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两天,《参考消息》连篇累牍地刊载葛兰素史克商业贿赂案,《参考消息》转引警方的话说“葛兰素史克公司在中国的做法像个‘犯罪教父’”,这是“中国警方为期半年的调查,发现该公司涉嫌通过多名中间人,向医疗部门和医生行贿,以要求他们向病人开葛兰素史克生产的药物。”据警方介绍:“葛兰素史克的四名中国籍的高管已被拘留。”对这一案件,央视在午间新闻与晚间新闻也频频播放,并在披露该案信息的同时也请专家评述。其间,无论是主播抑或是专家都流露出一种“拳打洋教士”的神态,其中愉悦的暗爽十分明显,令人心领神会。
非但如此,个别专家还在央视上声称,这是我国“一贯坚持反对商业贿赂”的成果。窃以为,成果固然是成果,金额的确大,这些赃款也是能让警方欣喜若狂的。但说是“一贯坚持反对商业贿赂”,小民们只能部分赞同。因为,行政部门虽然也制定了“反商业贿赂”的规定,刑法与司法解释更有“商业贿赂”的入罪律条。可这些仅仅只是停留在纸质载体层面,并未完全付诸实行。
须知,说别的违法行为和犯罪罪行,国人们可能不甚了了。但若提及贿赂,这可是世人皆知的呀!说得不客气一点,当今城里的成年人,倘若要做问卷调查,恐怕找不出一个不知道“贿赂”(即送钱送礼)的人!
说得更难听一点,用我国刑法中的商业贿赂罪来界定,涉及贿赂的岂止百万千万。从“商业贿赂罪”的追诉标准看,“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以财物,个人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如果是医生受贿,就更惨了,只要五千元便可入罪。更为可怕的是可以累计计算,而且还包括猴年马月的逢年过节的礼金。可见这样低门槛的入罪条件,行贿受贿何止百万千万!
因此,专家说“一贯坚持反对商业贿赂”也对也不对,对的是有严厉的法则;不对的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没有在实践中“一贯坚持”。
为何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而不能真正做到“一贯坚持”呢?
如果说,入罪门槛低,法不责众。那修改法律与司法解释,提高入罪门槛也能改变“法不责众”的窘况。为何要让人人都入罪,而又选择性执行呢?看来还是因循古代传统的统治术的缘故,这就是说人人皆已入罪,要抓谁都有道理都合法。此种选择性执法最大的“好处”就是便于统治,“顺我者昌,逆我者亡。”用老百姓流行的话说,是否入罪,关键看站队。
事实上,给医生送红包,这是秃子头上的虱子,明摆着的吗?有谁敢说,在这个社会上办事(并不仅仅指医生),不送,行吗?有的时候,是行贿人自愿送,不送,自己感到不踏实;有的时候也是被“逼良为娼”的。
可见有关商业贿赂,国人们司空见惯,听得多了,见得多了,无师自通!
葛兰素史克无非是金额大些,哪里称得上“商业贿赂的犯罪教父”!
当然,打击葛兰素史克涉嫌的商业贿赂犯罪大快人心。何况,葛兰素史克系一英国公司,虽然名头响亮,在业内名气很大,但那大英帝国早已是落日黄昏,已不复当年日不落帝国的威风,打击一下,收些赃款——如能收缴英镑更好!只不过,能不能也如此这般对那些央企大佬来一回真格的?要知道,房地产领域、“铁公基”行业的商业贿赂,其金额之巨,并不比葛兰素史克少多少。原铁道部长刘志军一案便说明这里面的贿赂金额有多大!无独有偶,不可能只是“铁道部”一家或者葛兰素史克一家才知道“商业贿赂”吧。
央视介绍说,葛兰素史克案的受贿人还未浮出水面,我们期待的是;不要只是在医疗机构、旅行社这些部门大展拳脚,耀武扬威,最终抓几个医生草草收场。有本事,捕一些行政权力机构和央企权势部门的“老虎”给小民们看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