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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明:什么是法治

    

   要准确全面地回答“中国为什么要建设法治国家”这一重大问题,首先应确定“法治”的内涵,因为这是一个多义的概念,意义取舍不当将直接导致方向性的错误。从历史上看,法治“rule of law”一词形成于13世纪的英国,在著名法官柯克与国王查理二世的争论中,柯克提出“法律是国王”的论断,这在实质上触及了现代法治的基本内涵,即法律至上。“法治”一词在其他西方国家表达中有所不同,如德国、法国均表述为“法治国”(德语Rechtsstaat;法语Etat de droit),但意蕴大致相当。与此相比,中国古代也有“以法治国”、“使法择人”、“使法量功”等法制表述,如法家强调“以法为本”、“法不阿贵、绳不绕曲”,但正如沈家本先生在其《新译法规大全序》中所指出的,这种法治与西方法治只是形式相似,无法掩盖二者在“宗旨”,即精神内核方面的区别。法家所说的法制,其实是专制主义统治的工具,正如黄宗羲所说:“然则其所谓法者,一家之法,而非天下之法也。”(《明夷待访录》)。因此其与现代意义上的法治存在本质区别,故而,严格地说,现代法治理念主要还是来源于西方,虽如此,在中国语境下法治又必须符合中国的国情和现实需要。

   在此基础上,我认为,法治的基本内涵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一是法律至上。这是法治的首要内容,即法律应是社会治理的最高准则,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权,公权力来源于宪法和法律的授权,而宪法和法律应高于公权力。早在美国建国初期,潘恩就指出,在法治国家里,法律是国王,而非国王是法律

   二是良法之治。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指出,“法治应当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本身又应该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这是探讨法律在价值上的正当性的最早主张。尽管学理上也曾有“遵守法律,即使恶法亦然”的说法,但其主要强调法律的权威性及其普遍适用性对于法律实施的意义,并没有否定良法的重要性。既然法治是依法治理,那么,只有良法才能最大限度地得到民众的认同,才能最大程度地发挥法治的效力。什么是良法?我认为良法就是指那些符合公平正义且有益于人民、社会,能够增进人民福祉的法律。在我国,我们的法律反映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和利益,反映了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以及社会生活的基本需要,这就体现了良法的特点。

   三是人权保障。人权一般指人在社会、国家中的地位。在我国,人权作为人最基本的权利集合,体现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因而保障人权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根本任务。构建法治社会的终极目的是为了实现个人的福祉,因而法治也必然要以保护人权作为其重要内容,而人权的保障状况也成为在现代社会中区别法治国家和非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当然,保障人权在维护个人自由和尊严的同时,还能有效地防止政府的侵害,从而规范公权,这也是法治的内在含义。我国《宪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加以确认,也充分体现了现代法治的精神。

   四是司法公正。古人说:“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必须在实践中得到严格的适用才能发挥其效力,否则再好的法律也只能形同具文,这就是霍姆斯所说的将“纸面上的法”(law in book)转化为“现实中的法”(law in action),否则再好的法律也只能形同具文。而法律要准确适用,离不开司法公正。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有多重的解决机制,如协商、调解、谈判、仲裁等,但从纠纷解决的权威性和终局性来看,由独立的、中立的、享有公共权力的司法机构来解决无疑是最佳选择。申言之,法治不仅意味着法律的至高无上和依靠良法治理,还应经由公正的司法活动来贯彻实施。司法公正的功能不仅在于惩恶扬善,弘扬法治,同时也是对民众遵纪守法的法治观念的教化,是对经济活动当事人高效有序地从事合法交易的规制。司法公正固然需要有司法的独立和权威的保障,需要体现出实体上的公正,此外还不能忽视程序公正,即司法必须在法律程序内运作,必须展示出一套法定的、公开的、公正的解决社会各种利益冲突的程序。

   五是依法行政。在法治社会中,最高的和最终的支配力量不是政府的权力而是法律,政府因此也必须依法行政。之所以如此,一是因为政府所享有的行政权具有强制性、单方性、主动性、扩张性等特点,一旦失去了约束,将严重威胁处于弱势一方的公民合法权益。因而,如果要通过法律手段来调整政府和公民的关系,必然要求行政权的行使要获得法律的授权并受到法律的限制,并遵循法定的程序。

   还应指出的是,按照一些西方学者的观点,法治有形式意义和实质意义之分,或者称为“薄维度的”(thin)和“厚维度的”(thick)之分,前者体现了富勒所说的法律的一般性、公开性、预见性、明确性、一致性、可适用性、稳定性和强制性,后者则强调法律的价值和实体性正义,尤其是强调与政治民主制度之间的联系。一些研究中国问题的外国学者认为,中国的法治是一种“薄维度”的法治。我认为此种观点不当。一方面,我国的法治不是对西方法治的简单复制,而是以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为基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特点和优势,符合我国当前基本经济和社会状况,维护社会的基本秩序和稳定,因而不能完全用西方的标准来判断我国法治实践成功与否。另一方面,我国实行的社会主义制度和实现法治国目标并不冲突,社会主义制度就是要充分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维护其参与国家政治和制定法律的权利,并在得到全体公民认可的法律下依法治理国家,规范国家公权力,保障人民利益,这和法治的内涵是完全一致的。因此,我国政治语境下的法治并非是“薄维度”的法治。当然,中国的法治有待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这也是我们法律人未来的共同奋斗目标。

   厉行法治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意志,凝聚了广大人民的共识。在我国,法治既是一种伟大的社会实践,又是一种崇高的社会理想,它激励我们为实现法治社会而不断追求、努力。每一个平凡的中国人都有一个共同的中国梦,这就是实现国家富强、人民幸福、政治进步、法治昌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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