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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沪宁:二百年的宪法

  

  费城和华盛顿这两个城市之间有某种历史性的联系。费城是美国独立战争时期的重要地点。1787年,在费城召开会议制定了宪法。这部宪法一直沿用至今,在世界上可称为最古老的成文宪法。华盛顿是当今首府,是具体、体现宪法的场所。1988年是宪法制定二百周年,政府曾在自由女神下大搞庆祝活动,里根也到场讲话。美国人对自己的宪法最引以为豪。在费城时,我曾去过当年制定宪法的建筑物,但由于参观的人太拥挤,只在外面了望了一番。我在安那波里斯时曾见过当年美国宪法的一份手抄本。几张黄纸,竟能起这样大的作用?基础绝对在这些黄纸之外。

  

  美国的宪法是独立战争的产物。这个演变大约是二十年间的事情:1770-1790。当时的美国有十三个分开的殖民地,归英国政府管辖。1774年,第一次大陆会议召开,来自十三个殖民地的55名代表在费城开会,讨论共同关心的问题。1775年,殖民地与英国之间发生战争,即在现麻萨诸塞洲的激战。1776年,美国政治思想家托马斯·潘恩发表《常识》一书,要求独立。1782年,独立战争接近尾声,在巴黎举行和谈,并签署了协议。1787年,起草宪法。1788年,足够数量的州批准宪法草案,宪法生效。1789年,华盛顿当选为美国第一任总统。1791年,在宪法中加入〈〈人权宣言〉〉。这就是当时政治发展的主要里程碑。从中可以看出,美国宪法产生于要求独立的斗争之中,其基本条文当然也是为了保障某些利益。

  

  宪法的制定者就是本着这种意图。当时13个州向费城派了55名代表。起草宪法是一件艰巨的工作,但他们在一个夏天就完成了。可能是当时的政治、社会、文化关系还没有后来那样发达的缘故。如果换到今天,没有两年恐怕无法制定宪法。华盛顿、汉密尔顿、麦迪逊和富兰克林都参与了此项工作。这些人深受欧洲启蒙思想家的影响,他们熟知洛克的《政府论》、哈林顿的《大洋国》、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同时,他们也有丰富的实践经验。据说其中20人参加过各州宪法的起草,深通此道。有30人参与过各州立法机关,熟谙官场利弊,也为宪法制定打下了基础。

  

  在制定宪法时,遇到一个历史条件值得注意,这就是它是延续同一种制度,只是组织形式不同罢了。美国独立战争时,英国已完成“光荣革命”一百年,英国统治者已非传统封建贵族。因此对美国来说,基本上是仿照英国的政治原则设立一套新的体制。也就是说,被统治者想学统治者的样子生活。而不少国家的革命面临的问题是改变政治原则,这要困难得多,因为没有人知道新的原则的实践,一片空白,如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法国资产阶级革命、俄国革命和中国革命。当然,在英法俄中等国,因为旧制度的影响太大,所以也给建立一个新制度造成了困难。

  

  出于自身的经历,美国人在制定宪法时,首要关心的问题是政府的权威和个人的自由。

  

  英国人对殖民地的分而治之也给政制的形成创造了条件。这种分离使一州无法指配另一州,政治事务必须协商,制定宪法的都有各州作为后盾,有很大的讨价还价的砝码。各州都不想让某一州超过自己的权力。因而会注意在宪法中产生一种机制,防范有一州获得这样的权力。肯尼思·普莱维特(Kenneth Prewitt)和锡尼·沃巴(Sidney Verba)在他们的著作《美国政府导轮》中指出,宪法反映了一种哲学观点。他们引了约翰·亚当斯(John Adams)的一段话:

  

  人类的欲望、激情、偏见和自爱从不会被仁爱和知识所征服……“对自由的热爱扎根于人的灵魂之中”。那么它也在一头狼的灵魂之中罗。我怀疑一个人比另一个人更有理性、更宽容、更善交往……因此,我们不应仅仅依靠人们灵魂中的对自由的热爱。必须准备好某些政治体制,以帮助自由之爱反抗它的敌人。

  

  普莱维特和沃巴的解释是:没有政治限制,人是不可信任的。因此宪法反映出的人性观是悲观主义的,而非乐观主义的。这是西方文化与东方文化的一大差别。也许这也可以从某种角度解释东西方政治发展的差异。

  

  本着这些想法,宪法确定了以下三大基本原则:

  

  ●实行代议制,包括废除贵族头衔,开放官职,定期选举,代议政治;

  ●分权治理(分权包括纵向和横向两个方面,纵向指的是联邦制,各州保留较大的权力。在当时这是唯一可行的方案。横向指通常所说的“三权分立”)

  ●有限政府,即规定政府不能做什么,如不得干涉宗教、言论、写作、集会等方面的权利。同时规定“法治而非人治”原则(Government of laws,not of men)由于这样的原则的要求,宪法确定了法院系统。

  

  绝对不能认为制定宪法的人想到了所有劳苦大众,在为他们制定宪法。当时制定宪法的人想到的首先是维持他们的利益,这是一个新生的统治集团。宪法精神的大众化那是很久以后的事了。直到二十世纪六十年代,美国黑人还在为争取自身权利浴血奋战。直到今天,黑人还在奋战,虽然不常常浴血。

  

  一个举世瞩目的问题是:为什么宪法能延续二百年,而其他国家没有这样的记录。普莱维特和沃巴提供了一种解释:(1)宪法是一份政治文件,1780年存在的政治冲突今天依然存在,只不过形式各异,如中央与地方的关系;(2)宪法保障的代议制、分权和有限政府在当时有足够的吸引力,今天也依然如故。

  

  另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宪法自身的变化。如果宪法二百年中一成不变,很难想象它能维持到今天。宪法的变化特点是内容变,形式不变。宪法变化体现在很多方面,如宪法条文的普遍性,最高法院对宪法的新解释,宪法没有列举的权利,宪法修正案等。关键是宪法变的依据和程序还是出于这部宪法,而不是其他。世上没有一成不变的东西。今天美国人对宪法的解释早已大大异于二百年前,但大家宁愿说这就是二百年前的东西。因为今人说的话要叫人听从不容易,古人说的话要容易一些,有时要容易得多。

  

  关键的问题是,实际上没有人有力量改变这部宪法,维持它并解释它是唯一的出路。也许这是一条通则,如果还有某种力量可以改变宪法和政治制度,那这个社会在政治上和社会管理上就没有达到稳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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