂党支部书记吴庸翔的支持,他在报告中指王“态度嚣张,不遵守管制条例”。他们同时提出另外两个重要逮捕理由:(1)将王的历史罪行与其工作表现结合起来,认为该厂5月8日一起工伤事故是由王引起,同时他又蓄意制造废品;(2)王也是外宾接待工作上的主要控制对象,因为他在该厂重要车间工作,而此车间处于参观路线之内。基于此,该厂支部希望能将这个“极其危险份子”迅速逮捕法办。

   然而,公检机关对于逮捕王文尧仍然持谨慎态度,盖普通工伤事故及生产废品未必能成为刑事惩处理由,外宾接待保障更不能成为台面上的构罪理由。尽管M厂支部在王的管制期内曾多次提出将他逮捕法办,指其表现与态度都不好[7],但上级领导仍认为材料不充分,要求该科再查明更多证据。其实随后的调查与检举、坦白便与这种搜求证据的需求有关。

   在治保干部与公安人员的动员与“启发”下,原来保护王文尧的信阳同乡在他被管制后,也开始对他实行检举。1955年8月,王在M厂的同事赵丰祥检举他在日本人将投降时当过便衣,敲诈百姓物资。曾和王一起参加检查走私物品的吴大模,也在信阳检举王曾参加日军宣抚班──闵盛林的组织,没收过农民大烟土数两。闵盛林则在武昌检举王曾于1945年6、7月间参加日寇特务班,四次检查货物出口活动。这些检举可称为“被动检举”或“连带检举”,由于检举人与被检举者系旧识,因此其内容也相对可信。

   然而,亦有人藉检举作报复之举。王文尧在担任甲长期间,曾将他叔父家的三个儿子抓去做壮丁。所以其堂侄王文有检举其在警备队与宪兵队都当过便衣,没收过他的货物。而王从前的生意合伙人司玉成,由于与王之间有生意纠纷,所以便检举他当过日本特务,抗战胜利后还在国民党军政委员会调查统计所当队长,解放后潜逃上海。这些检举信均由他们自己寄至河南省公安厅,后者的检举更为王加戴了一顶更危险的政治帽子──“军统特务”。这类的检举可称为报复性“主动检举”。

   1955年12月的两份检举则提供了更恐怖的“血债”证据。先是信阳的李彦彬检举王文尧在1942年于东双河打死一个农民[8]。继而,曾经在信阳日本宪兵便衣队做过文书的赵钰铭,在肃反集训班中检举了其“同党”王文尧的许多罪行:1940年秋在十二里庙以检查私货为名进行敲诈勒索及强奸妇女,并勾结土匪张长山两人同谋向便衣队长尹怀德报告当地有中国便衣活动,后三个外地药商与三个本地农民被抓,五人被杀;1942年5月报告董家岗有新四军活动,后有日伪行动,捕杀新四军两人;在游河维持会自卫队时,曾绑到二人,交自卫队,一人被杀[9]。除这两份“血债”证据之外,同样进了集训班的曾当过“伪保安队”班长的赵治斌,也检举王文尧在日本宪兵队任事时抢劫民众财物数量巨大,苦主皆有姓名与损失数量,同时王还将一民众送交日宪兵队[10]。他们的检举成为日后当局不断对王进行实地外调的重要诱因。

   面对不利检举,王文尧也被迫交代他的实际经历。1956年4月8日,王写了一份“彻底坦白书”,承认自己在1938年7月去信阳游河店当了一个月的“伪自卫队士兵”;在乡下拿过人家一包衣服,打了老百姓一记耳光;承认绑了一个人,后来被日军所杀;在乡下敲诈勒索人民,大吃大喝。他也承认1945年8月在信阳城内女子师范校街“伪县政府”宣抚班充当便衣十一天,敲诈人民,勒索人民。他还承认没收过司武成、王文华、王文有食盐300斤[11]。以上坦白实际上也正是发生在M厂治保科与党支部向上级提出报捕手续之后。对厂干部来说,这份坦白书显然不足以让王被公安机关逮捕,上述“血债”检举一时也无法提供更多的旁证,因此王在1957年7月4日被撤销管制,不久他申请加入厂工会,也获得同意[12]。

对于类似王文尧这些低层级的战时“通日”人员,在1945年后多数未受到指控。但中共控制政权后,由于政治运动频繁,为了寻出更多“坏人”或完成运动指标,

他们面临被反复检举的危险。但这些关于“政治历史问题”的检举是否一定会让他们的境遇更悲惨呢?从王文尧一案来看,情况可能要乐观一些,而这又与持续性的外调工作是不可分割的。

    

   三 外调:政治运动中的理性环节?

   1960年,正值大饥荒的高峰,由于各类偷窃案件频生,民众不满情绪亦日益增加。当局动员群众检举揭发“坏份子”,“残余反革命”也属重要打击对象。这个“挖残反”的工作一直持续到1961年。如广东省海南行署便宣布在一个月时间里挖出残余反革命份子591名,其中伪团长、团参谋长、警察局长、情报站长等就有104名,有血债的237名[13]。已经国营化的M厂,其中老工人占一半以上,不少人都有情形各异的“政治历史问题”,因此,该厂党委当局也开始对这些人进行全面审查,王文尧案又成为其中一个重要内容。

   为了搞清王文尧的问题,尤其是为了说服上级机关将王予以逮捕,1961年3月,M厂当局开始拟定计划,派人到王的出生地进行调查。计划书称[14]:

   王犯文尧是军统份子,又是一个汉奸,隐瞒自己很多的罪恶及血债,杀害我革命干部数个,老百姓数个,经常敲诈勒索,到了本厂后,破坏工潮,解放后混入我党,曾担任党的宣传员,生产表现不好,经过政府宽大处理后,仍隐瞒自己的重大罪恶,拒不向组织交代,想混过关,为了彻底搞清军统份子、汉奸王犯文尧的上述问题,上海并无线索,必须要到河南信阳市王犯文尧出身地,及当时工作地找原日宪兵便衣队同事,及当地群众和原检举人,核对上述罪恶及民愤。

   外调,最早应该是中共组织系统有关人事变动的一个程式,如入党、审干等均会进行外调,包括公函调查与实地调查。后来,各单位也开始派人到各地对政治运动中的涉案人员进行外调,即采访他的主要社会关系并收集证据,以跟群众检举与本人坦白的资讯互相核查,最终对该涉案人员的问题作一个裁定。这种外调在1960年代以后的政治运动中非常普遍。最高峰时,“全国各条战线有几万,甚至几十万、上百万人投入到全国性的大外调”[15],尤其在文化大革命爆发之后,各派都成立了自己的专案组,为了对那些被打倒者的“罪行”定案,都需要找到证实材料,从而形成浩浩荡荡的“外调大军”,这种外调的经费均由各单位报销,据说耗费经费便达千亿人民币[16]。这种耗费从王文尧一案前后反复的外调就可以稍窥一斑,1961年的外调则是第一次针对他的实地调查。

   与此前的公函调查不同,此次外调由M厂治保科人员亲赴河南信阳以及湖北武汉实地调查。外调的目的是弄清王文尧的身份经历,以及他的“血债”。当局要求外调人员要尽量了解具体有关资讯,对王作为维持会队员,必须查明参加时间及其与介绍人之关系、介绍人之下落、活动范围、具体任务、组织人员情况及下落,以及王的脱离时间与脱离原因;对于当伪甲长,要查明任职时间、是谁指派、该人下落、与王有何关系、当时保甲制情况、任务是什么;对于充当日宪兵便衣,必须查明参加时间、地点、有无番号、与介绍人闵盛林的关系、该组织活动的主要内容;对于出任军政委员会调查统计所队长,必须查明什么人介绍、手续、时间、地点、组织系统的情况、这些人员的下落、王担任什么职务、具体任务,以及脱离原因。

   至于王文尧所犯的“血债”,更是外调的重要查证内容。按照计划,此次外调主要包括两次“血债”,一次是十二里庙的“11条血债”,一次是董家岗的“2条血债”。对前者,外调人员被要求必须查明犯罪的具体时间、地点、经过情况,如王是怎么向日宪报告的、后来是否直接或间接参与捕捉和杀害、被害者姓名、是否还有亲属、现在何处等,必须访问他们的亲戚关于被害的经过,并分别向调查对象征求意见;要是被害者是新四军,则要找到“原领导首长或同志”征求意见,了解当时情况与遇害经过。外调人员也被要求在工作过程中要先取得当地党政机构的支持,然后再深入到下面进行具体调查,不仅要讯问同案者,还需进一步查证和扩大线索,并访问就地群众和有关部门,“总咬住任何线索不放追查到底,直至弄清为止”。

   这个外调计划,至少从文本来看,总体上还是相当谨慎认真的。目前保留的外调人员所做的陈述笔录以及简要报告也显示,外调人员在讯问与查访时,确实是想尽办法去了解王文尧的真实身份及经历。对所谓“血债”历史,也确能从多方面探知实际情形。虽然外调的目的其实是为了能尽快给王定罪,但从外调结果来看,实际上却否定了王不少罪行。这种吊诡的结果也说明了中共建政后政治运动的复杂性。

   对王文尧的外调,有一个重要的发现是许多检举人所检举的罪行,犯罪者其实是王明耀而非王文尧。外调前不少检举材料都认定王明耀与王文尧是同一人,也就是“王队长”。但最后外调人员发现有一个关键的证人根本不认识王文尧,他讲的其实是王明耀[17]。王明耀是信阳南关人,也曾当过保安队及日宪兵便衣。但有关对他及“王队长”的罪行指控一直和王文尧的问题混在一起,身份的迭加及混淆对被检举者而言,后果可以是致命的。

   外调开始主要循着检举人进行,对重要人证,可能会多次侦讯。如1961年6月8日、10日,外调人员找赵治斌谈话,赵咬定王文尧是日本宪兵单独使用不公开的人员,可能是日本人的亲信。但到6月17日再次侦讯时,赵却改口称以前是胡说的,1955年参加集训时,他为了立功而胡乱检举,他根本不认识王文尧。另一个重要检举人司玉成的证言也被否认。司称王在抗日胜利后,曾当国民党军政委员会调查统计所队长。但最后外调人员发现司是一精神病患者,已判处劳动教养;同案者及群众都不知此情,信阳市公安局也无档案,加之王在1946年11月即畏罪逃往上海,如果能参加军统为队长,就不需逃跑,同时在时间上亦不可能参加。所以外调人员对这一检举最终予以否认[18]。

   尽管如此,调查人员在最后的报告中仍认定王文尧有8条“血债”,以及抢劫人民财产,管制后工作仍不认真,“工人都不要他在一起工作”,故主张将王文尧予以逮捕。我们也可以在档案中发现外调人员还让信阳市公安局开具了一纸建议,将王定性为“日本帝国主义的汉奸,与日伪匪徒汇报我军情报,残害我革命同志,爱国志士和善良人民”,故“请其所在单位依法处理”。1961年8月2日,M厂人保科正式具文要求司法机关逮捕王文尧。12月14日,P区公安分局批准逮捕,然而,1962年2月3日,经P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并报请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批示得出最后意见,认为仅有赵钰铭一人提供的材料,不能证实被告隐瞒向日军报告新四军动态,并导致干部与群众被杀死一事。检察院要求提供有力旁证,确定被告是否告密者,以及他在两起事件中所负的责任[19]。由于不能定罪,故王仍留在工厂,以所谓“解除管制反革命”与“社改对象”等身份在监督下劳动。

   对此,厂方显然不甘心,为进一步搜集旁证,1962年12月至1963年1月,M厂再次派人前往信阳、武汉等地外调,希望“全面了解王犯危害我革命干部案情的事实情况”[20]。但第二次外调仍无实质性进展,M厂人保科事后承认没有获得更多证据,但该科还是再次提出报捕王文尧的申请,认为王既有重大“血债”嫌疑,又不能完全证实,拟先由公安部门拘留审查,弄清后依法处理[21]。他们转达信阳市公安局对证人赵钰铭的判断,认为赵经教育改造,能暴露自己思想,并能反映他人的情况,因此,M厂当局主张相信赵之证言,并以此拘捕王文尧。然此申请仍未得到区司法机关支持。无奈之下,M厂人保科甚至提出与信阳市公安局联系,直接将王押送信阳市公安局处理[22]。这充分反映了工厂方面急欲摆脱王案,免去无尽的政治麻烦与行政包袱。此种思路,同时亦暗示上海与河南信阳司法机关在处理这些政治案件时对策可能有差异。其实,在外调过程中,不少被调查者都曾提到,如果王文尧在河南当地,以其被检举出来的“罪行”,可能早就被枪毙了。

    

   四 清理:运动升级与案件结束

   1962年底四清运动的开始,又给M厂党委解决王文尧一案带来新的机会。尽管“四清”开始于农村地区,但不久这场以“清组织、清政治、清经济、清思想”为主旨的运动就蔓延到了大中城市,对许多人的命运都产生深远的影响。以所谓“清政治”来说,凡在1949年前的官方政府机构或党团、宗教组织、帮会等有过经历的人,均面临彻底的审查。这方面,M厂显然更为突出,如前所述,由于该厂工人一半以上是1948年以前进厂的老工人,且属于外商企业,许多人都与所谓“帝国主义”有一定联系,“政治历史问题”也相较其他类型的工厂更为复杂。也正是在这种气氛中,王文尧的案件迅速升级。

   四清工作队在1964年8月8日到M厂。经过“札根”、“问苦”及“揭批”等程序后,工作队便将旧党委以及主要干部都定为打击对象,如1950年代的原党支部书记吴庸翔与原治保科主任余钟达,均被指历史问题不清,贪污腐化,成为“坏份子”[23]。在此种空气下,为减轻政治责任,11月24日,M厂党委再次向上级提出报请拘留“重大反革命血债嫌疑犯王文尧”。对四清工作队来说,王案可能是该厂“清政治”工作的重要突破口,故对王进行连续审讯,以期挖出更多隐藏的敌人。

   在强大政治压力下,王文尧开始被迫交代其“血债”,承认在自卫队时曾陪日本人下乡扫荡,用刀戳死过一个新四军。但工作队对这点成绩并不满意,1965年3月7日,四清工作队副队长亲自带人找王个别谈话,王在沉默很长时间后,经“启发教育”,陆续交代曾杀害“革命干部和群众”8人[24]。4月7日,王又交代他杀了2人,一个是在白坡杀了,一个是被怀疑为新四军的农民。还有一次他到四里庙去抢东西,男的跑了,就把这家女人先奸后杀[25]。后来,他又陆续交代杀了72人。这样,其“血债”总数便达到惊人的83条。如果这个数字属实的话,王文尧可能是当年上海四清运动中抓出来的最大的“老虎”之一。但工作队负责人了解王在高压下已经有些神智失常,对这数字也不敢相信[26]。但无论如何,从王口中报出来的83条“血债”,使他的案件升级。同年4月,M厂党委也重新组织了全面性的外调,此次外调涉及湖北、河南、陕西、安徽四省,调查了上百个相关知情人。外调工作最后显示,王的大部分坦白材料都不真实,而一些关键的检举材料更属张冠李戴。

   赵钰铭是王文尧一案的关键检举人,他曾提供了多项王文尧杀人的材料,证言非常具体,受害人有名有姓,时间地点均很完整,正因为这样,信阳市公安局才相信其检举是真实的。但经M厂外派人员深入调查后,发现此人根本就不认识王文尧。赵承认自己在1955年5月的集训班写了假材料,为了立功检举了自己认为可能已经不在的人。赵钰铭的翻供,对于王案有极重要的意义,因为许多所谓的“罪行”,都只有赵钰铭一人作证,他的否认便意味着对王案的定性要全面改变。

   同时,此次外调也发现王文尧根本没有在日军宪兵便衣队做过事。调查人员走访了曾在1939至1945年期间当过宪兵队便衣者十一人,均不认识王文尧。信阳市公安局保存的宪兵便衣队名单中也没有王的名字。一些检举人所称“王队长”,其实不是指王文尧,而是在日本宪兵便衣队任过事的查振福。其实,宪兵便衣与警备司令部特务班便衣,是两类不同的便衣。前者经常要执行扫荡军事任务,并且负责搜寻新四军或国民党的游击队,所以其成员多有杀人行径;后者则主要是维持地方秩序,如检查走私物品,不大可能会去杀人。

对于王文尧自己坦白的“血债”,最后发现也查无实据。如王交代在游河杀人并将头颅挂于电线木上,但调查人员到游河访问后,发现情节完全不对。当地老居民回忆出的相似情节是,1939年9月,日军翻译官板本曾杀一小偷,将其头颅挂在一棵树上。王可能在乡间听说此事,交代时便将之安在自己头上。

外调人员在湖北劳改农场讯问原日军警备司令部特务班翻译闵盛林,闵也表示王是其直接下属,既无武器,又不会日语,不可能杀人[27]。

   是故,M厂外调人员在呈交的报告中认为:王文尧的罪行主要是在游河维持会自卫队抓人,以及在警备司令部特务班没收商人货物及敲诈。十二里庙血案以及董家岗案,经查证后都与王无关。董家岗与十二里庙的事情发生时,王正在黄陂姚家集随日本部队做苦力,不可能在信阳。日本宪兵队便衣人员档案也证实这两件事是土匪张长山为谋事及敲诈不遂而向便衣队长尹怀德报告的,与王无关,便衣队员也都不认识王。调查人员称,王虽然在运动中交代过去曾杀过83人,但经过派人到信阳地区调查访问了当地一百多个群众,可以肯定王的交代基本上是假的,王交代杀人的所有地点,不是时间不对,就是情节不对,或人数不同,而且那些人都是日本人杀的,与王的交代不符。

   据此,1965年6月9日,上海市委驻M厂四清工作队最后认定王文尧是一个“无正当职业长期随日寇部队流动,依靠日寇为生的流氓,又是二次参加日伪组织带过手枪欺压人民的汉奸”,但对其杀人问题暂时无法证实,须作专案调查,“在今后日常工作中不断发展线索,加强调查研究”[28]。次年6月,上海M厂继续派人到信阳、武汉、西安等地调查王文尧一案,最终仍无法查证王的“血债”问题,四清工作队的结论得以保持。1969年底王因病去世,享有正常的职工死亡待遇[29]。

    

   五 结语

   从王文尧的故事,我们可以了解政治运动在他身上是如何发生的。他本来是一个运动的积极份子,但是从1953年被检举开始,他就成为运动对象,坦白则成为他的日常功课,而围绕那些检举与坦白出来的“罪证”进行的外调,更一直持续到他的亡故。这种个人的遭遇又是与基层单位的运动实践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对单位干部来说,每次运动都需要有其对象,也必须向上级交出成绩。因此,他们需从芜杂的检举与揭发交代材料中发现“敌人”,进而通过一定程序来将其罪名确定,为惩处运动对象提供依据。

   然而,从基层实践来看,政治运动仍有其逻辑。尽管每次政治运动从上层来看都有其特殊的“大逻辑”,但具体到基层,则参与者亦有其“小逻辑”。无论是检举、坦白或外调,甚至惩处,当事人经常在按照自己的理解及利益来采取行动。

   通过研究,我们可以发现,检举过程中各种虚假的证言随处可见,其检举动因也常各不相同。因记忆错误以讹传讹、高压下的生存焦虑、特殊的利益纠葛,都可以从检举过程中发现。如果这种检举没有认真核查,被检举人极有可能面临严重的制裁。所以外调未必全是整人的“黑材料”,有时也确实能帮一些人摆脱被夸大的罪名。

   对基层单位来说,管制“阶级异己份子”既耗费成本,亦需承担政治责任。因此,M厂治保主任、党支部书记再三要求由司法机关将王文尧收押判刑,但检察院与公安局则反复指出“证据不足”,要求厂方去搜集更多旁证以坐实嫌疑人的罪名,基层单位不得不花费人力物力进行外调。当外调结果证明王之“罪恶事实”没有那么严重时,他最终亦获得了“政治安全”。这种畸形的内部制度逻辑,甚至到文革发生后,仍在许多地方存在。

   1949年后,由于政治运动频繁,冤假错案众多,民众上访也日益普遍,加之审判拘押犯人所带来的社会成本巨大,因此,当局提出所谓“矛盾不上交”的政策,亦即要求地方与基层将问题自己解决掉,非不得已,不要给上级政府增加压力。因此,在中共体制内的上下单位之间,便存在一个“压力转嫁”的现象。在王文尧的案例中,区检察院在拒绝原单位要求将案犯判刑收押的申请时,便指出该人家口众多,全靠他一人工资养活,因此,如果将王收押判刑,年幼子女及其妻子将无以为生,并很可能会让政府背上额外的包袱。显然,司法机关承办人也不愿意承担“违反政策”的罪名。

   但正如档案材料中所能看到的,政治运动给民众带来的冲击存在空间上的差异。面对相同的历史问题,只要当事人处于不同的空间单位,其结局便可能迥然相异。信阳县公安局在1953年前曾派人到上海寻访王文尧,正如当时许多地方发生的进城抓逃亡地主或漏网反革命一样,王如果被寻获带至信阳,很可能会成为重要的被检举对象受到“镇压”。不但城乡情形各异,不同的单位、干部的文化水准或性格差异也会影响到当事人的命运。例如此案中的外调人员的谨慎态度,对“洗白”王的历史经历很有帮助。当然,工厂不同时期的权力结构也制约着政治运动对象的命运。

   政治运动在基层的开展,实际上就是由针对单位职工中一定比例数量的运动对象展开的,通过反复检举、坦白、外调、审查,政治运动在基层被“日常化”,且构成一个连续的、累积性的过程。对于基层单位来说,每次政治运动如果都要找出新的对象,成本无疑无法承担,部分运动对象的固定化便成为常见现象。但是,每次政治运动中,不同的承办人可能又希望能够从其问题中发现新的线索,制造出新的运动成绩,这种过程可能就会给运动对象带来不同结局。从这个方面来说,背负“汉奸”罪名十余年的王文尧的结局应该还算是比较幸运的。

    

   注释

   1 国外的政治学及社会学理论多在“社会运动”的定义上讨论二十世纪中国历史上的“政治运动”。但1949年后由中共发动的历次“政治运动”与学理层面的“社会运动”未必相同,中共党内宣传工作者的理解可能更接近事实:“政治运动并不是指这种社会运动的常态,而是指社会运动的一种特殊形态,即由一定阶级的政党或政治集团为了实现某种政治目的所发动与领导的具有明确的目的严密的计划性和组织性的社会活动。”参见范平、姚桓主编:《跨世纪党建基本知识手册》(北京:东方出版社,1999),页374。

   2 参见Roderick MacFarquhar, The Origins of the Cultural Revolution, vol. 1-3 (New York: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 1974, 1983, 1999);陈永发:《中国共产革命七十年》(台北:联经出版事业股份有限公司,2001),页481-882;Andrew G. Walder, The Beijing Red Guard Movement: Fractured Rebellion (Cambridge, MA: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2009)。

   3 李辉曾经编过一册《一纸苍凉:〈杜高档案〉原始文本》(北京:中国文联出版社,2004),其中就包括了大量此类个人材料。

   4 此批档案分别题为:(1)《社会主义教育运动清政治材料(正卷)》:王文尧,1963年及1965年调查材料,市委驻M厂工作队,1965年;(2)《社会主义教育运动清政治材料(付卷)》:王文尧,1963年及1965年调查材料,市委驻M厂工作队,1965年;(3)《1961年前的调查材料(第一本)》,1961年;(4)《1961年前的调查材料(第二本)》,1961年;(5)《王文尧档案(处理留存备查)》,1975年。本文史料凡未引出处者皆出自此五卷档案。

   5 〈张琰致解放日报函〉,1953年3月16日。参见《1961年前的调查材料(第二本)》,页22。

   6 〈报批材料审查表〉,1955年5月28日。参见《1961年前的调查材料(第二本)》,无页码。报批表中确实有一栏写明王文尧家庭情形,内称“王有子女五人,妻一人,均靠该犯生活,子女俱幼,最小的2岁,最大的16岁”。此细节提醒我们,至少当时上海的区级专政机关办案人员在裁决逮捕案犯时,仍有人对证据是否充分予以关注,同时亦把家庭因素考虑在内。

   7 M厂治安保纪委员会:〈呈报要求处理管制份子王文尧报告〉,1956年3月7日。参见《1961年前的调查材料(第二本)》,无页码。

   8、17 〈检举登记表(李彦彬)〉,1955年12月21日。参见《社会主义教育运动清政治材料(付卷)》,页62。

   9 〈检举登记表(赵钰铭)〉, 1955年12月。参见《1961年前的调查材料(第一本)》,无页码。

   10 〈检举登记表(赵治斌)〉,1956年1月22日。参见《社会主义教育运动清政治材料(付卷)》, 页63。

   11 〈王文尧坦白书〉,1956年4月8日。参见《1961年前的调查材料(第一本)》,无页码。

   12、29 上海M厂革委会:〈函覆中国人民解放军云南生产建设兵团十七团政治处王文尧之女王桂珍同志政审〉,1975年2月22日。参见《王文尧档案(处理留存备查)》,无页码。

   13 广东省海南行署公安局:〈结合评审挖掘残反〉,《人民公安》,1960年第12期,页7-8。

   14 〈关于残反王文尧之外调计划〉,1961年3月。参见《王文尧档案(处理留存备查)》,无页码。

   15 蔡春雷:〈苦乐掺半外调行〉,《辽沈晚报》,2010年3月18日,第9版。

   16 有关文革期间的外调,可参见韶华:《做噩梦年代──“文化大革命”解析》,第三卷第十二章,〈“外调”,“文革”一条风景线〉,www.shuku.net:8080/novels/mingjwx/shaohua/zemnd/zemnd.html。

   18 〈调查综合报告〉,1961年6月20日。参见《1961年前的调查材料(第一本)》,无页码。

   19 〈P区人民检察院致区公安分局〉,1962年2月3日。参见《王文尧档案(处理留存备查)》,无页码。

   20 〈关于对残反王文尧的外调查证要求〉,1962年12月11日。参见《王文尧档案(处理留存备查)》,无页码。

   21 〈关于报捕残反王文尧的补充报告〉,1963年1月19日。参见《王文尧档案(处理留存备查)》,无页码。

   22 〈关于王文尧的重大政历和血债材料〉,日期不详。参见《王文尧档案(处理留存备查)》,无页码。

   23 〈M厂工作队情况汇报(三)〉,1964年8月26日。参见《中共上海市委M厂工作队四清运动档案:情况简报(一)》,1965年6月,页38。

   24 〈王文尧放包袱材料〉,1965年3月。参见《王文尧档案(处理留存备查)》,无页码。

   25 〈王文尧交代笔录〉,1965年4月7日。参见《王文尧档案(处理留存备查)》,无页码。

   26、28 〈调查综合报告〉,1965年5月23日。参见《社会主义教育运动清政治材料(正卷)》,1965年,页6;7。

   27 〈访问笔录〉,1965年4月17日。参见《中共上海市委M厂工作队四清运动档案:情况简报(一)》,页209。

    

   冯筱才 华东师范大学历史系教授

   来源: 《二十一世纪》 | 来源日期:2012年12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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