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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凯:‘双重战后’与改造事件

审判与改造:一个单向的叙述

  

   2005年,日本战败六十周年激发了一轮重新讲述抗战历史的高潮。而中日围绕历史认识问题发生的争执使得这一轮讲述背后充满着历史与现实之间的张力。由此生发出的新趋向是:随着战争认识问题的介入,对中国抗战史的再讨论逐渐延伸为对东亚战后历史的关注与兴趣。在此背景下,各国清算战争罪行的相关事件随之成为关注焦点。这其中就包括了从1950年到1956年一千余名日本战犯在中国接受思想改造和审判的历史。

   应该说,1956年6月新中国政府在沈阳、太原针对日本战犯进行的审判是一场特殊的审判。战后与中国问题相关的战争罪行审判包括了近来渐成热点问题的东京审判(1946年-1948年)以及目前仍少有人关注的南京审判(1946-1948年,国民政府在南京等地主持)和伯力审判(1949年,苏联政府主持)。1956年的沈阳审判从法律层面而言正是处在这样一系列审判的延长线上。因为从法庭组建到起诉程序,它的法理、法律依据与上述审判是一致的,均来自二战后期确立的新战争罪准则。

   但是,这场迟到的审判从一开始就具有不一样的品质。依照乙、丙级战犯由受害国进行在地审判的原则,南京国民政府已经对在中国投降的、犯有战争罪行的日本军政人员进行过审判。新中国政府进行的审判既是对以往审判的补充又是对它的颠覆。它所审判的对象基本是从近一千名从苏联引渡回中国的日本军政人员中选出的,引渡的时间是1950年7月。

   此时,被扣押在苏联的四十余万关东军和伪满洲国军政人员绝大部分已经被遣返回国,剩下的仅有几千人。这被引渡的近千名军政人员中既包括伪满洲国的高级行政人员、关东军的高级将领也包括中下级军官、宪警,甚至士兵。

   当事者形容,这近一千人可以看成“‘日本军国主义集团’的具象人群”。而当初的遴选标准至今很难确认,除了伪满洲国的高级行政人员有确定的引渡理由外,其它人虽都在中国犯下过罪行,但与他们同等级别和相似经历的人大多已安然回国。这是当他们被作为“战犯”引渡到中国后一度抵触情绪强烈的重要原因。

   单纯从法律层面上看,这一事件似乎一开始就有不尽合理之处,它像一个政治操纵的法律事件。不过,战后审判战犯行为背后的政治操控是有目共睹的。即便那些表面上具备独立司法过程的东京、南京等审判也自始至终受到法庭外政治动向的左右——原本大张旗鼓展开的审判却随着反共联盟的需要草草收场,许多甲、乙级战犯未经审判就被“免于起诉”——所有这些都显示出法律行为的有限性。

   况且,清算历史本身并非审判的终极目的,其更进一步的意义在于为构建未来的政治格局开辟道路。具体到战后的东亚,就是如何重新确立新的国家关系和国际秩序。在远东盟军最高统帅部的监视下的东京审判同时奠定了未来美国主导下的东亚政治格局。而南京国民政府则通过审判确认自己的国际地位和中国唯一合法政府的资格。不过,随之而来的中国革命的胜利对正在形成中的东亚秩序产生了强烈的冲击。新中国既是这个秩序的反对者同时又要以自己的积极行动来重构这一秩序。

   因此,新中国政府重新审判日本战犯的动因来自两方面:一是出于对已往审判的不满——在革命的立场上看,它们都以表面的法律程序掩盖其实质上的妥协和不彻底;而更重要的还在于,新政权要借审判宣示自己的合法性,争取国际认同,为与日本建立正常关系奠定基础。

   在当时大陆、台湾两政权都在努力争夺合法地位和国际承认的背景下,新中国政府本来想尽快完成对日本战犯的侦讯和审判。不过,1950年朝鲜战争爆发,铁幕降下,东亚冷战格局正式形成。它带来的直接影响是中日两国重新处于敌对状态,通过清算历史开辟正常国家关系的道路被阻断。审判战犯的工作随之被无限期推迟了。

   对于一千余名扣押在中国的日本战犯,新中国政府制定的新方针是对他们进行思想改造。毕竟,“冷战”的核心特征不只在于武力上的争斗,它更是一场思想、意识形态上的较量和争夺。从1950年到1956年,一千余名日本战犯分别在抚顺和太原战犯管理所接受了系统的思想改造。

   改造的手段从最初的积极分子自愿组成学习小组到组织下级官兵讲家史,到进一步的召开坦白大会、发动下级检举上级以及最后阶段的参观建设成就、访问受害者。同时,由于关押战犯的目的不在于惩罚而在于改造,所以在生活上给予他们特殊的优待,目的在于让他们从忧虑、封闭、麻木中摆脱出来,重新思考自己的过去和重新认识现实。

   这一切措施或从外部,或从内部给战犯们以触动,再加上目睹朝鲜战争的胜利、新中国的建设及精神面貌的改变,战犯们不断累积着新的经验和认识。到1954年,政府重新启动审判程序,组织“东北工作团”对战犯进行侦讯时,大部分战犯都已转变思想,并逐步交待了自己在中国犯下的罪行。

   在充分核实罪行的基础上,检察人员向中央提出了起诉和量刑建议,其中一度包括70人的死刑名单。但中央的指示却是“一个不杀”,即便是起诉名单也要限定在最小范围内。最终,在沈阳、太原审判中只有45人被提起诉讼并被分别判处8到20年有期徒刑,其余全部释放回国。

   在战后各国针对日本战争罪行的审判中,新中国政府的审判无疑是量刑最轻的,但同时却是效果最好的。之前的审判中,绝大部分被处死或判刑的战犯都不承认自己有罪,他们的不悔改甚至被右翼视为英雄式的行为。而在新中国接受改造和审判的战犯不仅全部诚恳地认罪而且在回国后组建了“中国归还者联络会”,几十年如一日坚持揭露战争罪行,参与反战和平运动,宣传新中国的成就,成为日本重要的亲中团体。

   就整个事件的过程来看,它自始至终由两个主题交织在一起:一个是审判,一个是改造。前者针对与国家关系相关的战争清算问题,后者针对冷战状况下的意识形态斗争问题。就其过程和结果来看,无疑改造是整个事件的主旋律。相当程度上,最后的审判并非完全法律意义上的行为,而更像是展现改造成果的舞台。更值得注意的是,这场革命政权内部的审判却并非“革命法庭”、“人民法庭”式的审判。为了确保起诉内容和程序的“合法性”,政府曾专门请来参与过东京审判的中国法官梅汝璈为法官、检察官们讲解国际法以及东京审判的情况。

   因此,简单地视之为法律行为抑或政治表演都不足以理解事件的全部意义。恰恰是对国际法和思想改造两种互有矛盾的因素的不放弃与融合,让我们看到革命政权的复杂性。而这种两面性的背后对应着战后东亚真实的历史状况,也就是在冷战格局之下,革命潮流与国家关系相互交错的状态。正是这种不同因素的相互交错造成了这一事件在后续发展中生发出更为复杂的历史结果。

  

历史叙述的多重文本

  

   如果说整个事件是以清算战争的法律行为为核心的话,那么,随着庭审的结束,它也将就此告一段落。但实际上,改造实践显示出来的政治意义远远超出法律或国家关系的层面,它指向的是冷战时代特殊状态下的思想与政治斗争。

   因此,当它仍在进行过程中时就已经不断被讲述与利用,并且这种多角度、多层面的讲述随着政治形势的需要、变化而不断起伏延伸。由此入手,我们看到的不再是一个单向的叙述而是动态中的政治变化轨迹。

   对整个事件的记录在改造的末期就已介入进来。从1956年2月开始,北京新闻电影纪录制片厂拍摄了长达三小时的日文纪录片《人道的宽待》,其上集用一个小时的时间详细展示了战犯们的生活,整个基调颇为积极、欢快。而下集则完整记录了庭审过程,受害者的悲痛和证词的残酷恰好与之前的欢快形成强烈反差。这种反差不免让今天的观众自然而然地生出一种不舒服的感觉,直观地感觉到那种改造生活的“欢快”中蕴涵着某种虚假。

   这当然不是纪录片创作者的意图,但“人道”的“改造”与“反人道”的“罪行”在影片当中不可避免的碰撞恰恰体现出以庭审为中心构造整个事件叙事的内在问题。这一以法律框架为核心的叙述所强调的是:合法的审判、合理的程序。这种叙述方式是为了突出这一事件的基本意义,即作为一个“合法的”法律行为和外交行为的意义。

   但,庭审结构的限制在于,它只能展现消极的“罪行”和“认罪”,而不能同时展示积极的“改造”。本来作为事件主体的“改造”在这样一个叙述结构中只能处于附属地位。“受害者”在法庭上是作为“罪行”的讲述者而存在的,他们停留在罪行发生的“第一时间”中。战犯们在法庭上承认了“受害者”的讲述,完成对“罪行”的共同讲述。于是,法庭内消极的、残酷的罪行和认罪与法庭外积极的、欢快的改造形成了对立。

   然而,它们事实上并不是对立的。积极的“改造”因素也存在于“受害者”身上,在战犯赴各地参观的过程中出现过许多被害者当面宽恕加害者的情况,证明“思想改造”是针对双方的,这是整个审判得以“成功”的前提。

   但这样的结构,即双方同时的“改造”在纪录片中无法展现出来。中方人员或者像管教人员那样作为“正确思想”和中国政府的代表,或者作为“被害者”证明过去的战争罪行。在这样一种分配中,无论是管教人员还是证人的主体过程都被掩藏起来,而成为国家行为的符号。因此当观众觉得面对真实的罪行,国家的“优待”显得做作、过分时,其实感觉到的是真实的主体状态与抽象的国家行为之间的不协调。

   这种只能突出改造结果而不是改造过程的现实也是回国后的日本战犯必须面对的。在中日双方意识形态对立、语境隔膜的情况下,那些被释放回国的战犯被日本社会视为遭受了非法关押和“被洗脑”的人。因此,他们难以正面阐述他们接受的新思想和战犯管理所中的经历,而只能讲述他们在战争中的“罪行”。

   1956年“中归联”成立后进行的最有效的工作就是撰写回忆,揭发日军在中国战场的暴行。像1957年出版的《三光》和增补本《侵略》等都成为一时的畅销书。它们大多根据战犯们在管理所期间撰写的“创作手记”汇编而成。这种历史书写一方面对于日本社会的回避战争罪行发挥了针锋相对的批判作用,另一方面,作者在把自己作为罪行的符号时却将转变与更生的过程隐藏了起来。

   可以说,“中归联”早期的斗争基本是在“战争清算”的“战后”合法框架中展开的。这也是当时中国政府所遵循的原则,即在尊重现有国际秩序的框架下展开斗争。但是随着中国内部政治的激进化,另一种“战后”的面貌体现出来,对战犯改造事件也有了新的叙述方向。

   真正使得“改造”中的思想斗争问题凸显出来的是六十年代中国革命思想的激进化和“文革”的发动。而就在“文革”前夕,新闻电影纪录制片厂利用原有素材重新制作了一部纪录片:《改造日本战犯》。和上一部片子突出“人道”与“宽待”不同,这一部突出的是“斗争”与“改造”。它揭示了改造事件中内在的革命逻辑。它清楚地表明这个革命逻辑同时适用于对外与对内的关系中。

   因此,战犯们回国后参加反战和平运动的实况第一次出现在中方的历史叙述中,而且在片头占据特殊地位。这使得整个叙述突破了以法律事件为核心的框架,将整个事件的另一个层面清楚的揭示出来:当初改造日本战犯的目的并不仅限于清算战争罪行,而是要把他们培养成在敌人内部展开政治斗争的进步政治力量。

与此相呼应的是,“中归联”在“文革”开始后发生分裂:1967年2月举行的“中归联”常任委员会上,主张政治斗争、反对经济斗争的一派退出了会议另组“中国归还者联络会正统总部”,

将“捍卫毛泽东思想”列入新的会员规则。他们在“文革”期间多次组织代表团访问中国。而原有“中归联”成员则继续以“中联”的名义参与反战和平运动。

   引人注目的是,这一时期两个组织的成员都开始撰写关于战犯管理所的回忆。正统派面向大众发行的小册子《中归联》(1969年)讲述了战犯们在抚顺战犯管理所的生活。而“中联”会长岛村三郎撰写的《中国归来的战犯》(1975年)则毫不避讳、忠实记录了在战犯管理所中日本上层军政人员的真实想法和经历。

   这种讲述重点从“罪行”向“改造”的转移似乎显示着,在六十年代,政治斗争的核心问题已不是战争清算,如何理解中国革命和毛泽东思想随着革命浪潮的普及已成为日本社会内在的问题。革命问题在相当程度上颠覆了战争问题与国家问题。

   但随后到来的中美、中日建交再次显示了冷战状态下国际关系的复杂性。以往困扰中日多年的战争问题、国家关系问题似乎在一夜之间在政治上获得了解决。而且几年之后,文革结束,革命思想被彻底放弃,中国越来越倾向融入现有国际秩序。于是,似乎使改造事件得以成立的两个意图都失去了意义。

   整个八十年代是中日双方交流最密切的时期。当年经历过改造事件的中日双方当事人二十余年后实现了重聚,他们之间已不再是管理者和被管理者的关系而是变成了老师和学生的关系,变成了朋友的关系。分裂的“中归联”也在1986年实现了合并。

   这一切都是因为造成隔绝的那个“革命”因素被消除了。在“革命”成为过去的情况下,大量新出现的关于改造事件的叙述中“人道主义”不约而同成为基调。即便是在中方管教人员的回忆中,人道待遇、“人性感召”也成为解释改造成功的主要因素。相比之下,思想因素在整个事件中所起的作用被抽象化了。

   实际上,在整个“改造”过程中管教人员也是“思想改造”的对象,但相比战犯们的回忆,他们似乎在“后革命时代”更不能说清楚思想因素当初在他们身上起到作用的具体过程。他们大都谈到了当年自己在执行任务时经历从“不理解”向“理解”的转变,而促成这种转变的是两个基本因素:服从命令和政治学习。

   更大的问题在于,在政治背景被抽空的情况下,改造、审判日本战犯事件成为一般民众理解战争、战后问题的一个方便而单调的资源。中方持续在“成功的历史经验”的脉络中去讲述那段历史。而“中归联”的历史经验、他们的社会境遇所折射出的日本社会的现实与历史状况却被忽略或过于简单、乐观地处理了。

   甚至可以说,因为当初那场被内部控制的审判的存在及改造效用的延伸,使我们以为战争问题无论在法律上还是在思想上都已得到处理。而事实上,所有这些问题从未在思想、感情上得到根本处理,即便在国家关系层面、在法律层面也只是得到了表面的处理。

   到了九十年代,随着冷战消退,东亚原有政治格局出现松动,各国开始重新确立自己的国家定位,原先被掩盖的战争责任问题重新浮出水面。日本政府在“道歉”问题上的回避态度、民间否认战争罪行的言论、修改教科书行动以及小泉首相连续参拜“靖国神社”等一系列现象的浮现才使得大家逐渐意识到战争责任问题并未真正得到清算。

   近年来,中、日、韩、朝各国围绕历史认识问题展开的争论愈演愈烈。这一争论在2005年日本战败六十周年纪念之际达到高潮。就中国而言,这最新一轮有关历史认识的争论再次回到了战争罪行和“认罪”的原点上。

   在这样的背景下,二战后针对日本展开的一系列审判,特别是“东京审判”第一次被大张旗鼓地宣传。以“东京审判”为题材的纪录片(《丧钟为谁而鸣》等)和故事片(《东京审判》)同时受到官方和民间的好评,参与“东京审判”的中国法官的回忆录得以出版,在纪录片和电影中他们被表现为民族英雄。

   这恰和以往新中国政府对东京审判、南京审判“有条件的接受”形成反差。今天由民间发动的对“东京审判”的重新讲述往往无力或无意处理其背后的政治意涵,而单纯地将它塑造为“正义的审判”。大部分讲述者与观众并未意识到“东京审判”实为确立东亚战后体制的基础,而这一体制正是当年的革命中国极力反对的。

   但是在中国已放弃革命道路的情况下,许多国民表现出强烈的回归国际体系的意愿,参与并建立新的国际体系也正是现在中国政府的意愿。对“东京审判”这个“合法”审判的再认识恰恰显示出这样一种心理趋向。

   同时,“东京审判”处死七名甲级战犯也满足了一般民众惩治战争罪犯的心理,不过,美中不足的是“东京审判”中被处刑的战犯无一承认自己有罪。因此,在“认罪”问题上,“东京审判”并不能使大家感到满足。正是对照历史与现实中的“不认罪”,新中国改造和审判日本战犯的事件重新获得了象征意义,因为和“东京审判”的“不认罪”形成对照,在“沈阳审判”中所有战犯都彻底“认罪”了。在新的历史讲述中,他们的认罪内容——即“罪行”,以及他们的认罪姿态重新成为突出的重点。

   在2005年出版了一系列有关这一事件的图书,其中新的趋势是官方开始整理出版战犯的认罪书与相关档案。出版这些档案一方面为了展示完整的“罪证”,另一方面也意在重新突出这场审判的“合法性”。但是,正如之前指出的,“沈阳审判”并不是单纯的法律事件,当我们去除它背后的政治意图而将其形式上的法律意义凸显出来时,不但不能证明它的“合法”反而要面对“不合法”的质疑。

   相比之下,“东京审判”的法律程序无疑显得更严格和成熟。这也是为什么在今天关于两种审判的叙述会得到不同的反响:越来越多的人认为“东京审判”代表着“国际社会”主持的“正义审判”,而“沈阳审判”却被认为是共产党的政治表演。在这样的叙述框架中,“改造”的内涵和意义将日益边缘化。

  

“双重战后”与改造原理

  

   “东京审判”和改造战犯事件实际上都是对“战后”问题的处理,在今天关于战后问题的叙述中可以看出两个基本方向:认同以前者为代表的国际政治原则和质疑以后者为代表的革命传统。

   然而,这两个事件虽然表面上处理相同的历史,但它们彼此之间并不是平行关系。之所以新中国政府选择“改造”的方式对待日本战犯,针对的不仅是已经结束的战争,它针对的更是当时正在开始的、新的战争——“冷战”。改造事件在一定意义上正是对奠定了东亚“冷战”格局的“东京审判”及其背后的政治原理进行否定和对抗。

   “东京审判”是战胜国对战败国的审判,同时它也是战胜国对亚洲战后秩序的再分配。而大部分遭受压迫的殖民地虽获得独立却并没有在这场审判中占有一席之地,它们在新的冷战格局中仍处于被支配的地位,它们与日本的历史问题不是面对面解决的,而是通过被规定的战后格局在国家层面解决的。

   因此,“东京审判”虽然有着严格的法律程序,但它在实际上隔绝了战争的具体加害者与受害者。而且对于战争造成的思想与感情的对峙和隔膜,法律程序并不能予以解决。这也是为什么当冷战结束后,各国需要面对面确立国家定位时,大家发现战争伤害并未真正得到处理。而改造事件直接发生在受害国内部,它不是以法律裁判来处理人与人之间的对立和怨恨,而是强调加害者思想与感情的转变,使他们意识到受害者的感受,并通过对双方的思想改造使他们具有一致的思想认识和感情。这其实是比法庭审判更具真实性和彻底性的清算。

   但吊诡的是,新中国政府之所以能在内部处理加害者与被害者的问题,恰恰是由于冷战造成的中日之间的隔绝。因此,新中国对战犯的成功改造虽然具有示范性的意义却是注定不能推广至两国的全体。并且正是因为冷战格局塑造了中日两国的国内政治趋势,更使得日本战犯回国后只能发挥有限的影响。

   因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一方面政府对日本战犯实行优待,一方面却不断挖掘内部的“敌人”并施以严酷的打击。这是今天为什么许多中国人觉得改造事件虚假的原因。但实际上,这种表面的“内外有别”和共产党的革命理论有着内在关系,即对内要通过不断斗争保持内在革命性,对外则要培养革命的火种,争取更多民众的支持。只有从非直观的结构关系进入现实,我们才能从表面的虚假背后看到它的真实。

   而我们今天的现实又是什么呢?

   当我们今天重新审视“改造”事件时,我们有必要意识到我们面对的是“双重”的“战后”。1999年,日本的批判知识分子高桥哲哉曾提出“战后直到如今才刚刚开始”。他指的是冷战格局的消除使得日本被迫真正面对亚洲民众、受害者的声音,这才是“战后”的开始。而所谓“双重战后”是指我们今天既要重新面对已结束六十年的战争的历史又要面对刚刚结束的冷战的历史。

   一定程度上,我们不能有效处理侵略战争的历史是因为我们还没有有效认识冷战时代的现实和历史逻辑,没有认真思考冷战时期处理侵略历史的方式,没有看清革命传统与当时历史状况的关系。这在如何看待改造事件上体现得十分清楚,无论是在清算战争罪行的基础上、还是在促进中日友好的基础上、抑或在传播革命火种的基础上理解这一事件都不足以把握其全体。

   也许正因为无法从中提取出像法律条文那样明晰的步骤、原则使得“改造”事件不可能像“东京审判”那样在今天被轻易地接受和消费。不过,只要是认真看待这一事件的人,无论他从那个角度质疑它,却总能体会到其中包含许多珍贵的经验:如何打碎旧有的意识再造新的主体;如何打造“面对受害者的战后意识”以对抗“自我中心的战后意识”;如何突破法律的局限在思想、感情的层面更有效地处理历史纠葛;如何在面对面的思想交锋中化敌为友……

   岛村三郎,这位当年抚顺战犯管理所中最强硬的战犯在回忆录《从中国归来的战犯》中曾这样描述自己思想转变后的心情:

   我想把自己的“认罪”当作珍贵的一滴水捧在手心里,从我的后半生一直捧到脉搏停止跳动为止。如果疏忽大意,稍微晃动一下,这滴水就会从手心里洒出去。因此,我只有慢慢地挪动,一直到死。

   这认罪的表达中有着一种觉悟,它并非关于思想本身的觉悟,而是思想的方式的觉悟,是为了把握某种珍贵的思想而必须具备的精神状态的觉悟,那种只有在持续的紧张与摸索中才能保持主体与思想之间真实关系的觉悟。这里,珍贵的思想不是一次性获得的东西,它也并不强大,它只像手心里的一滴水,如此精微,却需要用全部的力气、用不间断的努力去把握。这种觉悟正是在“改造”中,在思想的挣扎中生发出来的,这其中蕴含着“改造”的另一层真义。

   而我们在面对这段历史时,似乎也要抱着“如果疏忽大意,稍微晃动一下,这滴水就会从手心里洒出去”的心情,来摸索现象背后真实的脉络以及那些不能被吸纳在已有历史和政治框架中的经验。能否突破新旧意识形态的框架,有效地将这些经验中蕴含的原理提炼出来,这将是对我们的考验。

  

   本文原刊于《读书》2007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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