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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飞龙:宪法科学的逻辑

  

  黄卉和志勇都很想我作为主持人正面表达一下观点,我就做一个简单的总结吧。我觉得志勇这篇文章也给了我很多的启发,或者说某种意义上在之前比较二元对立的政治宪法学和规范宪法学的学术对话格局里嵌入了真正严格意义上的历史维度,因为高全喜老师的政治宪法学更多的是一种思想史的维度,而志勇的这样一种进路更多的是制度史的维度,对政治宪法学是一种不期然的援助。因为政治宪法学是去探究刚才小雄提到的那样一种科学解释或者说历史解释的趋向,这个时候要暂时悬隔价值批判意识,为什么?因为过强的批判意识意味着过分强调规范预设,这会消解或者削弱你理解对象的意愿或者能力,所以我把志勇的宪法解释的逻辑理解为对批判意识的悬隔,首先是要在理解意义上去了解你的对象的生命的原理、演进的法则,从内部素描意义上完成科学的认知,我们知道这样的工作是任何社会科学进行具体专业化分析的前提,而中国的宪法科学实际上缺的就是这么一步。我们过早地封死了理解八二宪法或者中国宪政的科学的路径,而把一种规范的预设当做我们的出发点来要求现实,要求我们的权力结构,要求八二宪法的整体生命去适应学者们过分窄化的、由西方比较宪法所带来的理想图景。在这样一种过分窄化的要求无法达致的时候,就会产生或者道德上的悲呼,或者街头的公民权利运动,现在有很多宪法学者汇入了街头公民权利运动。这种情况下,他们不会反思当初他们从事工作时的规范的前提,更多的是采用各种办法使现实适应他们的规范预设,如果政治结构不能适应,那就从社会中寻找力量,他们走的是这样的路径。中国宪法学界主流大体也是这样的路径。

  但在我看来,在宪法解释中历史逻辑的引入是真正建构中国宪法科学的第一步,我们首先完成内部的素描,了解我们批评或者褒扬的政治体的理性的结构是怎么样的,它为什么这么能hold住?而且它还带领我们的民族在大致完成内部政治整合的同时,在外部层面上直接成了美国的最大的假想敌。我们知道成为美国最大的假想敌是不容易的,在这样的意义上它的政治组织的原理或者宪政的原理,它的效力和机能在哪里?历史的逻辑能给我们很多的解释与启发。所以悬隔批判意识或者暂时放松了那样一种对宪法至上的膜拜性的心态恰恰有利于对中国宪政的真正的认识,这种认识是我们以前的宪法学者因为他们知识上的缺陷或情感上的历史记忆而无法冷静而理性地达成的,因为他们不少人脱胎于文革,本能上有一种受害者的情结,因此在反思前30年、后30年,包括对文革的认识本身,无法解脱对受害人记忆的反应,其中有很大的合理性,但也有情绪之下的盲点,批判意识特别绵长持久,没办法真正理性地对这样的历史、或者说大历史观进行勾连和解释。而今天的学者或80后的学者有机会或者在更好的知识准备的基础上解释我们建国后的60年在宪政结构上到底是怎么回事。所以在这个意义上我并不认为这样的宪法解释的历史逻辑对批判意识或者很强的自然法式的规范意识的放松是学术上的缺陷或者失败,而恰恰是一种成功,正因为不放松,导致很多学者既没有意愿也没有能力去融贯解释中国的宪法历史,而没有这样一种解释,没有这样一种描画能力的话,中国宪法科学只能建立在假设的基础上,而根据柏拉图的理论,建立在假设基础上的认知只能属于一种数理逻辑层面的认知,不是真正的对历史理念的认知,而对历史理念的认知必须回到事物本身理解它的原理,呈现它的自然的结构。

  但是这并不是宪法科学的全部,在我看来,在大致不太同于规范宪法学或者宪法教义学工作的这样一种历史法学或者说历史宪法学或者说政治宪法学所谓的科学解释的工作之后,它仍然需要有规范结构的关怀。那么为什么志勇的历史解释或者我的政治解释不会首先关注基本权利体系呢?因为我们知道这样一个基本权利本身不构成真正的政治,难以提供政治成熟的合宜管道。虽然说基本权利话语是违宪审查,也是一种政治,但却是高度司法化的政治,或者说是宪政转型之后的精细守护的政治,它不是一个生成的的政治,也不是所谓立法者的政治,所以在宪法解释的历史和政治逻辑路径看来,如何理解中国八二宪法的结构呢?其实他们也有规范意识,他们的规范意识更多来自于宪法文本中的政治规范而不是基本权利规范,他们是在真正的政治规范的结构以及政治过程当中理解八二宪法的存在及演进的状态的,这里显然也有原则与制度的解释和构造。大家过多地把强世功和陈端洪老师标签化为左翼,实际上大家去看一下强世功的不成文宪法,他有非常强的社会学或者法律社会学的理论背景,但是陈端洪实际上是非常严格的原则层面的宪法解释者,或者说他实际上有其共和主义的关怀。所以在他的第一根本法里所高扬的是人民主权,不是党的领导,他只是表彰出来作为共和国第一原理的人民主权在根本意义上是跟党的领导结合在一起的,他的双重代表制的结构层次跟志勇没有区别,而志勇只不过把领导跟代表做纸面上的、形式上的区隔,并且说是领导吸收代表,显示出历史解释倾向,相比之下,陈端洪关于“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表述高扬“人民”,倒更有规范倾向了。但也像吴园林博士的评论中提到的一样,三个代表到处写着代表,党一方面意识到要充分调动关于领导的理论证成资源来表征自己的合法性,但是另外一方面随着党的常态化的转化——整个改革30年是法治常态化的过程——它也不得不调用代表理论,实际上是领导、代表交织的双重论证体系,在这个意义上,双重代表制未必不能够成立。

  之所以志勇会说双重代表制不能够成立,是因为我们预设了一种高度现代化、高度成熟的代表理论,也就是所谓的成熟的代议制。关于这样一种形式代表制,实际上我们会发现我们这样的思考里面已经完全丧失了施米特所携带的或者说在欧洲的公法思想史上曾呈现过的关于政治神学维度对于代表的思考,那样的思考其实今天仍然有一定的价值,否则你就无法理解,或者黄卉老师就会看不到社会主义的宪法演进的精神结构或者精神原理是什么以及一套不同于西方主流宪法思想史的另外一套人类政治秩序的主题是怎么叙述的。所以我觉得这个时候要想更好地理解党的领导,不在于在语词意义上作形式化的区隔或者说预设这样一个形式代表制的概念,而在于寻找党的话语结构、教义前提(马克思主义)里面所包含的更加复杂的代表制的规范要素,比如它里面是有非常强的实质代表制的内容,比如它在里面强调党对历史规律的把握,对客观唯心体系的把握,它是超脱于选举这样一种周期性的经验性政治的,同时也排除了所谓的天主教的神学政治,它实际上是跳过了基督教远溯到柏拉图的所谓护卫者的领导权,一种金质的或者银质的先锋队对城邦的领导权,它归属于掌握或者控制了柏拉图式的城邦的善的理念的那些人,转而成为城邦的领导阶层,这是整部《理想国》的主题。所以如果不注意揭示穿透了基督教的更远的柏拉图至善论政治哲学的话,可能就没办法理解由马克思重新表述之后的世俗版的政治神学的宪法结构的真正的规范内涵。而实际上由于志勇过于严格地守护了关于代表概念的现代性的规定性,使得他没办法理解由马克思主义表述的、由我党不断加以发扬和添加的很复杂的“三个代表”的规范内涵。

   另外因为我们这个系列是一个政治宪法学的专题系列,我理解志勇既是温和又是非常扎实的学者,在这个意义上我觉得志勇做的工作很重要。其实他更超脱一些,豁免了我和黄卉分别守护自身学术立场标签的责任与义务,这一守护因为过度标签化以及学术力量不对称的缘故,我更沉重些。而志勇则专注于自己所关心的问题展开自己的研究跟论述,我觉得这其实是学术研究中很大的解脱。其实我现在最大的负担,不管我如何调整我的学术上的表述跟努力,总是被想当然地标签化为政治宪法学,当我被标签化的时候我觉得是一个悲哀,因为别人往往只是拿他们所想像的或者单一的高全喜或陈端洪的学术言说来理解你。所以我觉得高老师无意间创造的沙龙新方案给了我们青年学者沟通交流的机会。我自然有自己所理解的政治宪法学,当然我的一些文章还没发表出来,在我理解的政治宪法学其实跟他们包括高老师和陈老师会有很大的差别。两天之后的12月5日,清华大学法学院承办第八期法学创新讲坛,韩大元、林来梵、高全喜、陈端洪四大名角要集体上场,北航的黄卉老师、王锴老师和我都被邀请过去观战。在这个意义上,我想其实我们只是观战,他们互相有他们的关注,表现他们通过这样一种方式引入不同的学术资源和资力,对于我们青年学者来讲收获的永远不是他们的荣誉,荣誉归他们,耻辱也归他们,我们所承受的只是在一种沉甸甸的同时也更厚实的改革基础上如何完成宪政转型的理论与实践任务,他们会给我们许多的启发和支持,但我们这一代学人的学术贡献在哪里,我们对于中国宪政转型有何意义,这不是靠站队或者标签化就能够轻松回答的,而是需要真正面对问题,给出具有竞争力的理论方案。所以在个意义上,我是觉得包括建华今天的加入也很好,他给我们带来了很多的内部视角,带有政治意义的信息,这样的信息对于悬隔批判意识、了解和理解中国宪法真实问题很有帮助,因为只有理解你的对象,你才能跟你的对象对话,否则你无法跟你的对象对话。我就无法理解一个满腹西方宪法经典、不接地气的学者如何启蒙社会,如何给中央政治局布道。实际上政治宪法学的全部理论资源也来自于西方,从来没从共产党的文件或者儒家经典中发掘,这或许是它的一种不足。所以无论是政治宪法学还是规范宪法学,其实某种意义上都是西方精神的产物,,我们的问题是如何在我们的时代性里面以及宪法文本中丰厚的遗产与结构里面淘洗出我们这一代人关于宪政的基本的共识和分工的意识,以及关于宪政动力模式的某种意义上的共通理解。我们的工作其实需要更扎实,我们不是要做资历积累意义上的标签化,我们要做具体的问题研究,我们要有这种分工意识,更要有宽容和相互理解的意识。因为你过早封闭的话,将无法跟你的对象对话,不仅无法和政治社会领域对话,也无法跟学界里面以各种形式存在的学术脉络进行对话,所以我本身还是很愿意借助北航法学沙龙的政治宪法学专题平台能更好地让更多的青年学者在对话场域里面获得给更多的共识,获得更多的关于自身学术意义的理解与坚持的理由,因为宪政总有一天是因为我们的责任而或好或坏。大概就总结到这里,谢谢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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