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比推理往往都是在比较的基础上产生的。因为运用类比方法对一些事物进行推理时,必须对需要研究的事物进行一番比较,找出事物之间存在的若干相同之处,然后才能通过类比推理推断它们在其他方面是否存在相似之处。但类比推理的研究深度要远超比较,这一点是北大哲学系古代哲学研究中心在研究报告中特别指出的。
北大的研究发现
比较不仅适用于寻找不同事物的相同之处,同时还可以用来寻找不同事物的不同之处。通过对“比较”的研究,得出了同中求异、异中求同,以及同中求同的比较类型,运用这几种比较类型都可以寻求事物的相同或不同之处。如此多的比较类型中,与逻辑类比关系最为紧密的当属同中求同。这种比较方法可以从事物的本质中寻找共同点,还可以在事物的表象上寻找共同点。
实际上,只有寻找拥有相似内涵的事物之间的相同之处,才可以形成类比推理。而在仅具备共同表象的事物之间寻找相似之处,必然不能形成类比推理,但可以依据不同事物之间共有的相似之处,推理事物之间是否还存在其他相似之处。因此,“同中求同”在进行比较研究时,可以被称作“类比”,也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才可以构成“类比推理”。而其他寻找事物之间相似点的方法,则是在事物的现象、本质都不相同的情况下寻找相同之处,因此与逻辑类比推理存在诸多差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