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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端洪:革命、进步与宪法

  

  一、为什么纪念1954年宪法

  

  学者是一种意义动物,必须追问研究对象的意义,追问自己的学术行为的意义。我们为什么要纪念1954宪法?是因为其效力吗?否。这部宪法在1975年就已经被取代了,至今已经29年。是因为行宪的经验、违宪审查判例和推理吗?否。这部宪法并没有象法律一样实施过,也没有相应的实施机制。因此,对1954宪法的回顾并不具有狭义的“法学”意义。是因为它是一个50年前的历史文本,并被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正式的宪法而具有象征意义吗?如果是这样,那么纪念活动和学术研究有什么关联?那么,是因为当今宪法学术需要制造一个话题吗?如果是这样,我们的法学实在太可悲了。

  要证明纪念活动的意义,我们就必须发掘这个历史文本与当下政治、法律生活的联系,把它看成一个向现在乃至我们的未来开放的系统。因此,我们的研究在本质上就是一种社会学的研究,当我们向后看历史事实的时候,我们研究哪些力量在起作用而决定了事物的特定形态,研究社会发展的规律,这个有效的规律就是历史的规律。这样,历史就成了理论历史, 宪法史也就变成了宪法的理论历史或历史理论。

  我试图将1954宪法放在近代以来的中国乃至世界历史的背景中,探寻贯穿整个近代立宪、渗透在1954宪法并延续到今天的立宪活动的那种历史观和气质。这种历史观就是进步的历史观,这种气质就是自强不息,力求进步的理性精神。选择的文本主要是1954宪法序言和刘少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说明》的第一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是历史经验的总结”,可以说我的发言是对上述两个文本的解读。

  

  二、现代宪法与社会——政治进步

  

  中国晚清以来的一切立宪都属于现代宪法的范畴,现在当我们谈论宪法的时候,我们通常也是在现代的意义上使用宪法这个术语。所谓现代宪法是相对于古代宪法而言的。古代宪法概念最精当的阐释者博林布鲁克,按照他的说法,宪法就是“法律、制度和习惯的集合,它源于理性的某些确定的原则,指向公共利益的某些确定的目标,它构成普遍的制度,共同体同意依据这个制度被治理。”[1]在这个意义上,中国在自秦至晚清可以说有自己的宪法。而对于现代宪法,潘恩可以说是最好的阐释者之一,他说,“宪法不是政府的行为,而是人们建构政府的行为,没有宪法的政府是没有权利的权力。” “宪法先于政府,政府是宪法的产物”[2]。

  古代宪法是指欧洲前现代的宪法和那些处于早期的或低级的历史阶段的非欧洲社会的习惯。古代宪法与现代宪法的对比在本质上乃是针对前现代欧洲社会和非欧洲社会的两个方面的特征:它们的发展阶段和非规范性(irregularity)。

  古代宪法被界定为“传统的”,换句话说就是落后的。这不是说现代宪法独立于习俗和传统,它和古代宪法的区别在于:现代宪法是对习俗、传统和现代文明的自觉的批判性反思,是对于政治生活的理性建构。这样一种建构政治秩序的方式不同于封建制度,被认为优越于古代宪法,是一种历史的进步。古代宪法与现代宪法的区分不是一个简单的形式性的标签,其背后是历史的进步观,具有巨大的力量。现代宪法是美国革命和法国革命后的新观念,虽然美国宪法开成文宪法先河,奇怪的是,真正具有全球震撼力,激发人的想象力的是法国革命。从此以后,革命、人民主权、政治社会进步与宪法连接在一起,相互促进相互解释。其后果是,一方面启发了前现代国家人民挑战专制、要求立宪的激情,立宪派或革命者把社会一切的罪恶和苦难、民族的耻辱都归咎于专制制度,立宪或革命——立宪成了摆脱落后的唯一正确出路;另一方面成了欧洲帝国主义进行世界性侵略的高贵的借口。立宪的民族国家被认为处于最高级的历史阶段,宪法被当成了文明的重要标志。按照洛克的说法,宪法仅存在于“人类文明化的那部分人之中”。非欧洲社会属于“他者”,处于低级的发展阶段,这个阶段或者叫自然状态、原始状态、野蛮状态、传统或欠发达状态。欧洲人以一种傲慢的姿态对待其他民族的文化和制度,他们理直气壮地进行世界性的殖民,把整个世界拽入现代化的进程。落后的民族要么被欧洲帝国体制同化,要么自救,建立独立的宪政民族国家,要么被进步的队伍推向历史道旁[3]。

  为什么说现代宪法优越于古代宪法呢?为什么它具有如此无穷的魔力?最根本的原因在于现代宪法把政治体的缔造不看成是神的启示,也不看成是暴力的强势集团强加给社会的,而当成制宪权的审慎行为。在制宪权的背后是一个完全现代的个人概念——理性的、自由的、平等的个人,这样的个人对于传统制度的永久存在的信念和无奈必然烟消云散。“问苍茫大地,谁主沉浮?”世界必须重新构建,个人要成为制度的缔造者,要通过理性的设计规划世俗政治,政治秩序必须根据理性的标准得到论证。

  那么无数的个体如何一起参与政治的建构呢?那就是宪法统治。宪法的作用在于:一、创造权力,这就是宪法的创造性的或建构性的力量;二、使统治合法化;三、把一群个体转变成人民,也就是政治体;四、限制政府权力。要特别强调的是宪法的第三个作用,即统一作用,十九世纪民族的概念和宪政的概念几乎同时出现决非偶然,个体如果没有不能转换成整体就是一盘散沙。从上述作用可以看出,立宪权是至高无上的,立宪是一件准神圣的事业。这个事业的承当主体是世俗的神——人民[4]。

  

  三、中国的立宪与革命

  

  中国象所有非欧洲国家一样,没有逃脱欧洲帝国主义的打击和剥削,没有逃出欧洲文明设定的现代规律。但是中国与许多殖民地不一样的是,她自强不息,寻求自救,主动加入世界进步的行列,独立于世界民族之林。宪法与革命就是中国重构主权民族国家的两个重要手段。

  宪法在中国的引入,从一开始就与进步联系在一起,是落后的对立面。鸦片战争如晴天霹雳,惊醒了中国的“天朝上国”的迷梦,丧权辱国之痛促使人们睁眼看世界,反思中国落后原因。1895年后,把立宪和救国联系起来的君主立宪思想正是被提出来,最初的代表人物为郑观应。康有为首言立宪始于1897年之后。他对于宪法与进步的意识其实是直觉主义的,他的话语停留在仿效的层面,康有为在奏折中陈说立宪法开国会的理由时就说,“臣窃闻东西各国之强,皆以立宪法开国会之故”[5]。这种直觉主义的宪法——进步观,在本质上又是现代理性主义政治的一个特征在中国史大夫意识中的反映,这个特征就是,相信宪法作为现代政治的技术具有不可替代的工具价值,而且宪法是一种普适的政治工具。

  革命与立宪的联系从辛亥革命开始。虽然革命派与立宪派分歧很大,但辛亥革命最终以立宪终结,当然后者的宪法被认为更符合现代共和国的原则,更进步,因而优越于立宪派和满清王朝倡议的宪法。这种新的共和宪法是经由革命缔造的,是制宪权理性行使的结果。这样的制宪逻辑其实是法国逻辑的延续。从中国自身历史来看,1954年制宪是辛亥革命“革命、进步与立宪”逻辑的延伸,1954年的宪法被认为更进步,因为新民主主义的革命被认为比旧民主主义革命更进步。1954宪法与孙中山立宪的一个区别是,孙中山迷信宪法,企图用宪法去约束权力,结果证明是幻想,而1954宪法丝毫没有这种不切实际的观念。

  1949年9月21日政治协商会议的召开和《共同纲领》的制定,以及9月30日选举产生新的政府,标志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1954年9月20日首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宪法》。1954年制宪的意义何在?一般的解释是,1949年制定的宪法性文件和组建的政府都是临时性的,从一开始就注定要被取代,只是一个时间问题,而时间的早晚取决于条件的成熟。其实在这种解释的背后仍然是进步的逻辑在起支配作用。在当时的人们的主流观念里,《共同纲领》进步得不够,距离社会主义太远,甚至1954宪法也被设定为朝社会主义迈进的蓝图。

  

  四、进步逻辑的陷阱

  

  如果我们认真研读刘少奇的报告,就会发现一个很有意思的现象。报告第一部分对中国几次立宪做了一个历史总结,其中不断出现“伪宪”的概念,不断出现“进步”的概念。以前的宪法是相对进步的,到我们这个地方就是至今为止的历史进程中最进步的,当然我们立宪具有足够的理由了。

  从晚清到五四宪法,我们是在建立一个现代国家,直到现在,现代化的任务也没有完成。五四宪法取代共同纲领,追求激烈进步,作为实际结果,后来就冒进,导致民族灾难。“七五”宪法又要将革命不断继续下去,人为制造、凸现“制宪权——宪定权”[6](constituent power V. constituted power)的对立,宪法稳定已经没有任何可能,也没有任何意义了。革命本身是反宪法的,制宪权本身是至高无上的权力,是没有限制的。

  对无上权力的向往是每一代人共有的,所以每一代人都有一种重新制定宪法的冲动。这就是宪政的“当代性”(temporality[7])症结,不同国家不同时期都存在,区别在于表现的形态,激烈的表现是重新立宪,甚至一届政府一个宪法,而美国式的表现乃是日常宪法解释。1954宪法表现出很强的当代性诉求,强调自己时代的独特性,而这种独特性被标成为进步。中国二世纪七十年代后革命运动是终结了,但我认为革命、进步、立宪的逻辑还没有终结。而且我们一直到现在为止,主流观念认为进步就是宪法。比如八二宪法以后,土地制度改革是先于宪法修正先搞起来的。在这里,进步就是宪法,是最高的法,进步概念的内涵和形式过去是革命,现在变成经济发展了。近代以来留给我们一个艰巨的任务,那就是如何使宪法从富强之道成为自由之法,国家如何由目的统治(telocracy)转变为规范统治(nomocracy)。

  

  注释:

  [1] 转引自Charles Howard McIlwain, Constitutionalism Ancient and Modern, Cornell University Press, 1940, p. 5.Ibid, p. 4.

  [2] 同上,p.5.

  [3]James Tully, Strange Multiplicity Constitutionalism in an age of diversity,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5, pp.64-66.

  [4] Ulrich K. Preuss, Constitutional Revolution, Humanities Press, 1995, pp.5-6.

  [5]《请定立宪开国会折》 ,《戊戌变法》第二册,上海人民出版社,1953。

  [6] 参见,Antonio Negri, Constituent Power and the Modern Sate, University of Minnesota Press, 1999.

  [7] 参见, Paul W. Kahn, Legitimacy and History, Yale University Press, 1992. 他认为美国宪法话语的核心问题就是自治制度的当代性问题,宪法理论的内容可以简单概括为一个问题:当服从宪法权威的人没有参与宪法创制时,如何理解宪治是一种自治?所谓当代性症结就是一个时代的人为什么要服从先人的宪法而同时又名之曰自治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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