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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进:职权法定是法治政府最基本特征

  

  法治政府,就是按照法治原则运作的政府,是推进依法行政要实现的目标。法治政府的最基本特征,就是政府把自身的权力自觉地限制在法律的范围内,严格依法办事,防止权力滥用。法治政府集效能政府、责任政府、廉洁政府、有限政府、服务政府于一身,它不仅要求政府体现公平、正义、诚信,在行使行政权力过程中受宪法、法律、法规的约束而不任意扩张,而且要求政府在公共利益需要时,积极履行法定职责,确保依法办成事、办好事。

  在宪法和行政法的意义上,职权法定通常是指任何行政权的来源与行使都必须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否则越权无效。具体来说,首先,行政权的取得和存在必须有法律依据,即行政主体的行政职权必须由法律直接设定或依法授予。其次,行政主体必须在法律规定的实体及程序范围内行使其职权,而不能滥用或超越职权

  职权法定原则是法治政府的最基本特征,贯穿于依法行政进程的始终。贯彻这一基本准则,要注意研究解决以下问题。

  加强职权法定理念的教育,正确把握职权法定的本质。强化对公务员职权法定理念的教育,并使这种理念转化为依法行政的实践,才能不断提高法治政府建设能力。要让广大公务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认识到,政府权力的运行规则并非“法无禁止即可为”,而是“法无授权不可为”。职权法定的本质是,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行使的权力,都来源于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行政行为只能在法定范围之内,依照法律规定实施。

  坚持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我国宪法和相关组织法概括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的广泛职权,涉及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卫生、财政、民族、民政等方面;其他单行法律、法规也对行政主体作具体的授权。各级行政机关要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完善经济调节,加强市场监管,更加重视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切实解决就业、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保障性住房等社会公众最关心的问题;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严厉查处违法案件,维护公共利益和经济社会秩序。但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全面履行职能,都必须依法进行;特别是在涉及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情况下,行政主体即使是从事公益事业、提供社会福利亦必须于法有据,坚持依法办事。

  妥善处理职权法定与行政改革创新的关系。法治政府的目的不仅在于对行政主体的行为依法进行规范,防止权力滥用,而且也在于保证国家行政管理的成效和效率。推进依法行政,要把依法行政与深化行政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有机结合起来,既要体现改革创新的精神,又要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法治政府建设。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推进政府自身建设和管理创新势在必行。行政改革的特点是“变”,变革原有体制、机制;职权法定的特点是“定”,一旦规定下来,各级政府及部门都要一体执行。妥善处理职权法定与改革创新的关系,一方面,要坚持法定原则,不能突破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去搞改革;另一方面,又要大力推进改革并先行试点,不能以不完善的制度抵制改革。那种认为“法无授权即禁止”是“画地为牢”,会禁锢政府的开放思想与创造精神,从而影响地方发展的观点,是不可取的。

  正确看待消极行政与积极行政的有机统一。政府不仅要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还担负着谋求经济发展、社会进步与和谐稳定的责任,法治政府在我国是一种积极保障(有效行政)与消极防范(防止滥用行政权力)的有机结合。我国正处于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转型时期,要充分发挥市场在配置资源中的基础作用,凡是相对人能够自主解决的,市场竞争机制能够调节的,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通过自律能够解决的事项,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行政机关不应通过行政管理去解决。同时,我国作为正在崛起的发展中国家,面临着追赶发达国家的任务,需要借助政府的主导作用和积极作为,解决大量存在的社会现实问题。正是这样,必须把依法行政与提高行政效率统一起来,做到既严格依法办事,又积极履行职责。行政机关在立法仅有原则规定的情况下,为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按照积极行政的要求,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但也必须符合法的精神、价值,体现公平正义,特别是不能突破法律底线,为求得一时一事的解决而引发新的攀比和新的矛盾,损害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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