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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伟:遏制毒品犯罪的政策思量

  

  ■对毒品实行严格的国家管制,将一般公民的毒品拥有和交易活动列为非法,符合我国的基本国情。

  

  ■禁毒必须明确重点,不能平均使力。对走私、制造、贩卖毒品必须严惩,而对吸食、注射毒品者,则应重在戒毒、治疗和帮教,并辅之以必要的处罚。

  

  ■必须实行以治理措施的多元化为特征的全面综合防治,真正做到有毒必肃、贩毒必惩、种毒必究、吸毒必戒。

  

  毒品犯罪是世界各国共同面临的社会问题,越来越受到国际社会的关注。各国政府在着手研究本国毒品犯罪的形态、状况及发展趋向的同时,正在进一步寻求有效遏制这类犯罪蔓延的诸种对策。

  

  毒品本身的合法化与非法化

  

  在控制毒品犯罪的政策研究中,欧美国家的一些学者提出了毒品合法化的建议。他们认为,让毒品成为合法商品,会有助于消除毒品的黑市交易现象。正像香烟在市场上出售那样,毒品进入竞争激烈的市场以后,其生产经营者也会竞相改进它的质量,减少被售出的毒品对人体的危害。国家可以对毒品市场实行严格的合法控制,降低毒品的销售价格,这样,贩毒者便会因经营毒品获利甚微而放弃或者转而从事其他产业,毒品犯罪也将随之减少,甚至销声匿迹。这些学者同时认为,毒品的合法化将使政府节省下一大笔曾为禁毒需要而花费的资金,政府利用这笔资金,可以用于大量的戒毒宣传和对毒品的依赖者实行良好的治疗,这对于防止毒品的泛滥将起到更为积极、有效的作用。当然,也有不少学者反对将毒品全面合法化,认为无论是从直觉上还是从情感上来看,毒品的合法化建议都是难以为人们所接受的。这是因为,毒品的合法化意味着毒品买卖的畅通无阻,这势必造成其四处泛滥,危及人类的健康甚至生命。

  在笔者看来,毒品的合法化建议是基于对现行禁毒措施耗费大量国家财力而又屡遭失败的情况所提出的,其出发点和愿望自然无可厚非,但这一建议的实际推行效果,却很值得怀疑。我们无法去安排一个社会实验来加以检验,因为这种实验的代价实在过于高昂,超出了社会本身的承受力,同时,从理论上来讲,毒品的合法化措施也并非一定能够在客观上遏制毒品的泛滥和蔓延,因为毒品终究不同于其他消费品,它是一种在吸食之后能够使人产生精神亢奋、身体依赖和形成病态瘾癖的药品。如果将其公开投入市场,必然会招来众多的购买者和吸食者。买方市场一旦扩大,又将导致供不应求的局面,到那时,即使国家对其价格作出最严格的控制甚至实行专卖,也难以防止毒品黑市的生成。另外,在考虑是否应将毒品列为合法化对象的问题时,还必须充分注意到毒品本身对吸食者身体健康和精神状态的严重不良影响,要对其可能产生的各种社会问题(包括青少年保护问题、其他犯罪的预防问题等)有一个足够的估计。对毒品实行严格的国家管制,将一般公民的毒品拥有和交易活动列为非法,符合我国的基本国情。在毒品犯罪的控制问题上,我们除了在全社会倡导一种毒品非法、毒品危害、吸毒可憎的舆论和基本观念外,还必须在毒品的来源、流通及消费等环节上采取一些强有力的管理措施,从而达到全面控制的目的。

  

  吸毒行为的犯罪化与非犯罪

  

  毒品犯罪在一国领域内的增长,总是有其特定的国际、历史和现实原因的,而国内吸食、注射者的猛增,则是刺激毒品走私、制造、贩运及黑市交易日益猖獗的一个重要因素。所以,要控制毒品犯罪(尤其是控制毒品销售),打击毒品的消费活动则是必不可少的。然而,在如何惩治吸食、注射毒品行为的问题上,我国学者却存在着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虽然,现行刑法并没有将这类行为纳入犯罪,但理论纷争一直持续不断。有学者认为,全面禁毒是我国对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所采取的一贯立场,对毒品应严厉制裁以控制其泛滥。刑法已将为吸食、注射毒品者提供毒品和吸用毒品场所的行为规定为犯罪(第355条和第354条),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将吸食、注射毒品行为也列为犯罪,就会失去法律规范内部的协调统一,也有悖全面禁毒的思想。纵观当今世界各国的刑事立法和禁毒法规,多数国家都把吸用毒品作为一种独立的犯罪行为,并规定了相应的刑罚和保安处分措施,故从反毒国际合作的角度来看,把这类行为规定为犯罪,也有助于国际社会的反毒品合作,促进全面扫毒。不过,更多的学者对刑法持肯定态度,认为对吸食、注射毒品行为不宜追究刑事责任,对它们应当主要依靠加强强制治疗和矫正措施的方法去予以解决。

  依笔者之见,控制毒品蔓延是一项长期而又十分艰巨的工作,根据国外反毒斗争的经验,如果仅仅依靠单一的重罚措施,并不是解决毒品问题的根本路径,应当对涉毒人员实行严格但又有针对性的政策,真正做到有毒必肃、贩毒必惩、种毒必究、吸毒必戒。禁毒必须明确重点,不能平均使力,否则,就会分散原本就极其有限的惩治力量,偏离打击重心。应当注意到,走私、制造、贩卖毒品等活动,对毒品泛滥有着直接的影响,理应坚决按照现行法律的明文规定严惩不贷,而对吸食、注射毒品者,则应重在戒毒、治疗和帮教,并附之以必要的处罚,使他们充分认识到吸毒的严重危害,及早醒悟,真正摆脱毒瘾的控制。应当看到,吸毒行为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扩大着国内毒品的消费市场,但其形成的原因却十分复杂,而且,我国吸毒人员在短时期内之所以出现迅速增长的势头,也与对走私、制造、贩卖毒品等活动的控制不力,致使境外毒品大量非法涌入、黑市交易日趋频繁的状况有关。所以,从毒品流入到吸毒者增多,再从吸毒者增多到毒品泛滥之间,事实上形成了一种恶性循环。而我们如果要真正达到全面控制毒品蔓延的目的,就必须堵住毒源、截断毒流、消除毒害。只有“三管齐下”,才有可能取得禁毒工作的实际效果。因此,不将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并不是对其放任自流,只要我们按照刑法规定,在坚决打击贩卖、严控毒品流入的同时,对吸食、注射毒品者予以教育、矫治,毒品在我国一些地区的泛滥、蔓延现象,就一定能够得到有效控制。

  

  治毒措施的单一化与多元化

  

  毒品泛滥和毒品犯罪增长的原因是错综复杂的,所以,针对其治理的措施也必然是多元、综合的,不存在“以一当十”、“以不变应万变”的问题。不过,长期以来,我们在处理众多严重社会问题的过程中,形成了一种纯粹依靠单一刑罚手段的思维定势,似乎只有借助刑罚措施,才能从根本上消除或者控制某种社会不良现象。然而事实证明,这种思想方式是极为幼稚的,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人们对重刑功效片面化的高值期待。要找到治理毒品问题的根本措施和方案,就必须首先探寻毒品问题形成的根源。医学界一般认为,引起毒品依赖的因素主要有毒品、用毒和环境三个方面,它们之间的关系犹如种子、土壤和气候一般。在这些因素的相互作用之下,促使用毒者在心理、生理、病理诸方面发生变化,并在人群中表现出特异的流行病学的特征。社会学家更加重视造成毒品泛滥和毒品激增的各种社会因素。他们认为,父母的早期离异、身心障碍和家庭生活缺乏温暖,与青少年吸毒具有密切的关系,而社会文化、宗教信仰、道德规范、风俗习惯,以及民族传统对毒品的使用也有很大的影响。不过,中国当今的法学工作者,在对毒品犯罪问题的研究中,则更加重视我国现阶段毒品犯罪之所以增长的较为直接的历史原因、国际原因、经济原因、精神原因、环境原因的分析,认为毒品问题是一种多原因促成的社会“综合征”,一个具体的个人或者群体之所以会走上毒品犯罪之路,往往是这些众多原因交互作用的结果,既然如此,为了有效控制毒品犯罪的蔓延,并最大限度地防止和减少毒品犯罪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就必须实行以治理措施的多元化为特征的全面综合防治,以达到全面禁止毒品泛滥的效应。

  

  游伟,华东政法大学司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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