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语:薄熙来案昨天结束了庭审,正等待宣判。薄案的审理,程序合法公正,控方指控被告人犯罪的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相当确实且比较充分。但遗憾的是,被告人完全没有认罪的表示。在我看来,薄熙来先生作为一个政治人物,若论其一些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贪污几百万、受贿两千余万和在掩盖其妻杀人一事上滥用职权,都是相对次要的,而主要的危害在于他在重庆主政期间大肆践踏宪法、法律,破坏社会主义法制,且祸及全国其它一些省市。也许有人说,那是政治问题,很难从法律上追责。我不赞成这个看法,因为,就算刑法上难以追责,宪法上绝对可以对其追责。即使宪法上缺乏对其追责的现实制度条件,从理论上认识上做清理总是应该的吧?基于这种想法,我曾整合自己当年批评薄氏进行唱红黑打和蛊惑性共富宣传的文章,于2012年底辑成《薄式民粹主义之法学批判》一书。此书的形成,有幸得到秦晓先生主持的博源基金会的支持,且很快签了出版合同,但却不意在印刷成书环节受到有关部门阻截。在薄熙来案结束庭审之际,鄙人决定发表此书稿的《前言》,此举意在呼吁社会各界重视对薄主政重庆时期践踏宪法法律、破坏社会主义法制的种种行为做深度理论清理。】
这本书是我在2010年至2012年间就同一专题发表的文字整合而成;其中,虽有研究报告、学术论文,但更多的是通常的学术文章和时评。我发表这些文字的时候,并没有明确想到要整合出版,只是因为2012年夏季韦森教授推荐我出席博源基金会在上海举行的一次午餐会,当时我谈了自己近年来的一些研究经历,所涉内容蒙该基金会秦晓理事长、何迪总干事重视并给与支持,才有了这一意外成果。
用“民粹主义”(populism)来概括薄熙来主政重庆的那套做法是否妥当?这个问题让我颇费思量。我过去读政治思想史,对民粹主义特征有些印象。为了更准确把握民粹主义的内容,我查阅了手边的《简明社会科学词典》、[1]英国人A.布洛克等人编写的《现代思潮词典》,[2]还看了一些中文网络词典对民粹主义特征的描述。对历史上和国外的民粹主义,我从这些来源获得的信息可概括为以下几点:民粹主义起源于19世纪60-70年代的俄国,与马克思学说尖锐对立。民粹主义有很多种,不同时代和不同国家的民粹主义代表不同的社会阶层,有的代表农民,有的代表富农,有时代表左翼,有时代表右翼。民粹主义往往撕裂社会,刻意把社会按政治或经济地位区分为普通人与“精英”两部分,声称自己代表普通人,并与他们一起反对“精英”。民粹主义通常片面定义人民和民意,将自己认为重要的那个或那些社会阶层看成“人民”,同时将其他社会阶层都排除在“人民”之外;顺我者昌,逆我者亡,[3]通常具有极端性。民粹主义者把自己认定的“民意”与道德、正义等同起来,并将这种“民意”置于法律之上;抽象地、整体性地崇拜“人民”,但却蔑视一个个具体的人,会毫不犹豫地否定一个个具体的人的基本人权。
更多的资料表明,民粹主义在国外源远流长,其产生和发展有深厚的社会、历史根源。自民粹主义在俄国产生以来,一个半世纪过去了,现如今它已经传遍全球。民粹主义形成与发展的温床,往往是不公不义现象普遍存在的经济、政治生活状况。有学者认为,“民粹主义既是一种政治思潮,又是一种社会运动,还是一种政治策略。”怎么评价历史上国外的民粹主义呢?以下评价或许比较具有代表性:“民粹主义是一种极为复杂的现象,它有左的一面,又有右的一面;有进步的一面,又有反动的一面;有先进的一面,又有落后的一面。它有民主的内含,但最终极可能走向专制独裁;它有爱国的情调,但常常导致极端的民族主义;它反对精英政治,但结果经常是个人集权;它貌似激进,但实质上经常代表保守落后的势力。因此,民粹主义对于现代化和社会进步来说,或许是福音,但很可能是祸害。”[4]
记得在2012年11月底的“依法治国与重庆教训”研讨会上,财新传媒胡舒立总编曾向我提出,“populism”在美国的涵义有时比较正面,如我们把民粹主义一词译成“populism”,在美国可能招致误解。我回来查了一些英文读物和网上英文词典,确信“populism”在英语中一般说来是个中性词,其基本含义可以概括为“宣称代表普通民众与特权阶层相抗衡的政党奉行的理论和原则”或“站在政府、政治和外交立场诉诸普通民众利益或偏见的政治策略”。[5]但我注意到,“populism”在美国某些特定情况下确有正面使用的倾向:这种倾向的含义类似于汉语的“平民主义”,往往特指美国建国初期杰弗逊的一些追随者的主张,尤其有时会指19世纪90年代“平民党运动”和20世纪30年代罗斯福“新政”的主张;最近几年,还被用来指称2008年以来贝拉克·奥巴马代表的阶层和提出的主张,甚至有人认为“populism”正是奥巴马通向大选胜利的道路。[6]
在英美,“populism”的另一种用法,恰好可从贬义上抵消其上述褒义色彩。最明显的情形是,美国学术界对于一些美国人很不喜欢的人士,包括美国人眼中拉丁美洲的一些独裁者如委内瑞拉总统乌戈·查韦斯等人及其政策主张,也都是用“populist”、“populism”来加以描述的。显然,此时“populism”没有被他们作为褒义词,仅从有关论著的标题就能看出来。[7]实际上,美国还有些读物把“populism”与纳粹主义等很极端的学说相提并论,只是这里没有必要进一步举证而已。
我说这些,只是想证明“民粹主义”在英语中确实是一个中性的名词。用它作为描述薄熙来先生在重庆的那一套做法的核心概念,即使从英美学者的角度看,也是没有问题的。
任何民粹主义,都与民主、法治不相容。民粹主义的对立面是精英主义。民粹主义不好,精英主义同样不好,两者都有片面性和极端性。有人以为,批判民粹主义就是主张精英主义。这是大错特错。在现实生活中,民粹主义与精英主义并不是非此即彼的选择。实际上,存在同时能将普通人与精英、多数人权利与少数人权利都纳入其中、并为它们提供平等保护的东西,那就是民主、法治理论或原则,也可以说是民主主义、法治主义。就整体而言,普通民众和精英都是人民的组成部分,同为民主的主体;就个体而言,普通人和精英分子都是公民,在法律面前完全平等,都享有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同时承担相应的义务。
所以,民主主义、法治主义是平正、平衡、包容广大的理论,它们要求依法平等保护普通人的权利和精英阶层人们的合法权利。就个人而言,我是一个法权中心主义者,[8]在学理上特别强调个人与国家的平衡、权利与权力的平衡。所以,我结合中国具体情况批判民粹主义,决不意味着我赞成任何形式或内容的精英主义;不仅不赞成精英主义,我还明确反对精英主义,就像我反对民粹主义一样。
换一个角度看,任何真正的民主主义者或法治主义者,都不可能赞成民粹主义或精英主义,因为民主主义者或法治主义一定抱持人的权利能力和人格生而平等的信念。再者,“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早已从《人和公民权利宣言》中的条款,变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确认的、对一切法律关系主体都有法律约束力的宪法基本原则,民主主义者和法治主义者有义务尊重这项宪法基本原则。
还要看到,作为公民或非公共机构,宣扬民粹主义或精英主义,一般属于言论出版自由范畴的行为。从法律的角度看,往往无可厚非;但对于掌握和运用公权力的机构和官员来说,则不可以宣扬民粹主义或精英主义并按其精神处理公共事务。因为这类做法,必然违反宪法规定的民主、法治和法律面前平等等宪法原则。这个道理在任何民主、法治国家都一样,绝不因为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而有什么不同。
在当代中国,民粹主义的产生,既有不同于其他任何民粹主义的特点,又有历史上和其他国家民粹主义都有的共性。当下的民粹主义同其他民粹主义大体分享如下共性:
1.历史条件和社会经济背景比较有利于民粹主义生长。一方面,经济、文化相对落后,封建专制的遗毒深,民主、法治传统少,民众现代法律意识差,社会政治生活中人治特征突出;另一方面,政治上机会不平等、经济上分配不公的情况比较突出。
2.进一步撕裂社会原本已有的裂痕,在本国的历史条件下变相搞阶级斗争为纲。民粹主义把握住了当今中国普通公民普遍抱有的仇官、仇富情绪,顺水推舟地在观念上把全体公民区分为“贫”、“民”与“富”、“官”两部分。同时,以“贫”和“民”的代表自相标榜,暗示要带领“贫”和“民”与“富”和“官”斗争,为前者争取权利,这是典型的伪善。以重庆为例,薄熙来先生本身是当地最大的官,最大的特权者,最富有的家庭之一,他挑动和操弄“贫”与“富”斗、“民”与“官”斗,实际上是玩权术,即为了达到个人目的,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搞以阶级斗争为纲。
3.在与“富”和“官”对立的意义上,民粹主义两极化地将一部分经济条件较差的公民圈定为“人民”,将他们中多少不等也不确定的一些人随意表达的看法宣布为“民意”。如此以来,属于“富”和“官”范畴的公民,就都被划到了“人民”的范围之外,他们的意志也不属于“民意”的范围。
4.道德伦理与法律不分,践踏法律,否定法治,把人治推向极端。民粹主义在这方面有代表性的做法有两种:一是完全抛开公共机关或官员行为合法与非法的判断标准,代之以“多数人”满意不满意标准,而多数是哪些人、到底是多少人等问题,则根本避而不谈;二是完全抛开法律上的罪与非罪的划分标准,代之以“好人”与“坏人”划分标准,把人从道德伦理角度划分为“好人”与“坏人”两种,甚至公开宣言要“多杀几个坏人”[9]。
5.抽象地、整体性地把“老百姓”捧上天,但却蔑视一个个具体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可以随意把普通“老百姓”抓去劳教、关押、刑讯逼供。民粹主义的操弄者们口口声声为“老百姓”服务,这事那事都说要“问老百姓”;但在实际社会生活中,谁也不知道他们说的“老百姓”是谁,同时他们也毫不犹豫地践踏一个个具体公民的基本人权。
6.顺我者昌,逆我者亡。对于任何人,民粹主义的操弄者们只允许他们盲目追随、鼓掌叫好,容不得任何一点怀疑和批评。对他们的唱红、黑打,积极追随、叫好者能得到种种好处,甚至罪犯都可以减刑,但任何人若表示怀疑或有所批评,就往往要被送去劳教或定罪判刑。在那里,公民的言论出版自由和批评国家机关及其官员等宪法基本权利,基本上被剥夺干净。
以重庆为例,薄熙来所推行的民粹主义,既有不同时代、不同国家的民粹主义共性的和相应的具体表现,也有自己的明显特点。至少在以下三个方面,可以将其与其他民粹主义区分开来:(1)它产生在中国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社会阶段之基本特点,是由“一大二公“转而实行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由单纯按劳分配转而实行多种分配方式并存,且市场逐步取代计划在资源配置方面开始起基础性作用。这个阶段新旧两种要素之间既相互依存又关系紧张,同时政治、法律体制的变革却显得远远滞后于经济社会变革的步子。(2)它是由执政党的区域性组织的领导人动用高度集中的地方国家权力推行的。在这一过程中,主事者不仅能够有效整合地方立法、决定重大问题、调动行政、审判、检察等地方国家机关的一切职权为其所用,还控制着本地所有新闻媒体和言论传播平台。(3)这种民粹主义虽然明显有政治思潮和社会运动的内容,但更主要地还是其主导者为达到既定目标进行政治动员的一种策略。
任何一种极端的主义,无论它是思潮、运动还是谋略,如果是民间推动的,那倒不甚要紧;在最坏的情况下,其破坏性也很有限,如纳粹党执政前的国家社会主义。但若是掌权者主导的,其社会危害性往往就以难估量了。这种反民主、反法治、反人道的极端的民粹主义,与薄熙来、王立军这类思想倾向极端的掌权者结合在一起,难免会造成中国局部的社会灾难。
重庆今日大批冤假错案的初步披露,已经展示了这种灾难的冰山之一角。就以重庆警界处理内部人员的案件为例,在那里,“截至目前(2012年12月中旬——引者),一共接到了1123名民警的申诉,因为有些案件一案涉及多人,涉及需要复核的民警为2202名。现在,已复核1796人,撤销原来决定78%,维持13%,变更的9%。”[10]
上述做法有“成绩”没有?有。从已申诉的案子看,成绩也就是原处理决定得到维持的那13%!其余87%是冤假错案。见微知著,薄、王主导办理的“打黑”案,能比这好多少?!或许有人说,重庆公安办的案子有检察院未批捕、不起诉和撤诉的,还有法院未定罪的。不错,似乎是这样。但在“打黑”期间,重庆公安办的案子,检察院没批捕、不起诉和撤诉的犯罪嫌疑人,有几个没有被送去劳教?重庆整个法院系统判过几个被“打黑”的被告无罪?重庆“打黑”被告被宣判无罪的实例,我在各种资料里一个也没看到。在那个全权型专案组全程主导刑案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的时期和地方,冤假错案不成堆才怪!
薄熙来所推行的民粹主义是凶残的,其凶残性集中表现在大规模残酷刑讯、刚性的劳教、刑拘、定罪判刑指标,以及尼尔·海伍德被毒杀和王立军本人为保命不得不逃入美领馆等事件中。或许,正因为其凶残,当时中国知识界、尤其是法学和法律界很多人士才奋不顾身地与其作斗争。薄熙来的倒台,既是极端势力的失败,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崇尚民主、法治,致力于保障基本人权的人们的胜利。其最基本的意义,在于使中国避免了走上最危险的道路。
本书并非法学学术创新的成果,而是一个法律学人凭藉宪法、法律和法权中心主义信念与其他法律人一起,在中国社会转型时期同一种民粹主义逆流抗争的言论录。它记载了民粹主义在重庆从兴起到走向高潮、再从高潮到败落之后,作者在不同媒体上先后发表的言论。书中各部分当初发表的时间或背景,相应标题下的注释都有较详细说明。为尊重历史,作者在薄、王倒台前发表的文章,尤其是构成本书第三章的《重庆打黑型社会管理方式研究报告》,皆以原文刊出,除做必要的编辑技术处理外,内容上未做任何修改。考虑到本书致力于传递给读者的特有宗旨,其作者、编者在做编辑技术处理时,都选择了首重再现当年法律学人对薄式民粹主义进行抗争的真实情况,而对其中运用文字少量重复和体例不尽一致的情形,采取了较通常情况略微宽容的态度。
在任何正常的民主法治国家,学者进行著述或发表言论,虽不一定都能获得什么经济或声誉方面的回报,但至少人身自由和安全都是有保障的。但是,我写这些文章的时候,却时时感到很现实的安全威胁。早在2010年,我开始对重庆的唱红、“打黑”有所批评时,就有朋友对我说:“薄氏行为没有底线,要小心人身安全。”到了2011年,又有朋友对我说:“无论如何,不要再批评薄、王,否则可能会面临意想不到的安全威胁。”后来,连我远在湖北的家人和亲友,都对我的安全感到极为担忧,一再提出安全警示。应该说,那时的局势很不寻常。
在本书收入的文章中,有必要特别提到2011年10月公开发表的《重庆打黑型社会管理方式研究报告》,这是我花力气最大、在海内外较受关注、同时也冒风险最大的一个研究成果。2011年夏天,在撰写该文的过程中,电脑时常出现意想不到的麻烦。最吓人的一次是,当我打开电脑中的文件后,文字自动地一行行快速删除,经紧急关机,才保住了剩余的部分。当时,我请教了电脑专业人员,获知有可能遭遇了恶意攻击。为此,我只好断网写作,做好文件备份,才敢开机上网。或许,电脑是偶然染上病毒,我自己疑神疑鬼,但我那时确实高度怀疑“西红柿”捣鬼。我赶写出那份报告后,特意赶在邮局下班前向有关中央机构挂号寄出了报告文本。当时,我非常明确地对家里人说,赶紧发,发出后危险就会暂时消除。
我相信,在2011年最后的两三个月,不少曾批评过薄熙来先生唱红、“打黑”的人士,都处在对自己人身安全的担忧中,我也不例外。某位曾经写文章批评过薄的记者朋友写信对我说:“其他领导被骂就笑笑过去,薄是非常记仇的。”“昨晚,看到宣布薄倒台后,我下夜班后一个人喝酒庆祝。如果薄上台,我肯定要被抓去坐牢,估计至少判10年。在2009年,我就公开发表文章说重庆打黑就是黑打。我估计,您和×××、××等人肯定是要杀头的。”我这样答复他:“薄之凶残狠毒无底线,远胜太祖,他上台管政法,一定血雨腥风,且直接威逼‘班长’。”这里,我用“×”取代了原文中的真名实姓。
我感到,社会上普遍倾向于认为,薄熙来先生为官内心凶狠、行为无底线。我过去的想法一直是,依宪法法律说事,维护宪法法律的权威,说该说的话,人身安全应该不至于受到威胁。后来,我发现自己错了。我的想法受到很多人批评,被认为过于幼稚、大错特错。至少有三件事,让我感觉情况确实比原来预想的要严重。第一件事是,在薄、王行将倒台时,我出席复旦大学诸教授举办的晚餐。我进门时,大家居然一起站起来,举杯为我“压惊”,恭贺我“安全了”!这表明,他们此前一直深信我处在危险中,只是怕我压力太大都没有直说而已。另一次,是我去见一位年逾8旬的老教授、我25多年前的老师。在说到薄一旦当权我可能面临的危险时,我说:“如果是那样,我恐怕要出去避一避。”不想,老人家斩钉截铁地说:“什么避一避?那段时间你必须离开中国。从薄的为人看,他的报复是没有底线的。”还有一件事,是我在2012年下半年,不断收到电话和匿名信对我进行人身威胁,以致我不得不做出一些特别的安全防范。
我一直认为,人身自由或人身安全,是当代中国必须首先保障的人权。因为这个认识,也因为薄、王在重庆无法无天、肆意侵害公民人身自由不受制约的教训,我对公民人身自由或人身安全保护制度特别关注。这些认识,是我在2012年刑诉法修改时,多次在网上发表文章、讨论其条款设计的直接动力。同样,主要由于这些原因,我对2012年11月底胡德平先生在“依法治国与重庆教训”座谈会上发表的谈话感触尤深。他说:“在重庆问题暴露之前,很多人没有安全感,包括高级干部。‘十八大’之后,全国人民在新的中央集体领导下,要营造安全的环境,只要守法、诚实经营,就不会有牢狱之灾。”[11]
我国宪法第35条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自由;宪法第41条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的权利。但实际上,由于各地权力过分集中于党委书记个人,以及不能确保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等原因,我国公民因行使言论、出版自由和批评权被罗织罪证,定罪判刑或被送劳教的案例还时有所闻,在个别时段或地区甚至很普遍。连原本就应该以发表公共意见为重要职事的大学教授,在宪法、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发表言论,都会感受到来自公权力行使者方面严重的人身安全威胁,那我们政治、法律制度隐含的弊端应该说很严重了。
所以,即使不为别的,仅只为了公民人身自由与人身安全获得起码的保障,或为了人人免于无端蹲大狱、坐班房的恐惧,中国也必须进行包括司法体制在内的政治体制改革。写到这里,微博上显示出今年将停止使用劳教制度的新闻。如果这条消息属实,那应该是中国公民人身自由保障体制的一大进步,是今年实施宪法、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一个好兆头。
2013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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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简明社会科学词典》,上海辞书出版社1982年版,第291页。
[2][英]A.布洛克等人主编:《现代思潮词典》,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88年中文版,第450-451页。
[3]“顺我者昌,逆我者亡”是我所做的概括。主要依据是,民粹主义的某些实践和出版物及网上文章中被广为引用的民粹党人说的下面这段话:“谁不和我们在一起,谁就是反对我们;谁反对我们,谁就是我们的敌人;而对敌人就应该用一切手段加以消灭。”
[4]引自俞可平:《现代化进程中的民粹主义》,见“爱思想”网“俞可平专栏”。
[5]主要根据网址http://www.thefreedictionary.com/populism”提供的内容,经文字整合而来。
[6]RobertShrum,PopulismisObama"spathtovictor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