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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全喜:宪法出场,革命退场

  

  中华民国的宪法基础是什么?

  

  问:作为一位法学家,你能否从法学的视角谈谈辛亥革命

  高全喜:从法学的视角审视辛亥革命有一定的挑战性,也会有新的发现。从以前的历史叙事来看,辛亥革命的功绩就是“推翻帝制,建立民国”。但是如果从法律角度看,马上就有了疑问:中华民国是建立在革命基础之上的吗?

  问:难道不是因为辛亥革命推翻了帝制,才建立了中华民国吗?

  高全喜:如果我们承认中华民国是一个现代国家,那么“革命建国论”就需要推敲。西方现代国家的构建,大多是基于宪法。中华民国建立的宪法基础是什么?

  问:中华民国的宪法基础就是《临时约法》。

  高全喜:在清廷退位之前,《临时约法》只是代表了南方(南京)革命政权所诉求的立国之宪法。而且它没有从制宪权的高度实质性地解决人民与国家(共和国)的关系。

  问:你的这个观点虽然新颖,但是我不敢苟同。美国宪法不也是一小群人坐在一个房间里制定出来的吗?

  高全喜:我们不能机械地解读中华民国肇始之际的宪法创制。我认为,中华民国创制之时的宪法,是由一组宪法性法律所共同构成的,包括《临时约法》和《清帝逊位诏书》两个宪法性法律文件,它们作为姊妹篇共同构成了中华民国创制之宪法,它们才是作为民国肇始之立国根基的根本法。

  

  君主立宪道路一直在走

  

  问:把《清帝逊位诏书》作为中华民国创制的宪法,似乎难以服人。先不说仅有数百字的一纸诏书能否成为共和国肇始之立国根基,即使从诏书颁布本身来看,也是非常消极被动的。

  高全喜:古往今来任何一种政治改革都难免有被动性因素。动机上的被动与主动与否,不是问题的攸关点。关键还在是否实施,即便是被动的,如果真切而富有成效地实施了,这个宪制依然是优良的制度。

  对于崇尚实用主义的中华传统以及臣民来说,清帝逊位没有什么微言大义,这份诏书的宪法性价值也不为人们所看重。可是,这只是历史叙事的一个方面,它还有另外一个方面,这个方面的意义远远超出了当事人,包括隆裕太后、宣统帝以及袁世凯等人的言行所及之范围,这些人物都没有认识到其中隐含的历史玄机。

  自从1840年鸦片战争以来,中国受到外部力量持续强有力的冲击。在现实面前,中国开始从传统国家向现代国家的艰难转型。甲午海战中国败于日本之后,日本明治维新的成功给中国很大的启示。从日本的经验里,中国隐约看到了“彼岸”的所在。康梁变法就是向这个方向的努力。可以说,现代中国的立宪史就是源自康梁变法。

  问:遗憾的是,康梁变法没有成功,中国再次回到了老路上,甚至更加反动。而在康梁变法之前,孙中山就已经开始了推翻帝制的革命活动。

  高全喜:清廷庞大的旧体制里,一直存在改革力量。但是在甲午战争尤其是戊戌变法之后,产生了明确的分化,原先朝野共同诉求体制内变法图强的主导性改良主义力量,逐渐分化为“革命党”与“立宪派”两种截然不同的“建国路线”。两条路线各自遵循着自己的政治逻辑不断发展演变,各行其是。随着清廷内外危机的加深,君主立宪的政治改革成为清统治者不得不走的必然举措。晚清新政就是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展开的。

  问:在革命党人看来,所谓的新政不过是骗局而已,当权者并没有实行体制改革的诚心。

  高全喜:“骗局”之说,至今流传。但是,以清末的形势来看,不变法,统治者只有死路一条;变法,可能还有一线生机。两害相权取其轻,西太后开启政治体制改革,其实是符合清王朝自己利益的。在这个意义上,清末新政是明智的政治决断,不能简单地视为“骗局”。虽然上层的立宪改革并非一帆风顺,但是立宪主义的君宪制改革一直在向前推进。如果以十年为尺度,1911年的中国和1901年的中国已经大不相同,民间报纸、社会组织、咨议局等各个机构都已经有了极大的发展。

  问:1911年爆发武昌起义,立宪主义的君宪制改革就走到了尽头。

  高全喜:事实上,与辛亥革命相对应的君主立宪道路并没有随着武昌起义而终结,在一百年前这个大变革的历史时期,在关涉现代国家构建的“立宪时刻”,至少有三个方面的政治势力:袁世凯代表的北洋势力和立宪派为一方,革命党人组成的南京临时政府为另一方,第三方就是满清权贵,他们也面临着一次生死攸关的政治决断。他们的决断结果就是颁布《清帝逊位诏书》,这是承接君主立宪道路余绪的一份宪法性法律文件。

  

  中国版的“光荣革命

  

  问:《清帝逊位诏书》是按照传统上例行的皇帝退位程序下诏或颁布的,不像《临时约法》是通过临时参议院正式制定的。就其内容来看,逊位诏书也大不同于一般的宪法。为什么你把这份逊位诏书和《临时约法》同视为中华民国创制之宪法呢?

  高全喜:这份逊位诏书的基本精神和核心原则是,赞同共和立宪国体,将政权转让与一个立宪共和国。这份契约性的逊位诏书,其基本前提是将统治权授予双方都认同“共和立宪国体”,没有双方对此的一致认同,逊位诏书可以说是无效的。

  为什么说它是一份契约性的逊位诏书呢?因为它对于双方都有约束力。由于清帝系主动赞成共和,所以民国政府要优待大清皇帝,这是一种政治契约关系。也就是说,《关于大清皇帝辞位之后优待之条件》(以及其他《优待条件》)是宪法性质的文件。《逊位诏书》三道圣旨与《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一样,皆属于民国的建国文件,两者共同构成了共和政府的法理基础。人们以往忽视了另外一方,即对于未来的中华民国,清室退位是有前提的,这个前提不是优待条件,而是清帝逊位让与的对象(接受方)只能是共和立宪之国体。

  问:如此说来,这份诏书不仅仅是单方面的被迫退位,而是一份双方都接受并具有约束力的建国契约,具有宪法性法律的意义。

  高全喜:对于传统王朝帝制来说,《清帝逊位诏书》无疑具有“另一种革命”的意义。这个革命不同于辛亥革命革命主义的“革命”,而是一种中国版的“光荣革命”。

  清帝退位后的第二天,孙中山在致南京临时参议院的咨文和袁世凯的电报中都使用了“清帝逊位”的说法,实际上默认了清帝退位的禅让性质。伍廷芳在和谈期间的电报中也两次使用“光荣”一词,并认为“清廷以争一君位之故,不惜流全国之血,必为人道所不容”,最佳选择是主动退位以享受“国民之优礼”和“文明待遇”。

  

  支持和维护宪法精神的软弱

  

  问:虽然《清帝逊位诏书》和《临时约法》共同构成人民共和国的宪法性的根基,可是,和平与暴力相对立,革命与反革命不兼容。

  高全喜:就这份诏书来看,清室不再把起义视为叛逆、暴乱,而是认可了革命起义的正当性。

  其实,革命党人的诉求也是革命建国,这样一来,这份诏书革命党人的目标达成了一致,取得了和解:凡是旨在构建共和立宪国体的武装行为才是革命革命是为了建国。

  诏书并没有置身未来的共和国构建之事外,反而厘定共和立宪国体之目标,遣员参与商议召开国会,制定宪法,这分明承续着清室一脉的改良主义立宪建国的路线,只不过诏书所表现的这个立宪建国,是对自己过去曾经虚情假意实施的君主立宪制的自我革命,变君主立宪为人民共和立宪。也正因为此,这个和平方式的革命建国,才从另外一个方面弥补了辛亥革命建国的激进性和片面性,并通过这个双方认同的具有宪法意义的逊位契约,把两种革命建国的方式融汇在一起,从而深化和完成了中华民国革命建国之构建。

  经由这场起于暴力起义终结于和平逊位的“革命”,中国政治完成了一次历史性的古今之变,从传统帝制转变为现代民国。清室以这种方式参与了第一共和国的构建,不啻为一场中国版的“光荣革命”,即以自我和平逊位的方式参与到革命建国和人民制宪的宪法主题之中,以自己形式上的死亡,与这个国家和民族共同赢得新生,同时也昭示着自己并没有真正死去,没有被历史之手丢弃到历史的垃圾堆里。

  问:清帝逊位以及逊位诏书,其历史地位和宪法性意义并没有受到广泛重视,这是为什么呢?

  高全喜:因为中国版的光荣革命失败了。之所以会如此,维系这个逊位诏书的政治势力——中国的资产阶级缺乏独立自主性,没有强有力的实力作后盾。从这个阶级论的角度看,说中国新兴资产阶级是软弱的,也有一定的道理。

  但是,我这里所说的软弱恰恰相反,指的是在支持和维护逊位诏书所蕴含的宪法精神的软弱。我们过于轻视了清王朝晚年以来的变法改制以及这份逊位诏书所留下的宪法遗产,实际上,以后的中华民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仍然分享着这份富有生命的遗产而不自知。例如,在当今世界格局中,我们在有关中国主权问题的国际法论争上,往往义正词严地追溯到清帝国的边疆版图,据此捍卫和论证我们中国的国家主权权利,但是,如果我们的国家宪法不能把《清帝逊位诏书》之宪法性精神纳入其中,我们今天又有何法理依据伸张自己的主权权利呢?

  

  宪法出场,革命退场

  

  问:如果承认《清帝逊位诏书》是宪法性文件,当然应该,支持和维护它。可是为什么几乎所有的学者都认为,不管是革命派还是立宪派,当时的资产阶级具有保守性和妥协性呢?

  高全喜:关键的问题在于,中华民国的构建是否应该基于辛亥革命革命党的革命正当性基础上。我认为,如果把中华民国或现代中国之兴起仅仅落脚在辛亥革命之上,显然是片面的,这个共和立宪的现代共和国,其构建是两种革命之折冲、对立以致最终融汇的结果,因此,除了辛亥革命这样的激进革命外,还有另外一种革命,即立宪派的保守主义革命,或改良主义的变革,恰恰是这个立宪派的改良性的保守主义革命对于辛亥革命所代表的激进主义革命之折冲,才克服了法国革命式的社会破坏性结果,维系了一个从传统帝制向现代共和国的和平转型。恰恰是立宪派的保守性和妥协性,才使得两种革命建设性地联合在一起,完成了中国政治古今之变的历史性重任。

  从历史大尺度的视角来看,对于这两种革命,采取任何一种厚此薄彼的革命史观都是片面的,现代革命的实质不在于要多么彻底,而在于是否付诸于宪法,宪法出场,革命退场,这才是一个现代国家之构建的核心原则。

  问:这里有一个悖论。如果宪法不能出场,或者宪法难以贯彻,谁来维护宪法?反之,如果革命迟迟不退场,那么,宪法秩序也难以形成。看看辛亥革命以后孙中山发动的历次革命,不都是打着“(维)护(宪)法”的旗号吗?终其一生,孙中山也没有看到宪法落地的那一天。

  高全喜:真正的革命使得宪法制度产生了,但革命中产生的反革命这样一种保守力量,会推动宪法出场,革命退场——革命最终要通过自我的否定完成守护革命成果的一套制度建设。如果一个阶级、一个社会的主导力量足以成熟的话,不是要将革命进行到底,把所谓的敌人彻底消灭,变成一个无穷的不断革命下去、否定下去的一种东西。

  我们看到,对于现代政治来说,总是摆脱不了一个“革命之后”的梦魇问题。对此,法国大革命、俄国革命以及中国革命,就没有很好地解决这个“革命之后”问题。为什么美国革命能够解决这个难题?因为美国很好地完成了“革命的反革命”。革命本身不是自由,革命是一种动力和力量的源泉,具有摧毁的性质,而宪法则是革命之轭,是一种政治规范,用宪法之轭约束革命的势力,从这个意义上,一切真正的宪法都是反革命的。

  问:“革命的反革命”是一个很好的命题,但是辛亥革命以来的中国历史表明,革命一旦发动,就很难“刹车”,反而呈现加速度之势,毛泽东建国之后,还要“继续革命”。

  高全喜:革命是一种暴力,一种推翻王朝专制主义的有力工具,而且后来它在中国又被马克思主义所阶级化,即革命是一个阶级推翻另一个阶级的暴力工具。革命的传统在现代性的中国政治中,屡屡畅行,尤其是来自法俄的阶级革命、无产阶级专政,致使中国不断陷于内乱之深渊,给中国造成巨大而沉重的灾难。

  回顾中国百年宪制历程,我们要清醒地认识到,一味革命是完成不了建国大业的,要借鉴和学习英美立宪革命的经验,探索中国的“革命的反革命”的宪制道路,由革命者自我实现“反革命”的改良道路,这才是中国的前途所在。在此,就需要中国人民尤其是政治精英从“不断革命”的恶性循环中走出来,实现“革命的反革命”的宪制国家,真正以宪法为立国之根基,完成革命——立国——自由的三部曲。

  

  来源: 经济观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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