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好知 kuaihz

马岭:宪法讲堂系列:从“山杠爷”的悲剧看法律在乡土社会的困境

  

  内容提要:本文通过对乡土社会代表人物山杠爷的分析,阐述了实现法治所必须具备的经济、社会条件和法制现代化进程中法律与道德、理想与现实的矛盾冲突。

  

  关键词:法治 人治 道德 经济基础

  

  电影《被告山杠爷》讲述了堆堆坪村支书山杠爷“治村有方”却触犯了法律,成为被告的故事。该片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其表现出的法律与现实的冲突,法的“不近人情”、“不通人性”,使许多人深受震撼,他们困惑不解,甚至忿忿不平:为什么法律不去惩罚贪官污吏、地痞流氓,却将山杠爷这样具有高尚品行的人逮捕入狱,法律究竟意义何在?看完影片,有不少人为山杠爷的人格魅力所折服,也有人谴责山杠爷的家长式作风;对他那些行之有效但却违法的“土办法”,有人喝彩,有人反对,也有人表示理解;对山杠爷的结局,有人潸然泪下,有人扼腕叹息…… 山杠爷的故事的确令人沉重、酸楚,却又回味无穷。更重要的是,他的悲剧性结局留给了我们许多启示。

  

  一、法律与经济

  

  山杠爷所在的堆堆坪村远离城市,交通不便,消息闭塞,生活节奏缓慢,是一个典型的乡土社会。而这种农业经济就决定了堆堆坪不可能产生现代的法治观念和人权观念,山杠爷的传统治理模式恰恰与这种小农经济的生产方式相吻合,这是村民们认可山杠爷、服从山杠爷的重要原因之一。山杠爷及其村民对法律的无知、对人权的漠视是十分自然的,毕竟法律不能脱离经济基础而存在,因而堆堆坪还不具备“法治”这棵大树生存的气候和土壤。

  既然法治在这里没有经济基础,实行法治是否还有必要?山杠爷的治理方式与民俗民风是那麽契合,为什么不能保留?检察官们强行将法制带入堆堆坪,但他们的语言却显得是那么苍白无力,他们讲出来的“理”显得是那么古板不切实际,他们给堆堆坪带来的不是秩序,而恰恰是对原有秩序的破坏。人们有充分的理由怀疑法制在这个小山村所起的作用,它维护了正义?它主持了公道?都没有!

  但是,如果我们用发展的眼光来看,堆堆坪是否会一直这样封闭下去?山杠爷的权威还能维持多久?要知道,外出打工的村民带回来的不仅仅是钱,还有外面的新思潮、新观念;山杠爷的小孙子从学校学到了法律知识,已经对爷爷的作法提出了质疑;整个国家改革的大潮或迟或早总要冲击到这个偏僻的小山村……因此,堆堆坪不变是不可能的,变是绝对的。朝什么方向变?商品经济,民主法制,自由开放……这是不可阻挡的历史潮流。

  问题是,堆堆坪应该从哪里开始变?按照辨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当然应该从经济基础变起,由经济基础带动上层建筑,在商品经济的基础上产生民主共和与法治体制。然而在堆堆坪,小农经济的生产方式依旧,人们的思想观念也未有什么变化,现代文明的法制却强行进入了。这法制在堆堆坪没有根基,所以它才显得那么苍白,那么不让人信服。

  面对中国许许多多的堆堆坪,我们应该怎么做?发展经济当是首要任务,只有当商品经济取代农业经济,人们才可能真正接受法治,接受民主、自由、人权的观念,一言九鼎的人治传统才能结束。

  但是,发展经济是一个漫长的过程,经济建设和法制建设不可能完全同步,当二者不协调时,可能出现经济无序或法律无奈。何况各地经济发展的速度不可能完全均衡,那么像堆堆坪这样相对落后的地方总要付出更大的代价。其法律意识的产生可能根本不是源自市场经济,而是完全来自于外界的灌输和移植,“水土不服”自然难以避免,因而制度和观念的冲突会异常尖锐。这是改革的副产品,也是社会进步必须付出的代价。

  有人把中国比作是世界的“堆堆坪”,也许不十分恰当,但确有几分相似。在中国法制现代化的进程中,西方法律的大规模移植与中国本土文化的碰撞时有发生,这种碰撞有观念和传统上的因素,但更重要的还是经济上的原因。我们今天所看到的西方,其民主法治与市场经济是大体协调一致的(但历史上也曾有过尖锐冲突)。[①]而在中国,市场经济还在建立的过程中,小农经济并没有完全消失,在这样的基础上试图建立法治社会必然会出现秩序的混乱和法律的尴尬。

  

  二、法律与道德

  

  许多观众认为山杠爷的行为虽然触犯了法律,但却符合道德,严惩虐待婆婆的媳妇、酗酒殴妻的恶棍、抗交公粮的无赖,都是伸张正义之举,不但天经地义,而且大快人心!山杠爷及堆堆坪的村民们判断是非、善恶的标准是道德而不是法律,因而维持堆堆坪社会秩序的也是道德而不是法律。

  山杠爷及其村民们的道德观无疑是“传统”的,虐待、殴打老人是最不能容忍的恶行,因此给予了最严厉的制裁——捆绑游街,这在一个封闭狭小、好面子、重口碑的熟人社会里,游街等于让其名誉扫地,无脸见人;其次是打老婆的酒鬼,游手好闲,不务正业,关几天禁闭理所当然;对于抗交公粮的“刺头”,山杠爷虽也将其关了禁闭,但暗中又给他送糖水喝,说明山杠爷并不想罚他太重,只是为了杀一儆百,使交公粮的任务能顺利完成;至于私拆他人信件,那是为了招回劳力务农,目的正当,手段无关紧要,也不算什么事……在这种传统的道德观里,有其伸张正义、主持公道、惩恶扬善的正面因素,但更多的是蔑视人权、轻视程序、以恶治恶的负面影响。它认为对于刁汉泼妇就是要用严刑峻法,跟他们不能讲什么“人权”,也无需什么“正当程序”。这让我们想起“文革”,“批倒批臭”、“踏上一只脚,让他永世不得翻身”之类。也许有人会说这不是一回事,山杠爷是惩治坏人,“文革”是迫害好人,然而“文革”中的暴行不都是以“革命”的名义对“坏人”实行的吗?只要是为了“革命”的、“人民”的、“正确”的目的,即使手段非法、方式过份,也无可厚非。但问题是谁来确定什么是“革命”的、“人民”的、“正确”的标准呢?一个人是好人还是坏人由谁说了算呢?如果都以自己的道德观念作标准,岂不乱套?在我们大多数城里人看来“私拆他人信件”是不道德的,甚至是违法的,但山杠爷却不这样认为;虐待老人我们都认为是不道德的,如果情节严重还可能是违法的,但捆绑游街任何人(包括“坏人”、“走资派”、“土豪劣绅”)也是不道德的,违法的,而在堆堆坪 ,对大逆不道的恶媳妇这样做却得到众人首肯,她殴打老人,丧尽天良,怎么处罚也不为过……当没有共同的道德判断时,究竟应当以谁的道德为标准?法律,法律应该成为全社会共同遵守的准则。

  法律是最基本的道德。法律被大多数民众认同(民众通过选举自己的代表制定法律),以社会中大多数人的道德观为准,不是取少数精英的道德理念,也不是采用个别落后分子的道德判断。山杠爷无疑是堆堆坪的精英,有很高尚的情操;当听到有人不赞成修水库并发牢骚说怪话时,他怒不可遏,打了对方几个耳光。山杠爷显然是用“高”标准而不是用“基本”标准来要求他人的,但多数人往往只具备基本的道德观念,对他们要求过高是不切实际的。过分追求高尚、纯洁、革命可能会导致“红色专制”,对落后思想不容忍、对不同意见要压制,今天可以煽耳光、关禁闭,明天是否就会架“喷气式”、用酷刑?法律之所以采纳社会的基本道德,是对大多数人的尊重,对“五颜六色”的宽容。

  法律具有普遍性。堆堆坪的道德观可能只适用于堆堆坪,将它推广至城市乃至全国是不现实的,也许有人要说法律也只适用于城市、而不适用于堆堆坪。是的,法律和道德都不是万能的,都有自身的局限性,但就全国而言,法律这种最基本的道德是为大多数地方、大多数人而制定的,而堆堆坪的道德却只适用于个别地方,不具有普遍适用性,法律需要照顾大多数。同时,法律将来一定会普及到堆堆坪这样的山村,堆堆坪目前的道德却不可能长期维持下去,所以,不能要求法律来“将就”堆堆坪的道德,而应当帮助堆堆坪的道德尽快与法制相吻合。

  法律具有可操作性,违背法律将受到法律制裁,法律制裁有专门的机关、严格的程序作保障。而道德呢?违背道德只能用舆论谴责,谴责无效则莫可奈何。山杠爷对痞子悍妇开始也进行过批评教育,但收效甚微,于是他动用起行政的、法律的手段,如捆绑、关禁闭(剥夺人身自由),甚至非法的手段(打人、游街)。谁给他的这种权力?山杠爷显然未得到这种法律的明确授权,他的权力主要来源于“村规”,而村规的形成是基于传统和习惯。中国几千年来都是由民间权威、德高望重的长辈处理乡间纠纷,何况山杠爷还是村支书,有一定的行政管理权,县里的王公安一直很支持他的工作,堆堆坪多次被评为先进,奖状挂满了一墙,他的违法之举从没有受到来自上级的批评,相反是被默许、甚至是被鼓励的。既有上面的支持,群众的认同,又符合传统的道德评判,山杠爷当然理直气壮。可见,滥用公权力,以道德代替法律,以民间习惯法代替国家成文法,无视人权的,不仅仅是山杠爷,而是全社会,上至国家机关干部,下至乡民百姓都对此予以了认可,都认为山杠爷的作法行之有效而加以称道。

  传统中国社会是一个重伦理道德、轻法制的社会,许多应当由法律来调整的领域都由道德、习惯、乡规民约来规范,所以要改变这种状况会遇到很大的阻力,堆堆坪就是一个例子。但法律在堆堆坪暂时遭遇困境并不说明堆堆坪永远与法律无缘,山杠爷一时违法也并非无可救药,法治社会同样需要良好的道德发挥作用,需要山杠爷这样正直的基层干部做执法者,法律与道德应当共生共存,相得益彰。

  

  三、人治与法治

  

  堆堆坪是一个人治社会,山杠爷是一个人治典型,他大权在握,一言九鼎,既是立法者,也是执法者,他的指示必须得到有效执行,任何违背他意志的人都将受到严厉制裁。他要修水库,开大会名曰征求意见,实际上刚有人表示反对并说怪话时,他就愤怒地抽了那人几耳光;他规定了交公粮的日期,到期不交的捆起来禁闭、禁食;对游手好闲的酒鬼,他下令小卖部不准卖酒给他;对虐待婆婆的儿媳,他先是罚她给全村人放电影(并将此作为一个规矩立下来),还不见效便捆绑游街……正如他对孙子所说:“爷爷的话就是法律”。村民们对他只有服从的义务,没有监督、制约他的权力。他是堆堆坪的父母官,一手遮天,实行家长式管理。

  但是,山杠爷在村民中却享有极高的威望,是堆堆坪的精神领袖,几乎被大家奉为神明。其主要原因,是山杠爷有非常高尚的人格,他大公无私,清正廉明,主持公道,重义轻利,为堆堆坪呕心沥血,有魄力,敢碰硬,把村子治理得井井有条,深得人心,就连那些被山杠爷惩治过的人也往往被山杠爷的高风亮节所感化。可见人治社会并不总是产生昏君、贪官污吏的,它有时候也会出现圣君、贤相、廉吏,当他们大权在握的时候(人治体制赋予他们不受制约的权力),通常能很好地为民作主,造福百姓,扫恶锄奸,使社会欣欣向荣。同时,这种领袖的人格魅力,常常让老百姓津津乐道,心悦诚服,五体投地,这就是中国民间久久不能释怀的“包青天情结”。

  然而,在人治社会里,清官是少数,是暂时的,而昏官贪官是多数,是社会的常态,“权力不受制约必然导致腐败”,已被历史无数次证明是一普遍规律。所以与其寄希望于个别圣人,不如着手制度建设,这就是法治法治不是满足一时的“太平盛世”,而是要求长治久安;不会因“人”而兴、而衰,要求建立权力制衡、稳定廉洁的政府。的确,山杠爷是廉明的,但没有制度作保障,这种廉明能持续多久?谁也不能保证。他大权独揽多时,已有独断专行的趋势,如果再干10年,会不会独裁专制,压制民主,走向腐败?就算他保持晚节,他的继任者呢?也能和他一样廉洁自律吗?所以人治是靠不住的,人治下的稳定、秩序、公正、繁荣都是暂时的,要想保持长期稳定,就必须实行法治

  人治下的领导人可能为个人谋私利、搞腐败特权,他们明显地不具有正义性;也可能为多数人谋利益、得到众人的支持,体现公平、公正,但他们可能代表多数对少数进行压制和否决,而这种专制往往被我们认可。山杠爷的种种举措因符合大多数村民的道德期待而具有“正当性”,但按照法治的标准,他的方式有误,程序违法,剥夺了被罚人的权利(申诉权、人格权、人身权等),长此以往,就很可能走向非正义。法治社会要求尊重多数,同时要保护少数,追求实质正义与形式(程序)正义相结合。象山杠爷这样动辄私自关人、游街示众,虽是惩罚恶行,体现了一时的正义,但从长远来看,必然后患无穷:游街是否会作为一项惯例保留下来?会不会频繁地使用(因为行之有效)?私人信件是否是只要山杠爷认为必要就都可以拆阅?对不听话、不顺从的人是否随时都可以关押起来?没有合理的程序作保障,实质正义终将被毁掉。

  

  四、理想与现实

  

  堆堆坪是幸运的,

  因为有山杠爷的有效管理而能够井然有序,堆堆坪又是不幸的,因为它正处在社会的变革期,面临着破旧立新的动荡不安;山杠爷是幸运的,他得到村民们的拥护和爱戴;山杠爷又是不幸的,他本可以成为一位名垂千史的清官,却成为社会转型时期的牺牲品。堆堆坪和山杠爷无疑都属于一个旧的时代,在旧传统、旧习惯、旧的价值观念下,他们都会得到肯定性的评价,但他们却面临着新世纪。新世纪是美好的,它用先进的法治代替了落后的人治,能够在更大范围实现正义,更持久地保持廉洁,更普遍地维护公平,更充分地体现人权和自由。堆堆坪应该选择新世纪,也必然会走向新世纪,影片中山杠爷的小孙子就是一个初具法律意识、代表堆堆坪未来的新形象。

  但是,新旧交替的过程却是漫长而痛苦的,旧的体制、传统的意识已经存在了几千年,怎会说变就变,堆堆坪目前正处于这样一个交替时期。旧的观念正在发生动摇,但仍有很大市场;新的思想正在进入,但遇到很大阻力。旧的东西不一定都不好,需要去其糟粕存其精华,新的东西也未必都适用,还要注意和本土文化相结合。在这个碰撞、磨合的过程中,困惑、失落、茫然、混乱、无序……是必然的,各种矛盾冲突都可能尖锐化。检察官的到来是堆堆坪旧体制“破”的开始,在村里引起了轩然大波,不仅村民们和山杠爷不理解,就连乡里的王公安也难以接受,可见法律要真正在这里“立”起来,还有很多困难。

  法制否定了山杠爷,那麽,依照法律,山杠爷和山民们应该怎么做?

  受虐待的婆婆应该到法院起诉?可是,堆堆坪山高路远,交通不便,那目不识丁的老妇人也许一辈子都没出过村子,她怎么去?她知道法院在哪吗?了解诉讼程序吗?交得起诉讼费吗?会请律师吗?在打官司的过程中如果再受殴打,远在千里的法官、警察能救她吗?对不交公粮的“刁民”,若山杠爷只是苦口婆心地讲道理,能行吗?对酒鬼懒汉没有一点强硬措施,村里的歪风邪气能压住吗?如果尊重“民意”,水库能修起来吗? ……法律鞭长莫及,真不如山杠爷的那一套管用!

  这就是现实。法律能惩罚山杠爷,但不能有效地管理堆堆坪,至少目前不能。山杠爷被抓走了,“独裁”没有了,但村子可能因此而陷入混乱,地痞无赖会更加嚣张,不正之风会抬头、蔓延。法制要想在堆堆坪树立权威,就必须在这里具有可操作性,同时还需要村民们的认可。我们是否应该为山杠爷这样的基层干部办法律培训班?是否能将法制教育普及到堆堆坪这样的穷乡僻壤?我们什么时候能降低法律成本,为那些既没有文化又没有钱、完全不懂得怎样保护自己权利的弱势群体(如片中受虐待的婆婆、被殴打的妻子)提供法律援助?我们能消除法律在中国老百姓心目中青面獠牙的形象、让它变得亲切起来吗?我们怎样才能变革几代农民的生存状态,让他们摘掉贫穷的帽子,富裕起来,打得起官司?我们应该帮助他们修建公路,开通汽车,为他们提供便利的交通;堆堆坪应当铺设电线,让村民们用上电灯、电话,看到电视,了解现代文明……法制的实行需要一系列社会经济条件作保障。费孝通先生曾说:“现行的司法制度在乡间发生了很特殊的副作用,它破坏了原有的礼治秩序,但并不能有效地建立起法治秩序。法治秩序的建立不能单靠制定若干法律条文和设立若干法庭,重要的还得看人民怎样去应用这些设备。更进一步,在社会结构和思想观念上还得先有一番改革。如果在这些方面不加改革,单把法律和法庭推行下乡,结果法治秩序的好处未得,而破坏礼治秩序的弊端却已先发生了”。[②]

  让堆堆坪乃至全中国走向法治是我们的理想,但现实离这一理想还有相当一段距离, 这将是一段泥泞之路,我们应当有充分的思想准备,不要因为一时的“乱套”而放弃对理想的追求。

  山杠爷走了,法治来了。新世纪的婴儿正在诞生,我们切不能因为承受不了分娩的痛苦而放弃这个新的生命!

  

   原载《法学杂志》2001年第5期

  

  注释:

  [①] 即便在今天的西方,法律的某些不切实际也是存在的,如有部美国电影讲述了一个没有执照的“医生”在缺医少药的偏僻山村为村民无偿服务,深得村民们爱戴却被绳之以法的故事。

  [②] 费孝通:《乡土中国》,三联书店1985年版,第58—59页。

本站资源来自互联网,仅供学习,如有侵权,请通知删除,敬请谅解!
搜索建议:讲堂  讲堂词条  乡土  乡土词条  宪法  宪法词条  困境  困境词条  悲剧  悲剧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