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红 译)
[摘 要]作者依据自己确定的五个标准对儒家价值观进行了梳理,认为目前还有两种价值观在影响着东亚社会。这两种价值观是:过度强调基本物质福利的价值观;照顾贫困家庭成员的价值观。作者认为,儒家的这些价值观继续对东亚产生着道德与政治影响,同时在这一地区,关于财产权的体制可能就是依据这些价值观形成的。
[关键词]儒家 财产权 基本物质福利 照顾贫困家庭成员
像日本和韩国这类东亚国家广泛称赞这样的做法,即把快速经济发展与不断增长的收入平等分配结合起来。虽然中国出现了奇迹,使众多人脱贫致富,但十多年来,却伴随着不平等的发展。当然,有很多政治经济原因可以解释东亚的经济成就,但决策也许还受到传统哲学的影响。当然,把孔孟学说与政策结果作为因果关系直接联系起来或许是愚蠢的,但是如果不承认这种哲学资源会对经济决策产生影响,会对人民依据政府政策行事的行为动机产生影响,也同样是愚蠢的。这篇论文将指出,儒家学说对东亚经济政策的影响有助于平等的发展。
最早的儒家学者反对政府强有力的控制。孔子强调要依靠道德示范和非正式的习俗进行统治,而不是强制处罚。孟子发展了这一理论基础,反对国家干预经济领域。他认为税收超过10 %的水平就是“不公正”的。最低的赋税会产生令人满意的经济效果,因为只有善待农事,轻赋税,人民生活才能繁荣富足。他还认为,政府不应该固定物品的交换价格。因为不同的物品有不同的价格,物品的价格主要应该由人们对物品的价值判断来决定。
征收赋税不应该是国家的重要责任:“关,讥而不征,则天下之旅皆悦而愿出于其路矣。”简而言之,孟子的学说认为,限制贸易和高赋税会导致道德败坏和人民的贫穷。从积极的角度来看,开放的经济政策将会吸引商业,改善人民的物质条件。
不幸的是,孟子没有机会把他的学说付诸实践,但是他的观点最终还是对实践产生了影响。早在汉朝时期,中国的统治者就注重儒家的警告,儒家学说指出了国家干预经济的负面影响。公元前81 年,在儒学知识界与法家官僚之间,发生了一场针对盐和铁应采取什么经济政策的争论。儒学知识分子支持取消政府对充满活力的盐、铁、酒和铸币工业实行垄断,理由是政府垄断会使人民使用劣质产品,会使少数腐败官员和有权力的诈骗者富有。法家则认为,政府对充满活力的工业进行控制是必要的,目的在于保护人民免受不讲道德的私商的剥削。最终,儒家赢得了辩论,大部分政府垄断被取消了。
毫无疑问,儒家学说也会反对前苏联式的计划经济。但是否就以此推断“儒家学说需要一种私有财产经济”呢?不完全对。在国家极权控制与自由式财产所有权政体之间还存在着其他可能性。就像我们所看到的,儒家学说的经济处方是中庸的。儒家学说反对国家控制经济,但他们也捍卫对私有财产权实行控制的价值观。儒家与自由主义者的一个明显不同是在道德上如何看待获得财富的手段。当代自由主义者对获取财富进行辩护的条件是,只要出发点是公正的以及财富是通过相互同意的个人之间的自由交换获得的。相反,儒家学说则对获得财富的手段进行很大的道德限制:就像孔子所言,“不义富且贵,于我如浮云”。孟子举了一个不公正获得财富的例子:一个丈夫向祭祀的人讨要吃喝,就是在获取财富的方式上带坏了他的妻子。但是从自由主义者的观点来看,这个男人并没有做错什么事,只是使他的妻子羞耻地哭泣。自由主义者的回答是,这位丈夫的行为也许在道德上应该受到谴责,但不应该为法律上限制这种获取财富的手段进行辩护,儒家也反对在法律上惩罚这种人,从这点上来看,两种观点有所趋同。为了区分不同点,本文将讨论儒家为在法律上限制财产权进行辩护的价值观。选择在当代社会可行的和合乎需要的儒家价值观我们应该选择儒家的哪些价值观呢?在本文中,我仅限于讨论对财产权进行法律限制的价值观。我运用的是下列标准。
第一,我在此仅限于探讨信奉与捍卫这一价值观的儒家学说的两位奠基者--孔子与孟子。在儒家传统中《, 论语》是最经典、最基本的著作。在儒家传统中,孟子是第二位最有影响的人物,他阐述了孔子思想并把其系统化。因此,根据《论语》对孔子与孟子进行研究,就会有一个争论很少的起点。
第二,我不再把那些被当代儒学知识分子已明显弃之不用的价值观包括在内。像李光耀这样的东亚政治领袖,虽然也援引儒家的价值观,但是面对日益增长的国内外民主诉求,这些领袖常常是为了满足他们集权统治的需要,而不是真诚地信奉儒家传统。为了避免争论,我们把重点限制在不被儒家哲学家和社会批评家批判的价值观上。这些当代的儒学家现在已拒绝接受传统的经典儒家价值观,如,男子内在地优越于妇女,把平民完全排除在政治决策之外,为去世的父母守三年孝, “天”支配政治统治者的行为。在《论语》和《孟子》中,有上述观点的段落已被认为只是反映了那一时期的偏见,对当代社会已没有什么意义了。
第三,我将把儒家的价值观与西方式民主进行比较。当代儒学知识分子所信奉的价值与自由民主的原则常常是一致的,更准确地说,某些自由民主思想和实践被援引来补充和丰富儒家价值观。但是怀疑论者会认为,热衷于反对极权主义的自由的儒家学说正在对自己的传统进行清理,依据当代最好的自由民主原则从儒家价值观中进行选择。怀疑论者认为,当代儒学纯粹是从战略的角度捍卫孔孟学说,只是把儒学当作在东亚推进西方式民主的手段。因此,回应这种潜在的反对很重要。为了实现这一目的,我尝试着识别出与自由民主原则有着实际和潜在冲突的领域。唯一可行的方式是确认儒学的准则有其独立的价值观,当儒学价值观与西方民主准则发生冲突时,西方民主准则不能自动地占据优先地位。毫无疑问,两者之间肯定也存在着重叠之处,但这不是本文所关心的内容之所在。
第四,我把重点放在对东亚国家的实践和制度仍然起作用(至少是部分在起作用) 的儒家价值观上。如果人们能够巧妙地指出这些价值观在当代的表现,那么也许会有助于回应潜在的反对,即经典的儒家价值观已不再对当代社会产生影响了。
第五,我将讨论在当今仍具有防御力的价值观,在这种意义上,它们有助于满足当代社会、经济和政治的需要。这种标准有助于把我的方法与东方学者的方法区分开来,这些东方学者只是在把儒学当作“坏的”事物时才承认儒家价值观对当代的影响,认为这是一种阻碍“现代化”和进步的传统。但是我也想避免把现实存在的儒家价值观与实践的理想等同起来。重要的是要为这样一种可能性留有余地,即儒家价值观能够为东亚的政治实践提供一种批判的视角,同时,在当代东亚,儒家价值观一定要以最合乎需要的形式表现出来。如果需要的话,可以利用儒家价值观的不同版本,或者把儒家价值观与其他价值观进行组合,这样做也许要比保持其原状更具防御力。现在就让我们来看看儒家价值观的具体内容。我将讨论符合上述标准的两种价值观:过度强调基本物质福利的价值观和照顾贫困家庭成员的价值观。儒家的这些价值观继续对东亚产生着道德与政治影响,同时在这一地区,关于财产权的体制可能就是依据这些价值观形成的。过度强调基本物质福利的价值观,《论语》指出,政府有义务保障人民的基本物质生存和精神道德发展条件。如果两者发生冲突的话,要优先保证前者:子曰:“庶矣哉!”冉有曰:“既庶矣,又何加焉?”曰:“富之。”曰:“既富矣,又何加焉?”曰:“教之。”这意味着政府不能盲目地追求高GNP。政府的主要义务应是帮助境遇最差的人:“君子周急不济富。”帮助穷人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贫穷会导致消极情结,然而富有却容易以一种合乎道德的方式行事:“贫而无怨难,富而无骄易。”
孟子与这类关怀产生了共鸣。人民必须被教育,以便他们能够发展出道德本性。首先,政府必须提供基本的物质生存手段,以避免人民在道德上误入歧途:无恒产而有恒心者,惟士为能。若民,因无恒产,则无恒心。苟无恒心,放群邪侈,无不为已。及陷于罪,然后从而刑之,是罔民也。焉有仁人在位,罔民而可为也?是故明君制民之产,必使仰足以事父母,俯足以畜妻子,乐岁终身饱,凶年免于死。然后驱而之善,故民之从之也轻。
如果人民还要为下一顿饭发愁的话,就根本谈不上提升他们的道德行为。因此,政府的首要任务就是保证人民最基本的物质生存手段。这并不意味着反对自由市场,而是意味着,维护绝对私有财产权的前提是要保证人民基本的物质生存。孟子在反对高赋税和商业限制会导致经济低效的同时,明确指出国家能够并且应该控制土地的分配和使用,以保证人民有维持物质生存的手段。但政府怎样实现这一目标呢?
孟子提出了一套“完善的土地制度”:夫仁政,必自经界始。经界不正,井地不钧,禄不平,是故暴君污吏必慢其经界。经界既正,分田制禄,可坐而定也。夫滕,壤地褊小,将为君子焉,将为野人焉。无君子莫治野人,无野人莫养君子。请野九一而助,国中什一使自赋。卿以下必有圭田,圭田五十亩,馀夫二十五亩。死徙无出乡。乡田同井,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则百姓亲睦。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所以别野人也。此其大略也。若夫润泽之,则在君与子矣。
对国家来说,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要在地方共同体中保持相对公平的土地分配,以保证每个家庭利用土地生产出家庭所需的物品,并授予农民土地,以保证为非农阶层生产出充足的物品。孟子认为,这些政策将会保证国家所有成员的基本物质福利。
根据自己的环境,中国统治者最终选用了这种完善的土地制度中的某些原则。在唐朝早期,土地归国家所有,并由国家分配给耕作家庭,主要就是根据这种完善的土地制度。但是这一制度最终还是被破坏了。到了宋朝(960 -1279) ,出现了许多地主,包括一些私人所有者。当然国家仍然控制着部分土地的买卖,以便保证人民的基本生存手段。在明朝和清朝,国家通过地方粮仓储备保护农民,对付生计的不稳定。此外,清朝刑事法典通过惩罚没有为穷苦人提供帮助的地方官员来保证人民获取食物的权利。
当然,中国共产党通过取消了一切形式的地方共同体的自主权和家庭耕种责任制的方式,终结了儒家的土地分配原则,迫使农民为国有公社工作。但是,这种制度不仅没有使人民富裕起来,反而导致整体的没有效率。1978 年,邓小平发动了一场农村土地改革,可以把这场改革看成是孟子经济思想的现代化。当然,孟子的思想并不能直接为这场改革提供辩护,但是,中国共产党知道这套完善的制度,也许受到了它的启发。家庭责任制取代了国有公社,与孟子设想的制度的基本轮廓有明显相似之处:“农村中的单个农户被赋予使用土地的权利,不过,村庄集体作为农村基层的统治体,仍然保留其他与土地所有权相关的权利。”农民有义务以一种低价供应给国家定额粮食(典型的占农户土地的1/6) ,但对于超出部分,则允许农民到公开的市场上去卖。这一制度受到了广泛的称赞,因为从那时起,中国开始了快速的经济发展(其结果是改善了人民的物质福利) 。
同样值得注意的是,尽管赞成自由市场原则, “儒家式的亚洲四小龙”(韩国、台湾、香港和新加坡) 也都严格限制财产权。台湾和韩国在二战后都大规模地实施了分配土地计划,从那时开始,这项计划促进了相对平等的经济发展。独立后,新加坡政府短期征用土地,利用这些土地用做工业发展和公共住房(今天,85%的新加坡居民住在政府租屋内) 。严格按照法律来讲,香港政府拥有领土内的所有土地,其中大部分土地用于公共住房项目。(今天,据估计,香港半数居民居住在公共住房内,香港政府成为世界上最大的地主。)
这并不是说,在孟子学说和东亚当代的土地分配模式之间存在着直接的因果关系,毫无疑问,还有其他因素,例如,国家防御、掌握权力的需要,重实效的经济考虑,特别是一些突发性因素,都会对政策后果产生很大影响。但是儒家为限制土地所有权进行辩护的价值观,确实影响着东亚的历史,当代决策者对保证人民基本物质福利的关心,吸收了儒家为限制私有财产做辩护的基本价值观,但运用的不是强迫方式,在这种文化中,还有大部分内容未被儒家学说所触及。否则就很难解释,为什么在东亚缺乏反对限制财产权的呼声,即使在像香港和韩国这样允许对政府的决策发表公开异议和争执的社会中。
总之,物质福利优先的价值观似乎迎合了上面讨论的五种价值观:(1) 孔子和孟子认为,政府压倒一切的义务就是保证人民基本的物质生存条件。
(2) 当代儒学知识分子并没有丢掉这一价值观。很明显,有些人还在信奉它。(3) 在西方的政治传统中,这一价值观并不特别突出。例如,这一价值观就与罗尔斯倡导的公正的首要原则就是保证公民的政治权利相冲突。对于儒家来说,经济权利是首先要考虑的。(4) 这一价值观在东亚仍然是中肯的。许多政府认为它们的首要义务就是保证人民的基本物质福利。东亚国家的政府就经常出于这一价值观的考虑限制财产权。(5) 这一价值观也许仍然是合乎需要的。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东亚政府成功(相对于世界上其他国家来讲) 地快速削弱了极度的物质剥夺,至少部分地是采取了保证人民基本的物质福利政策的结果。在中国,采用孟子的完善制度就成功地改善了农村人口的物质福利。在亚洲四小龙国家,土地被没收并被重新分配,这有助于后来平等的经济发展。
现在让我们来谈谈为限制财产权进行辩护的儒家的第二个价值观。自由意志论者或者“资本主义式”的财产权通常涉及到最大限度地转让财产以及个人的财产身份证明。我试图要说明的是,在儒家的价值观中,个人的财产所有权以及财产权的转让是要受到限制的,因为政府的责任就是要保证人民基本的物质福利。下面我要讨论的是,儒家的财产所有权是被赋予给家庭而不是个人的。
照顾贫困家庭成员的价值观儒家伦理的一个基本假设是,只有在忠诚个人关系纽带的背景下,道德生活才有可能。对于普通大众来讲,最重要的关系是家庭。就像范瑞平(Ruiping Fan) 所解释的:“家庭关系如此之重要,以至于在儒学强调的五种人类关系中占据了三种。道德生活的必要条件是,人们应该把家庭看成是与社会其他部分所不同的自主的单元,不论是处于繁荣兴旺时期,还是处于艰难困苦时期,都应该作为一个完整的独立个体。”
在家庭关系中,家庭成员之间都互相承担着一定的义务。最重要的是,在经济上具有生产能力的成年人必须照顾贫困的家庭成员。这一义务在文字上被称作“孝顺”。就像孟子所指出的,从政治观点来看,这意味着政府应该努力保证在经济上有生产能力的家庭成员为父母、妻子和儿女提供充足的物质支持。世界上其他国家都拥有照顾儿童这一价值观,但是儒家学说把重点放在孝顺上,即对年老父母的照顾。就像儒家学说所言:孟懿子问孝。子曰:“无违。”樊迟御,子告之曰:“孟孙问孝于我,我对曰:"无违。"”樊迟曰:“何谓也?”子曰:“生,事之以礼;死,葬之以礼,祭之以礼。”
孝顺也不是简单地为上年纪的父母提供物质福利:子夏问孝。子曰:“色难。有事,弟子服其劳;有酒食,先生馔,曾是以为孝乎?”
儒家学说似乎把这一问题简单化了,认为衡量孝顺的唯一真正的标准是,当这种行为需要牺牲他们自己的利益时,他们仍然愿意对年老父母尽责任。
孝顺也意味着在道德义务中它是优先考虑的对象。孟子谴责那些自私地爱恋妻子的人,取而代之的是,人们的最大责任就是照顾自己的父母。孔孟都建议,如果孝顺与公共责任产生冲突,应该优先照顾父母。
简而言之,儒家认为,具有生产能力的成人有义务照顾贫困的家庭成员,特别是要照顾年老父母。除了特殊情况外,这个义务既优先于个人利益,也优先于其他的道德义务。东亚国家在以各种方式履行着这些义务,但我将要讨论的是,与西方自由主义重点强调个人的财产所有权不同,儒家的价值观则是强调家庭所有权。
在传统中国社会,财产归家庭所有,而不是个人所有。家族生活在一起,共享着家庭财产,在这种背景下,就假设在经济上有生产能力的家庭成员要担负起照顾贫困家庭成员的义务。家庭财产整合在一起的实践,在中国存在了至少两千年,也取得了一定的法律意义。至少到清朝的时候(1644 -1911) , 只要父母和祖父母仍然活着,家庭财产就不能被分割:“如果儿子或者孙子在父母或祖父母在世的时候,就分割家庭财产,他们将要受到100 大板的重罚。”家庭财产整合在一起的想法还意味着,家庭成员可能会因为年长者财产方面的犯罪而入狱,19世纪晚期,西方的观察者吃惊地注意到了这一点。1862 年,这名西方观察者就发现一个年轻人正在代替他的父亲遭受牢狱之灾,原因是他的父亲破产了,受到了法律制裁。
当然,在当今的东亚社会,不会再用肉体惩罚的方式来强制实行家庭财产的思想。但是,在某些东亚国家,与其父母一起共享家庭财产的义务在法律上仍被奉为神圣。例如,在新加坡,不能维持自己生活的60 岁以上父母,可以向法庭起诉,要求儿女抚养他们。再看看父母去世后个人财产权的处置情况,对财产权的限制甚至更为明显。在传统中国,父母很少留有遗嘱,个人也很少有处置权。1931 年,中国国民党颁布法律,很明显想使中国法律现代化,并且废除禁止分家的禁令。法律鼓励西方式的立遗嘱者有权根据自己意愿处置自己财产的思想。最著名的是,首次赋予妇女平等的继承权。与西方式公法相似,财产的自由处置权受到保证少年儿童需要的限制。但是,民国的法律又延续了传统儒家对财产处置权的限制,特别详细规定了家庭成员共享继承权的份额,包括父母和祖父母。此外,那些在死者在世时就依靠他支撑的家庭贫困成员也有继承权, “家庭法庭”特别详细地进行了分类。简而言之,代际之间通过遗产和继承进行的财产转移,是要受到儒家照顾包括年老父母(包括祖父母) 在内的贫困家庭成员价值观的限制的。个人没有理由忽视这些义务,即使在他或她死后。
或许令人吃惊,中国共产党也继承了儒家关于继承权的思想。1985 年4 月10 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上第一部继承法。与1931 年国民党的继承法相似,这部继承法向父权制挑战,并强调个人自主权。妇女被赋予了平等的继承权,法律还允许根据死者的遗愿继承。不过,死者的遗愿还是要受到限制,他或她必须得为老年人和子女继承人提供份额。此外,自愿放弃或者虐待死者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继承人,将丧失他们的继承权。继承法还涉及到没留有遗嘱的人的继承问题,通过法定的程序继承。在这种情况下,传统的思想就会在财产处置上起作用。第10 条特别规定了继承顺序,首先是配偶、子女和父母,然后才是兄弟、父系的祖父母和母系的祖父母。法定继承人也要受到重要例外条件的约束,即根据继承人财政需要的相对程度,还要根据继承人履行对死者义务的情况。就像路易丝·施瓦兹(Louis Schwartz) 所指出的,这些例外的设定都是源于传统儒家把家庭作为社会基本福利单元的思想。
中国的法律学者强调,家庭成员之间不互相支持,既不道德,也不合法。第13 条规定,法律强制推行中国传统上家庭成员间互相帮助的做法。传统做法是家庭成员间相互支持、互尽义务,现在则用法律手段强制推行儒家的伦理原则。
香港法律制度大部分是根据英语国家公共法律制度建立起来的,但仍然允许儒家的价值观高于个人自主权绝对必要的概念。例如,强制执行把遗产的一部分用于支持家庭中失去劳动能力的成员,即使这样做明显有违于死者个人的遗愿。
总之,从当代儒学观点来看,通过遗赠和继承进行财产转移应该受到限制,条件是要为没有劳动能力的贫困家庭成员提供援助,包括子女和上了年纪的父母。不能剥夺贫穷的家庭成员的继承权,如果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没有履行对死者在世时的义务,就丧失掉他们的继承权。人们也许会说,儒家以家庭为基础的财产权制度没有什么特别之处。西方的福利国家,在离婚案例中,也常常把财产作为整个家庭的资源,包括子女和前配偶(但不包括年纪大的父母) 都有财产权。但是,很难理解当今东亚国家之外的当代国家,在法律和公共道德上,同样强调从整个家庭角度分配财产,尤其是包括老年父母。而当代东亚社会,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兼顾个人的财产权,但与西方自由主义模式相比,仍然与以家庭为基础的财产权价值观相近。
照顾贫困家庭成员的价值观,在今天仍合乎需要吗?东亚政府(相对于大多数西方政府来讲) 还是倾向于维护这种道德价值,把法律制裁和金融鼓励两种不同手段结合起来,促进贫困家庭成员共享家庭财产“权利”的实现,因为他们总是担心,过度强调以个人为中心的财产权会对家庭生活产生腐蚀性影响。但是,这种法律模式并不尽如人意。侯(Lusina Ho) 认为:“儒家价值观对中国社会继承法的影响有限,事实是,这个社会已大部分采用了西方的法律作为基础,然后,再简单地调整它们以适应本地的价值观。”这种方法无意中造成了反对儒家的后果,如,少谈孝顺。为了弥补这种缺陷,他建议实施两个层级的继承法,即社会关系官僚层级制的儒家秩序在制度上更多地与继承权秩序相适应。或许,他的建议会推动东亚社会对继承法进行改革。总之,这里也要指出,照顾贫困家庭成员的价值观似乎正是符合了下述五个标准:
(1) 孔子、孟子以及其他儒家学者都曾广泛地讨论这种价值观,即经济上有生产能力的成年人必须照顾贫困的家庭成员(包括年老的父母) 。(2) 照顾贫困家庭成员的价值观并没有被当代儒学知识分子所抛弃。相反,儒家的家庭主义仍然是当代儒学话语的核心。(3) 这种价值观的政治含义与西方自由民主理念的某些观点是相冲突的。儒家价值观强调国家应该促进照顾贫困家庭成员、包括(特别是)年老父母义务的实现。西方自由民主价值观优先强调个人自主权(自由中立和共和主义) 。(4) 在儒家的遗产中,照顾贫困家庭成员的价值观仍然影响着东亚社会现实,例如,政策上促进孝顺,电视上、学校中强调家庭道德教育,继承法保证年老父母的利益,而不顾成年儿女的愿望。(5) 这种价值仍起着重要作用。它为家庭成员提供了心理稳定,支持家庭反抗全球化市场的个人主义化倾向。东亚相对低的离婚率使儿童受益,相对高的家庭照顾率和对年老父母的照顾支持了年老的父母。照顾贫困家庭成员的价值观的延续或许有助于解释在某些东亚社会为什么相对平等地分配财富,因为这样,贫困的家庭成员就可生存下去。如果在更多强调自由主义的经济制度中,这些穷人就不能供养自己。当然, “现存的”儒家家庭主义可能会因法律上的执行而受到批评,应该加以改进。
在那些还没有形成儒家传统的社会,儒家的价值观能够实现到什么程度?总的来说,儒家的价值观能够具有国际合法性吗?让我们来评论一下本文中讨论的两种价值观,评估一下向那些还没有形成儒家传统的社会输出儒家价值观的可能性。
从儒家的观点来看,政府的首要任务就是保证人民的基本生存,如果发生冲突的话,这项义务应优先于公民权和政治权利。特别是财产权一定要受到保证满足人民基本物质福利的限制。
最后,孟子提出了一套完善的土地制度,这包括国家对生产分配的干预,以保证国家中非农人员的基本物质生存;国家进行干预,以保证土地在地方共同体中平等分配。此外,每家每户有权使用土地进行生产,并在自由市场上售卖他们的产品。原则上讲,如果能够充分有效地保证改善人民的基本物质福利,那么对财产进行选择性分配就是可以接受的。孟子提出的这种完善的土地制度影响了中国历史,并继续对当代产生着相关影响,如,邓小平发动的农村土地改革,就代表着向孟子的这种完善土地制度的“回归”,这项改革曾导致中国的物质福利出现了戏剧性的改进。任何企图向这种完善的土地制度原则发起的挑战,都需要跨越这一历史高度的障碍和现今的成功。
毋庸置疑,过度强调基本物质福利和实行孟子思想的价值观更多地适用于(原始) 农业社会。但不知为什么非东亚社会却不能实行孟子这种完善的土地制度。从历史实践中可以看出,儒学鼓励了其原发地之外的国家进行政治改革(最著名的是朝鲜、日本和越南) 。或许,孟子提出的完善的土地制度能够帮助政府在农村地区保持干预过多或过少的平衡。中国已经表明,从共产主义式集体主义转变为这种孟子强调的公私财产混合式是可能的,这可能为古巴的改革提供了方向。在菲律宾,土地集中在少数富有的地主手里,常常被引用为普遍贫穷和缺乏经济发展的众多原因之一,而孟子的完善土地制度也许有助于解决这些问题。
儒家物质福利优先的价值观也将表现在外交政策上。在由儒家遗产形成的社会中,显然全球公正的重中之重应该是减轻极度的贫困。这有助于解释,为什么东亚社会的成员,包括独立的知识分子,通常都阻止西方坚决主张在贫困的第三世界国家推进民主,怀疑这种行为背后隐藏着深刻的或更阴险的动机。如果政府采取的非民主形式能够更好地减缓贫困,那么为什么还要急于推行民主?假定大多数东亚社会在不怎么民主的政治安排中经历了经济的快速发展,那么在民主和缓解贫困间的潜在互换似乎就是非常现实的。但是,这种观点并不能对占主导地位的西方观点形成挑战。无论在民主和贫困之间的关系上试验的事实如何,在西方政治传统的道德框架中,强调公民和政治自由的核心意味着,西方国家还将继续投入更多的资源,在海外推进民主。东亚政府一样,也将继续以把经济公正放在第一位的儒家价值观作为背景。不考虑每种立场都在完全受各自现实政治的驱使,这种倾向只能加剧国际紧张状态。在这种情况下,即使不能做到尊重的话,也必须得容忍文化的差异性。
我再探讨一下儒家关照贫困家庭成员,包括儿女和年老年父母的价值观。这种价值观把财产权赋予家庭而不是个人,因为这种价值观假定(如果需要的话,就在法律上强制执行) ,在整合起来的家庭财产体系中,经济上有生产能力的家庭成员,相对来讲比较容易帮助家庭中不富裕的成员。原则上讲,儒家会赞同对财产权进行选择性分配,但前提是得更有效地保证关照贫困家庭成员这种价值观。在东亚,当代决策者坚持选择采用儒家式的财产权。与西方国家比较起来,亚洲政府走出了它们自己的道路,把法律制裁和金融鼓励两种手段结合起来使用,以便有利于实现上年纪父母共享家庭财产的“权利”。总体来讲,在这些社会中,即使存在着对这些政策的反对,也很少。此外,值得注意的是,中国国民党、中国共产党以及香港政府全都通过法律,限制个人剥夺贫困家庭成员继承家庭财产的自由。它们可能担心,更多强调个人为中心的财产权制度,不是促进而会破坏儒家照顾贫困家庭成员的价值观。
儒家的家庭主义就是良好的生活。更为准确地说,儒家的良好家庭生活观是由这样几项组成的,首先是保证物质福利,再有是强调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照和关爱关系,特别是强调把父母包括在内,在政治含义上就是强调国家有义务倡导这样的家庭政策,即使以限制个人自主权(和财产权) 作为先决条件。在那些同样优先强调家庭成员间关系的非西方社会,儒家的这种价值观也许可以得到共鸣。但是,在强调个人自主权自由的西方社会,就会拒绝伴随政治表现的这种儒家价值观。当然,这并不否认,西方鼓吹公有制的人会担心个人的自由主义会对家庭生活产生腐蚀性影响。不过,这种关心并不能促进成年儿女与他们年老父母之间产生紧密关系。因此,西方式的儒家学说可能至多是一种不强调孝顺、不限制成年儿女财产权的“淡化了的儒家学说”。
来源:马克思主义与现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