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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飞龙:拆迁与反拆迁的逻辑博弈

  

  最近,山东平度陈宝成案引发国内维权派关注,这又是一起发生在中国新型城镇化过程中的拆迁与反拆迁的对峙。拆迁方依然背景雄厚,有行政权力和资本的双重支撑,而被拆迁方则显得势单力薄,是孤立的个体和少数的村民,他们已丧失集体行动的能力。然而,由于涉案当事人陈宝成是颇有名气的法治记者,此案引发了法律界维权人士的集体援助,参与的律师被称为“死磕派”。因此,拆迁现场之外的法律援助可能正悄悄改变对峙双方的气势与力量。此案中我们见识了拆迁的蛮横,对新型城镇化也产生了若干忧思。

  力量对抗的背后是逻辑的对抗。拆迁方的逻辑是:旧村改造是新型城镇化的重要举措,而后者是国家的大政方针,甚至是分享改革成果、造福于民的民生计划;拆迁以国家征收为前提,尽管可能存在程序瑕疵,但村民在权利基础上不能对抗;拆迁经过了村民会议多数通过,具有自治民主的合法性。反拆迁方的逻辑是:征地审批程序存在严重缺陷,程序不正当;民主程序不能剥夺公民基本权利。

  力量只是表象,逻辑承载的才是道义。鼓舞着陈宝成暴力抗争的正是反拆迁方逻辑中的道义因素及其自然法背景。反拆迁方的逻辑可以区分为两层:一是拆迁必须以正当法律程序为前提;二是基本权利至上,不受民主程序限制。这里隐含着一种自然权利的逻辑,即公民财产权是天赋的,优先于国家权力而存在,国家民主和自治民主均无权染指。这一原则体现为1804年法国民法典中的所有权绝对原则。然而,即使在法国民法典制定之时,私人财产权的绝对性也是有前提的,即如果公共利益需要,私人财产是可以被合法征收的,争议点并非在于是否可以征收,而是补偿标准是否公正。这一点在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中表现得非常清晰:财产征收在符合正当法律程序和公正补偿标准的前提下可以被征收。征收权是国家维持秩序和增进公益的必要手段,是社会契约的内在目的,因而在逻辑上是不可剥夺的,否则将造成“国将不国”。对于国家征收而言,公民依据财产权的抗辩只能是条件性的,而不是原则性的。现代国家的这一征收权逻辑很残酷,但这是公民面对现代生活的必然处境,是社会契约的逻辑结果,法治所能保障的只是程序和标准。

  当抗争者诉诸基本权利的至上性来对抗民主时,在逻辑上依然不够圆满。首先,基本权利是宪法确认的公民权利,尽管还笼罩着自然权利的人权光环,但从严格的法治逻辑而言却已经成为了受制于国家权力的“法定权利”,其优先顺序与实现程度受到国家权力框架的严格约束。其次,国家民主过程直接产生或改变法律,调整着涉及公民财产权的法制框架,基本权利至上性无法同时超越国家的民主与法治。再次,在自治民主的过程中,村民会议的多数决议具有自治权效力,约束村民共同体的每一个成员,且因为包括宅基地在内的农村土地均是集体所有,个体成员不具有充分的权利基础来对抗。

  反观拆迁方的逻辑,从表面来看具有值得认真对待的余地。首先,新型城镇化背后有着很强的民生逻辑和关于富强和进步的国家理由。其次,宪法中的公有制条款和现代国家的征收权逻辑有利于政府的项目规划和社会重整。再次,村民自治的多数决结果补充了征收拆迁的实质合法性。

  如果说19世纪初还是“所有权绝对”的时代,国家处于消极伦理之中,那么随着垄断资本主义的兴起和管制国家的形成,世界范围内都出现了所有权的相对化,所有权开始普遍接受社会义务和法律限制,自然权利的道义背景在实证主义的国家法治观规训之下日益单薄。这是我们的现实处境,而像法国、美国这样的法治国家所能做的也只是完善财产征收的程序和标准。因此,反拆迁方声称的“民主程序不适用于基本权利”只能作为一种自然法式的道义抗争,而不能引为关于征收拆迁的建设性法治商谈。

  那么,何以在逻辑上可以成立的国家征收与拆迁却遭遇到了暴力抗争呢?何以熟习法治原理的陈宝成记者会转瞬加入反拆迁的村民行列呢?尽管政府和拆迁方也提供了形式上的程序和标准,但存在两个严重的问题:第一,被拆迁人对提供程序和标准的公权力以及资本方存在严重的公信力危机;第二,程序和标准本身缺乏正当性、公正性和对人的尊严的最基本尊重。从案件过程来看,陈宝成等阻止强拆并以破坏公民私人财产罪报警之后,警察迟迟不出警,但却在经过20几个小时之后以非法拘禁罪对陈宝成等实施刑事拘留。政府“阴谋论”应运而生。这样的做法无论初衷如何,何人设计,都无疑是一步臭棋,将公权力滥用至无以复加之地步,进一步摧毁了被拆迁人和维权派对政府的起码信任。公权力的蛮横由此可见一斑。这是最为严重的权力滥用,甚至是公然的违法陷害。加之其他相关程序里的不透明、不公开及运动式执法的做派,我们很容易判断出对峙双方之信任已接近“冰点”。这是转型期中国法治的深刻悲哀:执法者挟法自重,以法之名枉法徇私;抗法者逸出法治常规,诉诸自然道义和身体暴力。在这里,马基雅维里的“目的证明手段正当”的国家理由辩证法已然失效,因为目的已经扭曲,手段更是逸出了比例原则的合理范围。这一场法律人对地方政府的“法律战役”为中国法治和社会进步能够带来什么呢?

  更关键的是,如果陈宝成被判刑,这会不会是中国法治的一个污点?如果不被判刑,暴力抗法是否可能演变为常态而危及新型城镇化?对于地方政府而言,这是一个由自身行为习惯和蛮横性带来的公共政策困境。对于维权派而言,这是中国形式法治孱弱无力背景下进行的超法治的价值抗争与社会运动,固然有激进的一面,但也给当权者提出了严肃的权力伦理问题,提出了法定程序和标准背后的正义性问题。这让我联想起了不久前的吴虹飞案,法律人的关注与行动最终促使刑事拘留改为行政拘留,以中间方案的形式结案。陈宝成案会不会出现这样的中间方案?地方政府尽管存在诸多过错,但完全认错,尤其是承认被维权派认定的“阴谋论”,可能性不大,但如果坚持重判,压力也特别大。吴虹飞案式的中间方案可能是一个解决公共危机的次优选择。即使陈宝成案如此结案了,也不意味着反思与和解的终结。对政府而言,需要回归正当程序和公正标准,以人为本,节制权力专横,不搞以权压民,以多压少,警察圈套,而应通过正当程序充分说明征收拆迁的公益性质,通过公正补偿充分合理安排被拆迁人的生活与发展,注意信息公开和民主参与的制度性价值。对于维权派而言,需要适度节制过高的道德热情和自然法倾向,以理性与合作的立场稳健推进法治与民主,同时要充分认识到塑造现代政体与官民关系的主要机制是民主,对抗惨剧的出现表明的是地方民主的缺位,而不能以法律人的法治偏好造成对民主过早的超越和偏废。

  此案反映了中国转型期复杂的观念分裂与逻辑紧张:一方是体制庇护下的行政权力和资本体系,信奉国家理由、强权逻辑和封闭保守的行政文化,可能因权力的专横性而逸出法治轨道;另一方是“法律人公民社会”,信奉自然权利和规范化的民主法治,也可能因道义激情而逸出法治轨道。然而,我们要坚持的依然是此时此地的民主与法治改革,是渐进的改良式转型。如果一次次的维权实践带来的只是逻辑、信念与制度理想的进一步分裂,是权力体系与社会公众更强烈的不信任和对抗,那么中国法治所承诺的秩序与自由就会同时丧失,国家的转型或演变就只能以一种非法治的社会运动乃至于更为激烈的方式展开。转型期的法治完善需要耐心与时间,需要相互理解与合作,需要使政府的决策实践和公民的维权实践成为日常化的民主与法治的学习过程,舍此而得的诸多个案胜利可能只是更深重的法治失败的前兆。

  

  (本文原载《新产经》2013年第9期,作者系北航高研院讲师,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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