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自从邪教现象出现以来,关于宗教与邪教的划界标准问题就引起了国内外学者的关注。只有正确地确定宗教与邪教的划界标准,才能有效地尊重“宗教宽容”、“宗教自由”原则,保护“宗教信仰自由”,预防、打击邪教活动,以免在尊重、保护正常宗教活动时放任邪教自流,或者在预防、打击邪教活动时侵犯“宗教(信仰)自由”。
“邪教”这一名词概念,可以说是古已有之。中国古代最早(东汉时期)称之为“旁门左道(惑众)”,宋代称之为“吃菜事魔”,明清时期称之为“邪教”(所谓“有道有佛,非道非佛,附佛反佛,附道反道”),当代称之为“会道门”或“邪教”。在欧洲中世纪,称之为“异端”和“千年王国运动”,在西方当代,称之为“狂信(膜拜)团体”或“邪教”。但是,应当注意的是,历史上的“邪教”和现实中的邪教并不完全是一回事。历史上的“邪教”许多其实是正统宗教(道教、佛教或基督教等等)的“异端”(“异教”),并且往往是官方宗教的“异端”(民间宗教),与现实中的邪教具有根本区别。
为了正确把握当今邪教本质特征,我们既要把邪教与一般宗教区别开来,也要把邪教与“类宗教”(“准宗教”)、“伪似宗教”(“似是而非宗教”)、“异教”(“宗教异端”)等等特殊宗教区别开来。
“宗教是一种社会历史现象,是人的社会意识的一种形态,是感到不能掌握自己命运的人们面对自然、社会与人生时的自我意识或自我感觉,因而企求某种超越的力量作为命运的依托和精神归宿。……宗教一般是由共同的信仰、道德规范、仪礼、教团组织等要素所构成。”
所谓“类宗教”(“准宗教”)是指具有对神圣或终极关怀的信仰,但却不具备或不完全具备宗教三大要素(即宗教意识、宗教礼仪和宗教组织)或四大要素(即宗教观念、感情、行为和组织)中的任何一个宗教集团;而所谓“伪似宗教”(“似是而非宗教”)则是指撷取某些宗教的片段教理或词汇,任意修改,牵强附会的任何一个宗教集团。“异教”(“宗教异端”)主要使用于基督教系统内部,它指的是妨碍教会统一,冒充耶稣,具有与传统基督教不同的教理或信奉与传统基督教《圣经》有别的经典的宗教派别。因此对基督徒是“异端”,对非基督徒也就不是“异端”。对于其他宗教也有类似问题。对一种宗教是“异端”,对另一种宗教也就不是“异端”。
“邪教”不是宗教,而是以宗教面目出现的邪恶教义。“类宗教”(“准宗教”)一般不会发展成为邪教;而“伪似宗教”(“似是而非宗教”)则多少存在这样一种趋向;至于“异教”(“宗教异端”),这样一种说法是违背“宗教宽容”基本原则的,应当予以废弃。
邪教就其表现与结构形式和宗教毫无区别:作为宗教构成的宗教意识、宗教礼仪和宗教组织三大要素或宗教观念、感情、行为和组织四大要素,邪教都一一具备。
当前,国外区别邪教与宗教的说法主要包括:第一,从宗教经典来考察,认为宗教有独立、完整和系统化的“经典”;而邪教则截取传统宗教“经典”中的只言片语,由“教主”任意解释(譬如对“末日”说法),所以称之为“Heresy”(异端)。第二,从教主崇拜、末日信仰等等特征来考察,认为宗教是崇拜传说的或已故的“教主”,是信仰抽象的或遥远的“末日”;而邪教教徒则对现世“教主”崇拜,对现时“末日”信仰无以复加,所以称之为“Cult”(狂信或者膜拜团体)。第三,认为邪教由反传统的新宗教演变而来,称之为“新兴宗教”中“极端的”(extreme)、“破坏的”(destructive)、“疯狂的”(crazed)、“邪恶的”(evil)团体组织。此外,还有用“Sect”(教派)来称谓邪教,等等。
国内区别邪教与宗教的说法主要包括:第一,用法律来界定邪教。1999年10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指出:“邪教组织是指冒用宗教、气功或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有人以这一法律条文来界定邪教。第二,把握邪教基本特征。有人提出邪教具有教主(卡里斯玛,是指具有超人魅力和魔力的人物)崇拜、精神控制、编造邪说(“末世论”、“救世论”等等)、敛聚钱财、秘密结社、危害社会六特征;有人提出邪教具有反传统、反现世、反社会、反政府四特性,等等。第三,认为只有通过宗教历史发展过程才能把握邪教本质特征。
对于上述观点,笔者认为:第一,根据是否违法、犯罪确定宗教与邪教的划界标准,只是把握了邪教的现象特征,没有把握住邪教的本质特征。因此这种划界标准可以称为宗教与邪教的现象主义划界标准。邪教一定具有违法、犯罪行为,但具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却未必是邪教。何况法律还分良法、恶法。显然,不是关于邪教的科学定义要依据有关的法律条文,而是有关的法律条文要依据关于邪教的科学定义。第二,以这个或者那个特征来确定宗教与邪教的划界标准——这种划界标准可以称为宗教与邪教的本质主义划界标准——非常困难,因为凡邪教具有的特征,宗教在历史上也都具有(譬如教主崇拜、末日信仰等等)。应当指出的是:上述两种划界标准,违背了历史主义、阶级分析的基本原则。根据现象主义划界标准,历史上的“异端”(“异教”或者民间宗教)都是“邪教”。譬如有人认为托马斯•闵采尔的激进宗教改革运动就是“邪教”;洪秀全的拜上帝教更是“邪教”,等等。这样就把历史上的一切以宗教为表现形式的民众造反当作“邪教”了。毫无疑问,这样就违反了唯物史观的历史主义和阶级分析原则。根据本质主义划界标准,我们同样无法正确地划分邪教与宗教及邪教与“类宗教”(“准宗教”)、“伪似宗教”(“似是而非宗教”)、“异教”(“宗教异端”)等等的界限,因而也就无法有效地扶正祛邪。因此,第三,只有宗教与邪教的历史主义划界标准才有可能是科学的标准。
当代宗教具有三大趋向:世俗化、普世化、以及新兴宗教运动。宗教的世俗化和普世化趋向改变了宗教的本来面目。充满了开放革新精神的宗教愈益符合人性、人道,因而不再与民主观念相悖,不再与科学观念相悖。宗教的世俗化和普世化是当代宗教发展的主流。笔者认为,是否具有世俗化和普世化的基本特征正是宗教与邪教的历史主义划界标准。譬如,在科学已经从宗教统治中解放出来,发展起来的情况下,凡企图反对、超越科学权威,恢复、重建宗教蒙昧的任何宗教团体就有某种邪教倾向;再如,在宗教愈益符合人性、人道的情况下,凡企图恢复、重建宗教野蛮,反人性、反人道的任何宗教团体就有某种邪教倾向;又如,在已经实现“政教分离”的情况下,凡企图重新干预政治,实现“政教合一”的任何宗教团体就有某种邪教倾向;还如,在已经确立“宗教宽容”、“宗教自由”、“宗教信仰自由”原则的情况下,凡企图恢复、重建宗教极权,剥夺、侵犯“宗教(信仰)自由”的任何宗教团体就有某种邪教倾向,等等。总之,邪教是宗教的历史反动。根据这一历史主义观点,彼时彼地为宗教的东西,此时此地完全可能是邪教的货色。反之亦然。这一历史主义观点不承认任何一种宗教与邪教的抽象的划界标准,只承认具体的和历史的划界标准。
相反,新兴宗教运动是当代宗教发展的支流。当代“新兴宗教运动”是一个包括宗教“原教旨主义”运动、“新宗教”运动、以及“类宗教”(“准宗教”)、“伪似宗教”(“似是而非宗教”)、“异教”(“宗教异端”)、“邪教”等等的现代全球宗教文化现象。“新兴宗教运动”表明,曾经在近现代以来的世俗化和普世化中处于边缘状态的既有宗教开始“脱却私人化”(de-privatization of religion),步入社会的公共领域。如果以宗教世俗化普世化为衡量标准,“新兴宗教”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顺应宗教世俗化普世化的“新兴宗教”,另一类则是违背宗教世俗化普世化的“新兴宗教”,如原教旨主义、邪教等等。前一类比较少,后一类比较多。
我们以美国“新宗教运动”为例。有人把美国“新宗教运动”划分为三大类:第一,把耶稣作为对抗既有的基督教文化的象征加以重新解释,试图振兴和改革基督教。这就是所谓的“耶稣运动”(Jesus Movement);第二,利用印度的瑜伽功、中国的气功和咒语念诵、冥想打坐等东方宗教的方法,开发人的内在灵性以便达到和宇宙的合一;第三,以心理学和精神分析的方法开发人的潜能,以便达到人的自我实现。还有人把美国新宗教组织划分为四大类:第一,与亚洲传统哲学、虔诚、冥想和巫术有联系的组织;第二,与美国通俗心理学中的“人类潜能运动”有联系的组织;第三,与各种形式的秘密教派复兴有联系的组织;第四,认为地球人的获救取决于与宇宙(外星)人接触的组织。更有人把美国新宗教组织划分为13类。其中,通神教派及唯灵教派、心灵教派和亚洲信仰教派是美国新宗教运动中的三大流派。这些划分大致反映了美国“新宗教运动”的现状。在美国新宗教组织中,绝大多数都是邪教组织。
有人认为,中国邪教有会道门型、气功型和教会型三种表现形态。还有人认为,中国邪教组织,从渊源而言,可分为从西方基督教衍生出来的邪教和从中国传统文化主体——佛、道、儒三教衍生出来的邪教;从旗号而言,可分为打着宗教(绝大多数是基督教,极少数是佛教)旗号的邪教和打着气功、功法以及“人体科学”旗号的邪教;而从地域而言,又可以将打着宗教旗号的邪教称为“农村中心型”的邪教,将打着气功、功法以及“人体科学”旗号的邪教称为“城镇中心型”的邪教。
二
根据唯物史观,诸如邪教这样一类错误的、歪曲的、颠倒的、荒谬的社会意识,仍然是社会存在的反映,具有一定社会历史根源。
新兴宗教运动之所以兴起,是由于多种原因。资本主义社会经济、政治危机对于人们精神文化生活的冲击,必然表现为精神文化危机;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法西斯主义兴起,法西斯主义灭绝人性、人道的行为(德国纳粹主义的奥斯维辛集中营、日本军国主义的南京大屠杀以及七三一部队人体试验等等)给予人类心灵以重大的打击;20世纪60—70年代,出现了“造反文化”(counter culture)运动(中国的文化大革命及其红卫兵运动、法国的五月风暴、美国的反越战和公民权运动),在美国、西欧社会中导致了价值危机,触发了美国、西欧的“新宗教运动”,在中国也导致了“三信”(信仰、信任、信心)危机;80—90年代,由于中国“六四”事件、苏联东欧演变,社会主义遭到惨重失败,在苏联东欧社会中引发了价值危机,冲决了苏联以及东欧的“科学唯物论和无神论”这一政治思想防线,在中国也更进一步导致了精神文化危机。
根据本文主题,我们不准备系统涉及当代各国邪教现象,而着重涉及当代中国邪教现象;不准备系统探讨邪教产生的社会经济、政治根源,而着重探讨邪教产生的思想文化根源,也就是说,探讨我们这一个时代的“精神文化空间”。
反省过去,反思既往,我们可以发现:20世纪80—90年代,对于中国来说,是一个“精神文化空间”逐步变成“信仰真空”的时代。笔者认为:在传统社会,构成中国民众基本信仰的主要是三教——儒、道、佛(释);而在现代社会,构成中国民众基本信仰的则主要是三大意识形态:民族主义、自由主义、马列主义(社会主义)。所谓“信仰真空”是指任何这样一种传统或者现代信仰在民众“精神文化空间”中无以确立,导致失落,为其它信仰而提供可乘之机。邪教正是这样乘隙而入。它是一种错误的、有害的“信仰填充”。
20世纪80—90年代以来,由于党内腐败以及社会两极分化,加上种种外部因素,对马列主义的怀疑、对社会主义的不满情绪得到加强。正是这种怀疑、不满情绪动摇人们的马列主义信念和共产主义理想,使得马列主义(社会主义)信仰无以真正占据全部“精神文化空间”,这是造成“信仰真空”的第一个原因。但是,80年代中国自由主义呈现了强劲的上升势头,对于这一“信仰真空”作了及时填补。但是,80年代中国自由主义具有两个基本特征:一是西化倾向,二是精英意识。由于中国自由主义的西化倾向和精英意识与中国下层、底层民众的民族主义情结和民粹主义情结相抵触,因此,90年代中国自由主义逐步走向衰退。这主要不是由于外部打压,而是由于自身萎缩造成的。这一衰退主要表现为世俗化。90年代中国自由主义走向全面衰退表明,自由主义,在现有形态上,
无论还有多少影响,由于它的自愿矮化、弱化,自甘贫血、软骨,已经成为为现存一切既得利益集团作辩护的灰色意识形态,已经没有资格作为人们的精神支柱。这是造成“信仰真空”的第二个原因。90年代中国知识分子信仰探索是多元的,它推动了保守主义、激进主义的复活、再生;它为宗教,同时也就为原教旨主义、邪教等等布置了历史之幕。
我们主要以法轮功为例。李洪志法轮功之所以盛行一时,是因为:第一,由于一段时期以来,某些地方医德医风败坏,造成人们看病难,穷人看病则更难。于是,人们也就相信“练功可以治病”这样一类传闻,不知不觉受到邪教影响。第二,社会转型时期,由于劳力过剩、人口过剩,知识分子“下海”、农民“打工”、尤其工人“下岗”等等,造成许多社会边缘群体。这些社会边缘群体对于生活方式更新很不适应。有的过于紧张,容易形成精神疾患;而有的则过于空闲,容易形成精神空虚。于是,人们也就相信“练功可以调节生活节奏,可以打发闲暇时光,可以结交许多功友”这样一类传闻,不知不觉受到邪教影响。第三,也是最重要的,就是出现“信仰真空”,需要“信仰填充”。由于腐败、两极分化等等问题,一部分人不再信仰马列主义(社会主义)。当没有其它信仰(如自由主义、民族主义等)填补时,他们要么甘愿在“信仰真空”中生活,要么信仰某种宗教。但是,中国传统文化实用理性精神,使得中国民众对于所谓“终极关怀”的需要实在是可有可无,而他们真正需要的则是“现世关怀”、“人间关怀”;他们对于宗教偶像、经典也是一种实用态度,如“平时不烧香,临时抱佛脚”等。此外,还有种种迷信心理,如“眼见为实耳听为虚”、“信则灵不信则不灵”等。总之,李洪志法轮功等等邪教正是投合人们这一心态,打着气功、人体特异功能等等招牌,利用巫术手段,蛊惑人心。
三
我们可以从对于产生邪教的社会历史根源的认识和评价中,制定治理邪教的对策。由于产生邪教的根源是多元的,因而治理邪教的对策也就是综合的。譬如,继续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事业;在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和加强物质文明建设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惩治腐败,端正党风、社会风气;消除两极分化,建立社会公平、公正机制;在社会转型中,关注社会边缘群体,维护他们的现实利益,满足他们的合理需求;在这一基础上,加强政治思想教育工作,等等。
这里,根据本文主题,我们只谈一个问题:如何重建(重构)我们这一个时代的“精神文化空间”?以便进行正确的和有利的“信仰填充”,消解“信仰真空”。
第一,重建科学精神。
从现有邪教形态来考察,邪教与伪科学有密切关系。邪教是以宗教面目出现的邪恶教义,伪科学是以科学面目出现的非科学或反科学。有些邪教歪曲科学成果,有些邪教假冒科学名义。值得注意的是,邪教所利用的科学一般不是什么成熟的科学理论体系(比如量子力学和相对论,很难被歪曲,被假冒),而是某些幼稚的前科学、潜科学。比如哈伯德的科学教派(精神疗法教会)的“戴尼提”(DIANETICS)心理分析技术,就是利用了弗洛伊德的“精神分析学”;中国某些伪科学和邪教利用了钱学森的“人体科学”,等等。笔者认为,在这个问题上应当采取特别慎重态度,不可把邪教(伪科学)和邪教所利用的科学(前科学和潜科学)混为一谈。在当前反对伪科学和邪教的斗争中,一种倾向就是把某些前科学和潜科学(如“精神分析学”、“人体科学”、“全息论”等)说成是“伪科学”。这种倾向是把反对伪科学和邪教的斗争扩大化,是错误的和有害的。科学史证明:科学有一个发展过程,有一个从前科学和潜科学发展到科学的过程。即使科学和伪科学的关系,也是既有根本对立的一面,也有统一的一面。在原始科学时期,伪科学几乎是不可避免的。谁企图使科学纯而又纯,谁就是使科学历史发展陷于停滞。因此,对于诸如“精神分析学”、“人体科学”、“全息论”这样一些理论体系,可以批判、检查,但是不要随意加以“伪科学”称号。对于气功、瑜伽功和人体特异功能这样一些问题,应当规范、引导,但是不要轻易抹杀。
但是,科学地确定科学和伪科学的划界标准无疑是必要的和可能的。科学建立在可控实验的基础上,而伪科学则建立在不可控实验的基础上;科学理论具有可证实性或者可证伪性,而伪科学理论则在任何情况下既不可证实也不可证伪;科学应用虽然有可能祸害人类但也有可能造福人类,而伪科学应用则在任何情况下除了满足私利之外都会造成公害。
在反对伪科学和邪教的斗争中,普及科学知识无疑是重要的。不仅要普及现代自然科学知识,而且要普及现代社会科学知识,要普及现代思维科学知识。在自然科学方面,除了根本无知有待科学扫盲之外,即使对于受过基础教育和高等教育的人们来说,也有一个知识提高问题,主要是把人们的近代科学(以牛顿经典力学为典范)的知识背景更新为现代科学(以量子力学和爱因斯坦相对论为典范)的知识背景;除了物理科学知识之外,还有信息科学知识、生物科学知识等等;在社会科学方面,除了马克思唯物史观以外,还有其它社会科学;在思维科学方面,语言学、心理学和逻辑学等等都是重要的。
但是,最为重要的是确立科学精神,亦即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科学精神也许包括许多方面,其中经验证实、证伪、检验、验证原则和理性怀疑原则是科学精神的两大支柱,是反对伪科学和邪教的两大法宝。要提倡“大胆假设、小心求证”的科学态度;要提倡“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实事求是”、“解放思想”、“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和“不唯上不唯书只唯实”的科学态度;要反对“眼见为实耳听为虚”的狭隘经验主义;要反对“信则灵不信则不灵”的迷信盲从思想。
第二,重建人文精神。
伪科学和邪教不仅与科学精神相悖,而且与人文精神相悖。因为人文精神的核心是人性、人道。伪科学和邪教恰恰是反人性、反人道的。柯云路的文学创作就是这样一个典型。这是一个丧失人文良知,缺乏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的典型。弄虚作假、招摇撞骗是他们的本领。
人文精神贯穿于人文实践、人文心态、人文观念中,既体现在规范层面,更体现于价值层面。因此,确立人文精神,既要加强人们的政治法律观念、伦理道德观念和审美艺术修养,更要树立人们的价值信念和理想。
第三,坚持“政教分离”原则,推动宗教世俗化。
“政教合一”是中世纪蒙昧、野蛮的基本表现,而“政教分离”则是近现代文明的基本表现。在这一原则推动下,宗教顺历史潮流而动,逐步世俗化。宗教世俗化是社会以及文化现代化的反映,它是宗教扬弃自身异化性质,回归现实的人类社会的合理途径。当然,宗教世俗化有其副作用,它有可能消解宗教之作为“终极关怀”的信仰体系,因此应当适度。但是,邪教背离世俗化,逆历史潮流而动是不能允许的。应当指出的是,尽管现实中的邪教与历史上的一切以宗教为表现形式的民众造反有相类似之处,但二者却不可同日而语。因为时代已经进步,原来具有一定现实性和合理性的宗教造反已经不再具有任何现实性和合理性了。政治是民众实际的公事,而宗教则是个人信仰的私事。不要说在民主政治体制下,可以通过民主方式表达民众意愿;即使说在专制政治体制下,哪怕通过革命方式表达民众意愿,也要比邪教造反更可取。因为邪教造反的意图是建立邪教神权,这一目的无疑是历史的反动。
第四,坚持“宗教宽容”、“宗教自由”、“宗教信仰自由”原则,推动宗教普世化。
“宗教极权”是中世纪蒙昧、野蛮的又一基本表现,而“宗教宽容”、“宗教自由”、“宗教信仰自由”则是近现代文明的基本表现。在这一原则推动下,宗教顺历史潮流而动,逐步普世化。宗教普世化是社会以及文化全球化的反映,它不是要走向全球宗教大一统或大一统宗教,而是在“宗教宽容”和“宗教自由”(或者“宗教信仰自由”)的原则下,全球各宗教的相互对话和相互交流。当然也有许多问题有待解决。但是,邪教背离普世化,逆历史潮流而动是同样不能允许的。排斥异己、惟我独尊,邪教极权同样是历史的反动。
(*原载《首都师范大学学报》2004年第3期)
注释:
《中国大百科全书•宗教》,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8,1页。
参见陆纯本:《对邪教认定中涉及到的几个问题的探讨与浅析》;冯今源:《邪教不是宗教》,载《论邪教——首届邪教问题国际研讨会论文集》,广西人民出版社,2001,12、24页。
参见张训谋:《对世界邪教问题的一点思考》,载同上, 41、48页。
参见子浩:《欧美语境里的狂信与反狂信运动》;王大为:《美国现代史上的邪教与反邪教运动》,载同上, 30~31、193、194页。
参见陆纯本:《对邪教认定中涉及到的几个问题的探讨与浅析》;谭松林、孔思孟:《当代中国邪教概论》,载同上,16、252~25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