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社会转型期的各类矛盾纠纷不断凸显,疑难复杂案件日益增多,矛盾化解难度逐渐加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面临巨大挑战,其中司法公信不高的问题日益突出,成为制约人民法院审判事业科学发展的重要因素。加强司法公信建设,树立司法权威日益凸显为一个具有重大现实意义的命题。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宏伟目标,要求我们必须面对司法公信不高、司法权威不彰的现实,在司法环境难以改革的情况下,立足司法职能,采取有力措施,从根本上提升司法公信力。
人民法院只有牢固树立和深入实践司法为民思想,以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公正处理群众合法的利益诉求,使群众从司法活动中感受到自身权益得到切实维护,真正做到在思想观念上为民,在工作措施上便民,在实际效果上利民,才能在司法实践中取信于民。
要正确处理履行职能与服务大局的关系,坚持做到既严格公正司法,又自觉服从大局,及时回应社会公众对司法工作的期待和要求,使法院办理的每一起案件、处理的每一起纠纷都经得起法律的衡量和社会公众的评价。要进一步改进审判方式与作风,不断完善和落实各项利民、便民、亲民措施,以公正、文明的形象和看得见、摸得着、感受得到的服务,拉近法院与人民群众的心理距离,使法官更具有亲和力,使司法的结果符合立法的精神与目的,从而在群众面前树起良好的诚信形象。
一是深入开展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活动,大力培植法院精神文化,把“忠诚、为民、公正、廉洁”作为法官的共同价值追求,塑造法官群体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职业尊荣;二是着力增强法官的司法能力。按照建设学习型法院的要求,建立学习常态机制,以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提高司法能力为目标,倡导法官教学、案例教学、现场教学,“作应用文、解应用题”,大力加强和改进教育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干警司法能力;三是坚持不懈地加强司法廉洁教育,特别要用反面典型案例教育广大干警,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警钟长鸣,洁身自好。
公正司法是法院公信力建设的关键之所在。一是坚持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是实现公正司法的重要保障。要坚定不移地贯彻这一宪法原则,坚持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抵制一切形式的说情风,抵制一切妨碍司法公正的影响和干扰,抵制一切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二是恪守职业道德,坚持依法办案,坚守公正底线,坚决杜绝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真正做到刚正不阿、铁面无私;三是加强和创新审判管理,严格规范法官审判行为和办案工作程序,完善问责、考评、纠错机制,堵塞管理漏洞,把好审判质量关,切实防止执法不严、裁判不公;四是发挥审判委员会的案件监督把关作用,完善案例指导制度,统一法律适用,最大限度地减少“同案不同判”的现象。
法院应及时了解并满足社会需求,大力推行以公开、公正、公信为内涵的阳光司法,不断增强司法工作与社会公众的良性互动:一是全面落实和深化司法公开,不断拓展公开的范围和内容,将司法公开与审判管理制度、审判业绩考评体系、内外监督制约机制等有机结合起来,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立信于民;二是强化司法活动中的民主氛围,不断推进司法的社会化。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监督员的监督作用和社会影响力,进一步完善公开听证、判后释明制度,使之真正成为法院司法民主、公开、公信的有力体现;三是正确接受和应对新闻媒体监督,畅通与社会公众沟通的渠道。要正确引导媒体报道,理性对待和正确接受媒体监督,防止不适当的舆论压力给司法办案带来负面影响,实现法院、媒体与公众之间的良性互动。
情理并重以理说法,增强司法的说服力。
法律文书是司法公信力的重要载体和体现。如果法律文书不能清楚叙述基本案情,不能说明案件事实与法律法规、处理结论之间的因果关系,即便处理结果是正确的,也很难得到当事人及社会公众的认同。因此,司法的每一环节应当加强说理成分,通过融情、辨法、析理,增强法官调解、裁决的合法性与合理性,避免、减少当事人对司法公正的无端猜疑和不必要的申诉上访,降低司法成本,节省司法资源,社会才会更加和谐。
一是统一认识,坚守依法治国的理念。现代社会组织的复杂性和社会活动的多样化,使简单的行政治理难以支绌,只有立足党的根本宗旨,从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利益出发,建立普遍遵守的社会规范,才能在社会统一公共标准下满足自由行使权利的社会需求。因此,完善并树立法制权威,使依法治国、依法执政成为基础理念,才能建立举国普从的司法公信。
二是完善体制,落实司法的宪政地位。要真正确立起司法机关的宪法地位,确保司法权的独立性和权威性。首先,在司法资源的供给上,要确立司法经费单列,中央统一拨款的体制,每年将司法经费列入国家预算,经全国人大批准后,国务院统一拨款,由最高司法机关统一支配和管理,使各级人民法院在财和物上真正摆脱地方政府的束缚,从而保证司法的独立性;其次,改革法官的招录和任命制度,法院的编制、法官招录人数变地方决定为国家决定,法官的任命变地方任命为国家任命,确保法官的独立性,彻底防止地方势力对司法的干扰和牵制,安然无忧地进行裁判;再次,要建立法官履行职务的保障制度,使依法履职不受错误追究,依法履职无后顾之忧。从体制和机构设置上防止损害国家基本制度和司法规律的做法,防止在法院之上设“法院”,法官之上设“法官”,最终损害和否定司法公信。
三是加强法院文化建设。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定职业自信,培育崇尚法律、守护公正、清正廉洁的职业精神,以国家法律制度的“文”、“化”为法官特有的规范品格和职业操守,进而以司法活动和司法行为“化”为国民的法律意识,建立起对国家法制的遵从和司法行为的普遍公信,改善和营造司法环境。
四是健全法制,规范新闻舆论监督。规范对有关未决案件的报道、评论应遵循的尺度,规范对群体性事件、敏感案件和重大案件新闻报道的管理工作,把握好大要案、判例适用的宣传尺度,确定新闻报道不得干涉公正审判权。要求新闻媒体在宣传时应注意宣传现代法治的基本原则和理念、审判制度的规律和特点,让公民了解司法,从而平抑公民对司法的过高期待和贬低司法的行为,不能一方面践踏了法治,损害了司法行为,又指望司法给予公正守护;改变现行诉讼时找关系(不信任司法公正),否定法制的社会文化和诉讼心态,努力培育公民的法治意识,主动引导社会舆论,营造有利于公正司法的环境,实现通过宣传报道引导公众信赖国家司法,发挥新闻媒体在司法公信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董治良,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