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则不仅是个人行动的准则,也是组织活动的基础,当然也是组织内个人行动的准则。下面先讨论不同类型规则共有的四个特点,然后从规则的约束基础和约束范围出发对规则进行分类,最后谈谈把不同类型规则区分开来的重要意义。
一、作为哲学分析对象的“规则”概念
根据我的理解,哲学分析是对那些与人类成长有密切联系的普遍概念的分析。“规则”就是这样一个概念:“规则”观念的出现,意味着做出“规则”与“事实”之间的区别、“规则”与“规律”之间的区别,以及与此有关的社会约束和物理强制的区别,而形成做出这些区别的能力,是人类成长的重要成就。
概括地说,“规则”具有以下四个特点。
第一,规则的作用是规范的而不是描述的。根据这个标准,“行人过马路都应该走横道线”是规则,而“行人过马路都过横道线”则不是规则。
第二,规则的形式是一般的而不是特殊的。规则总是用全称命题表示的,或者说,规则命题的主词——规则的遵守者,总是一类人(比方说“所有行人”),或者说某一类人中的全部个体,而不是一类人中的某些个体(“有些行人”)。
第三,规则的效力是普遍的而不是单一的。也就是说,规则对某个行动的禁止或提倡,不能只是发生一次的,而必须是对凡符合某个条件的全部场合同样适用。父亲对正要端起饭碗的孩子说:“先洗手去!”是针对特定情境说的,因而不是规则;但它所蕴含了“饭前洗手”的要求,则是一条规则,因为它不仅仅适用于此时此地。
第四,规则的存在是公开的而不是秘密的。也就是说,规则必须是相关的人们都可以知道的——尽管这并不意味着相关的人们事实上一定都知道。说交通管理部门制定了一条秘密的交通规则让人们遵守,这是一句自相矛盾的话。对一条秘而不宣的规则,或一条虽然公布但没有人读得懂的规则,即使有人看上去遵守了这条规则,那也只能说他的行动“符合”规则,而不是在“遵从规则”。反过来说,一条向所有相关人们广而告之的规则,即使某人不知道,他如果违反这条规则的话,也要受到惩罚。
规则的上述特点其实我们多少都已经知道。当我们会辨认出规则、会使用“规则”这个词的时候,我们已经在不同程度上懂得了规则的这些特点。哲学分析的任务就是把这种“默会知识”变成反思的、表达出来的、甚至系统地表达出来的知识。
学会把规则与非规则(事实、规律、物理强制等等)区分开来很重要,学会把不同类型的规则区分开来也非常重要。近代以来许多哲学家都对规则的类型做过区分。我认为,对规则进行分类的最重要依据是它们的约束基础即它们所具有的约束力的基础,因为规则的其他方面性质不如约束基础那样与人类行动有密切联系,不像约束基础那样能决定人类行动的基本类型。
根据规则的约束基础,我们大致可以把上面的规则分为三类。第一类规则的基础是客观规律,如“不戴安全帽者不得进入工地”。第二类规则的基础是人们之间的约定,如“本图书馆善本书概不外借”。第三类规则的基础是人们的善恶观念、道德意识或康德派哲学家所说的“实践理性”——在有的规则中,这种基础是直截了当的,如“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在有的规则中,这种基础是隐含着的,如“学术论著中凡引用他人观点都应详加注释”。为方便起见,我们把以客观规律为基础的规则称作“技术规则”,把以人际约定作为基础的规则称作“游戏规则”,把以善恶观念或道德意识作为基础的规则称作“道德规则”。
这些类型的规则的基础的区别,以及由这种区别而造成的规则本身的区别,可以从违反规则的后果的区别当中看出。
违反技术规则,行动者会遭到惩罚,这种惩罚一般是由客观规律决定了的,因为技术规则的基础是客观规律。不戴安全帽进入工地,虽然就特定的人而言或者在特定的时候未必酿成事故,但不遵守这条规则的工地、人群的事故发生概率,一定高于其他工地或其他人群。因此,违反技术规则就是违反客观规律,而违反客观规律一定会、至少是有比较大的概率会受到客观规律的惩罚。
违反游戏规则,行动者也会受到惩罚,但这种惩罚并不是由违反规则的行动作为一个客观事件而引起的另一个客观事件。构成对违反规则者的惩罚的,是参加活动的其他人、这个活动的组织者所施加的惩罚。正因为如此,违反游戏规则者的隐瞒经常是能成功的:擅自把善本书拿出图书馆的人只要没有被发现,就没有什么惩罚随之而来。同样,即使违反规则的行动被发现之后,违规者还是有可能要求活动的同伴和组织者加以原谅和赦免的。
违反道德规则的情况介于上述两种情况之间。违反了道德规则,虽然通常并不导致一个原则上必然随这种违规行动而来的不合目的的客观的因果事件,但也不是可以通过个人的隐瞒和他人的宽恕而避免惩罚的。一条道德规则,或一条被当事人当作道德规则来对待的规则,赋予行动者以一种相应的道德义务感或责任感。由于这种道德义务感的作用,违反道德规则虽然通常不会引起一个惩罚性的客观事件,也不一定引起一个惩罚性的人为事件,但会引起一个惩罚性的内心事件,那就是行动者为自己的不道德行为而感到的内疚和羞耻。对于真正有道德的人来说,这种内疚和羞耻是比任何外在的客观惩罚和人为惩罚更持久更严厉的惩罚。比方说卢梭,他早年在一位贵族家当私人秘书时曾偷过主人家的一件小东西,虽然当时他成功地把这事赖在一位无辜女仆身上,但卢梭晚年提起此事时,说这件事一直压在他心头四十年,“我因此而感到的痛苦不但没有减轻,反而随着我的年龄的增长而加重了”。
规则的约束基础方面的区别,造成了规则的约束范围的区别,决定了不同类型的规则的约束范围有没有条件、有什么样的条件。
游戏规则的约束范围是有限制的,它只对参加游戏的人的行动有约束力。比方说:如果你不是这座图书馆的读者,“不能把善本书带出馆外”这条规定对你就没有约束力;如果你写的不是学术论著,你就不必把资料出处写得一清二楚。
技术规则的约束范围也是有限制的,但这条件限定的不是哪些人受约束,而是为什么目的而受约束。技术规则对任何人都一视同仁。甚至可能说,技术规则不仅适用于任何人,而且也适用于任何动物;“违反”了安全用电规则,不仅人会触电,而且猫和狗也会触电。但技术规则是服务于特定目的的,是为了达到的目的的手段:如果你要达到人身安全的目的的话,你就得遵守安全生产规则。反过来说,如果你不想达到人身安全的目的,你就不必遵守安全生产规则。安全生产规则本身无所谓正当不正当,它的正当性取决于它所要达到目的的正当性。套用康德举过的一个例子来说,医生行医时遵守的技术规则与罪犯放毒时遵守的技术规则,尽管就它们所服务的目的来说是不同的,但就它们都是服务于目的的手段来说,就它们都以客观规律作为基础来说,则是一样的。
康德把技术规则或“技术性命令”称作“假言命令”,也就是有条件的命令。同样的说法也适用于上面分析的游戏规则。但是,尽管同样可以用条件句的形式来表达,表达游戏规则的条件句中的前后件关系与表达技术规则的条件句中的前后件关系不同。典型的游戏规则是所谓“构成性规则”,即对该游戏之为该游戏具有构成作用、定义作用的规则。什么是足球?足球就是“两队在长方形场地上进行比赛的一种体育项目,每队11人,只能用脚踢或身体其他部分运球,但不许用手和臂”。这个定义的内容,其实就是一些对于足球游戏来说必不可少的规则。因此,在“如果你要踢足球,并且你不是守门员的话,你就不能用手和臂来运球”这条规则中,前件与后件的关系实际上代表了一种意义关系,而不是像在技术规则中那样的代表一种因果关系。换句话说,当你用手和臂来运球的时候,你不是在一般意义上达不到踢足球的目的、或引不起踢足球的结果,而是你根本就不在踢足球。
康德提到“假言命令”,是为了把它区别于“定言命令”(不少哲学书上把它译成“绝对命令”),即用无条件句形式来表达的命令。在康德看来,假言命令所要求的行动是否正当取决于它所服务的目的是否正当,而定言命令所要求的行动是否正当没有任何外在的依据,而只取决于它自身。这种定言命令就是我们这里讨论的道德规则。在康德看来,道德规则是任何人都要遵守的“绝对命令”。比如我们不能说:“如果你要做社科院的研究员的话,就请不要剽窃他人学术成果”,因为“不要剽窃他人成果”所包含的“不得偷盗”这条古已有之的道德戒律,是每个人都适用的。对于一个想要晋升研究员职务的人来说,“如果你要做社科院的研究员的话,就请不要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表达的是一种目的-手段关系;对于一个已经是研究员的人来说,这句话表达的是一种角色-规定关系。这两种关系并非全无道理,但两者都没有把“不得偷盗”当作一件本身是正当的事情。本身是正当的事情是任何人都应该做的,而不管他要达到的目的是什么,也不管他的角色身份是什么。在这个意义上,道德规则确实是一种“绝对命令”。当然,如果我们除了像“不得偷盗”这样的“底线道德规则”之外还承认“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这样的“理想道德规则”的话,道德规则也可以是有条件的。雷锋牺牲后,毛泽东的题词是一个无条件句:“向雷锋同志学习”,而邓小平的题词则是一个条件句:“谁愿做一个真正的共产主义者,就应该向雷锋同志的品德和风格学习。”从而把毛泽东的意思表达得更为确切了。在邓小平的题词中,看上去它的前件和后件之间的关系有些类似于规则中的前件和后件,表达一种角色和职责的关系,但实际上“真正的共产主义者”并不是通常意义上的组织成员角色。它也有些类似技术规则中的前件和后件,表达一种目的和手段的关系:“做一个真正的共产主义者”是目的,“向雷锋同志的品德和风格学习”是手段。但实际上,这里的目的并不是有关“拥有什么样的东西”的功利目的,而是有关“做什么样的人”的人生目标,因此与技术规则表达的目的-手段关系也有很大区别。
上面的分析中没有提到法律规则,那是因为法律规则虽然可以说是现代法治社会中最重要的行动规则,但在我看来它们并不是上述三类规则之外的一类独立的规则,而是上述三类规则的不同程度的混合。法律是对人们的社会生活和人际协调的约束,就此而言法律首先是游戏规则。但是,从道德的角度来考虑,法律要符合正义原则。从技术的角度来考虑,法律要符合效率原则。而且,同样是遵守法律规则,可以是因为尊重法律本身而遵守法律,也可以是因为害怕受惩罚而遵守法律,只有前者才是一种道德行动而不是一种功利行动。
四、把不同类型规则区分开来有重要意义
之所以要把不同类型规则区别开来,是因为我们在日常生活中见到的错误行为、幼稚行为,很多都与混淆规则类型有关。为了提高市民素质,我们不仅要重视错误行为,而且要重视幼稚行为。
比方说,把技术规则混同于游戏规则,常常意味着把客观规律“视同儿戏”,把大自然当作游戏伙伴,或者为祈求福祉而对它献媚取悦,或者为预防灾祸而对它收买贿赂,或者为躲避惩罚而对它隐瞒违规,甚至在“利诱”(如为求雨而供奉龙王)无效的情况下施以“威胁”(曝晒或鞭打龙王)。
又比如,把道德规则混同于技术规则,会认为道德规则也是以外在自然规律为基础的,不仅认为它是不变的,而且认为违反它就像违反自然规律那样必然导致客观的惩罚。反过来,当人们发现违反道德规则并没有引起客观的因果性的惩罚,或遵守道德规则并没有引起客观的因果性的收益的时候,也很可能随之而无视道德规则的约束。就像在与自然界打交道时巫术迷信有一定心理安慰功能一样,在与他人和社会打交道时巫术迷信有时候也会有一些禁恶劝善作用,但这种作用毕竟是非常有限的:相信巫术迷信的人有可能因发现因果报应并不灵验而肆无忌惮,甚至还可能因采纳了对因果报应的邪恶解释而为非作歹。
再比如,把道德规则混同于游戏规则,在理论上是道德相对主义和道德虚无主义的根源,在实践上则是表面规矩但“心无定法”的乡愿甚至伪君子的根源。这样的人一旦他知道没有人在监督、知道不可能因犯规受罚的时候,他就会心安理得地破坏规则。
当然,在有的情况下,我们也有理由在尊重道德规则的同时,也把它当作游戏规则来处理,把这种处理当作在客观上强化道德规则之约束的一种方式。“考试不得作弊”的核心是一条道德规则,但在许多考生都不把它当作道德规则的情况下,校方就只能把它当作一条游戏规则来对待:考试之前向学生宣读考场纪律,
宣布违反纪律一旦发现将要受到怎样的惩罚。为了强化约束,有的学校还要求学生在进入考场前签署“不作弊承诺”,这实际上是要在“考试”这个游戏的规则的约束力之外,再加上“许诺”这个游戏的规则的约束。游戏规则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从管理者的角度出发,把道德规则当作游戏规则来执行,确实有其便利之处。现代法治社会的特点之一,就是把一些道德规则当作游戏规则来加以执行,只以外在的行动和外在的证据来定是非、论赏罚。但是,如果人们普遍地把道德规则只当作游戏规则来对待,因而普遍地在没有监督的情况下、在违反规则不用担心制裁的情况下违反规则,社会执行道德规则的成本就会大大增加。对行动者个人来说,把道德规则同化于游戏规则,也有一些很消极的后果。如果这里的道德规则是前面所说的“底线道德规则”的话,这种同化是忽视了道德规则与人之为人的意义之间的内在关系;如果这里的道德规则是前面所说的“理想道德规则”的话,这种同化则是忽视了这种规则与高尚人生的目标之间的内在联系。说到底,这里所面对的问题,并不是要得到多少东西,也不是做哪件事情,而是要过何种人生:是力求做一个具有人类尊严的道德主体,还是仅仅做一个具有角色意识的游戏玩家,或者是一个工于算计的精明人士?
最后,我们要强调也不能把游戏规则等同于技术规则和道德规则。在有的情况下,一种约定本身没有正确与否的问题,而只有方便与否的问题,当然这约定一旦被接受,就成了正确与否的标准。在有的情况下,一种游戏本身是不尽合理的,我们要设法从改善规则入手来改善游戏,而没有必要把现有的游戏规则视为神圣不可侵犯的东西。甚至可以说,有时候,如在足球比赛中,有意违反游戏规则、用承受一定限度内的犯规惩罚来换取较大的竞赛优势,本身也是一条游戏规则,尽管这不属于前面提到的“构成性规则”。
当然,对有的游戏规则——对那些确实合理、公正和重要的游戏规则,有时候我们也要有意识让它具有技术规则的特点,因为对游戏规则有效执行的一个标准是铁面无私、违者必究,而这正是以自然规律为基础的技术规则的特点。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卢梭在论证法治相对于人治的优越性的时候说,要让“国家的法律也像自然的规律那样不稍变易”。
在有的情况下,即使是其内容和前提中不包括道德内容的游戏规则,对它们的遵守也可能具有道德意义。如我们在市场竞争、体育比赛中经常看到的那样,尽管我们承诺要遵守的某条规则并不一定具有道德含义,但这种承诺本身是否履行,却通常是具有道德含义的,因为当你违背遵守规则的承诺的时候,你所违背的其实不是你承诺要遵守的那条游戏规则,而是“人应当信守诺言”这条道德规则。
规则不仅是个人行动的准则,也是组织活动的基础,当然也是组织内个人行动的准则。哲学分析是对那些与人类成长有密切联系的普遍概念的分析。“规则”就是这样一个概念:“规则”观念的出现,意味着做出“规则”与“事实”之间的区别、“规则”与“规律”之间的区别,以及与此有关的社会约束和物理强制的区别,而形成做出这些区别的能力,是人类成长的重要成就。我们在日常生活中见到的错误行为、幼稚行为,很多都与混淆规则类型有关。为了提高市民素质,我们不仅要重视错误行为,而且要重视幼稚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