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喻中:改革的路径不可能是单一的

  

  在关于政治体制改革的热议中,宪政再次成为焦点。“宪政梦”也成为当下网络热词。有一种观点认为,我们的目标是宪政社会主义。也有观点认为,儒家宪政更值得追求。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宪政民主是最高的国家利益。各类观点虽然不尽相同,但它们都有一个最大公约数,那就是对宪政的追求。

  既然宪政是一个值得追求的政治目标,那么,宪政又是什么呢?一种代表性的回答是:宪政的核心内容就是自由、民主、人权。从一般意义上看,民主、人权、自由都是好东西。至于集合这三者的宪政,当然更是好东西。毋庸置疑我们不能拒绝。从实践的层面上看,从行为、过程来看,无论是自由、民主还是人权,特别是宪政,都是一个动态过程,都没有固定模式。这就是说,宪政的实践过程是多元性和多样化的。

  早在20世纪初期,一代政治学名家萧公权先生的博士论文题为“政治多元论”。按照这样的逻辑,“宪政多元论”就是一个顺理成章的推论。其实,“宪政多元论”是对宪政实践生态的一种写实性描述。就世界范围来看,宪政的实践绝不可能是单一的。任何国家的宪政实践,都必须从本国的实际情况出发,根据特定语境下的具体情况做出相应的制度安排。它不可能像在白纸上画图那样简单、那样随心所欲、那样天马行空、那样无羁无绊。

  宪政建设是对各类主体之间相互关系的一种优化和调整。一个国家宪政状况,是各种主体之间相互交往、相互作用甚至是相互博弈的产物,它受制于一个国家的历史传统、规模大小、人口多少、经济状况、信仰方式等诸多因素。因此,严格说来,一国宪政的具体样态只能在各种主体相互交往的过程中循序渐进地达致。在宪政建设问题上,试图东施效颦地模仿他国,很少有成功的;对中国这样大国来说,尤其如此。

  在当前的舆论话语中,宪政民主表达了立言者对于理想政治的憧憬。这种憧憬的存在,有助于为政治文明的提升增添精神动力。但憧憬是一回事,实践过程是另一回事。在一些立言者的笔下,只要建立了美国式的司法审查制度,就可以实现权力制衡、消除权力腐败;只要建立了县长、省长以及国家元首的直选,就可以实现民主政治,等等。这种“只要如何,就能怎样”之论,是将一个复杂问题过于简单化的处理。试想,即使我们的宪法明文规定了违宪审查制度,那么,我们的法院、司法体制、政治结构、政治观念就能够支持法院对于人大立法的否决吗?说到底,政治体制的任何改革,都牵一发而动全身,需要仔细谋划,考虑方方面面的因素。那种一蹴而就、以憧憬代替行动的思维模式,虽然很明快,也很痛快,很可能是不得要领的。

  在一个多元化的时代,应当看到宪政实践的多元化、多样化,应当看到民主、自由在不同语境下的不同含义。在民主的旗帜下,有代议民主,也有协商民主,有直接民主,也有间接民主,还有其他类型的民主;在自由的旗帜下,有积极自由,也有消极自由。对民主、自由的这些不同修饰,都可以提醒我们,要以差异、共存的思维看待我们的宪政建设,以及政治体制改革。在这个问题上,还是费孝通先生说得好:“各美其美,美人之美,美美与共,天下大同”。▲(作者是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

  来源:环球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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